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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縣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fā)浦城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報告 - 政策法規(guī)] 發(fā)表于:2026-03-30 12: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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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縣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印發(fā)《浦城縣

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各鄉(xiāng) ( 鎮(zhèn) )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單位 :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縣保障性住房分配、運營及后續(xù)管理工作,切實提升住房保障服務水平,經縣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浦城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浦城縣人民政府

2026 年 2 月 6 日(此件主動公開)

浦城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保障性住房配置網上公開運行工作需要,規(guī)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資格審核、配租配售與后續(xù)管理行為 , 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規(guī)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體制,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范圍,構建多層次住房保障供應體系,根據國家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 閩政〔 2011 〕 88 號 )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等 6 部門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后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建〔 2024 〕 18 號、《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 南政辦〔 2020 〕 27 號 ) 相關規(guī)定等文件精神,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浦城縣范圍內保障性住房 ( 包括公共租賃住房 < 以下簡稱公租房 >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 的配租配售、運營、使用、退出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負總責??h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第四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屬實施機構承擔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工作。保障性住房產權管理 ( 運營 ) 單位負責日常運營和動態(tài)跟蹤管理。

第五條 縣發(fā)改、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 ( 不動產登記 ) 、市場監(jiān)管、統(tǒng)計、稅務、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和房地產交易中心、金融監(jiān)管、金融機構 ( 銀行、證券、保險 ) 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監(jiān)察機關做好保障性住房監(jiān)督管理的再監(jiān)督工作。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標考核、表彰和獎勵范圍。

第二章 保障對象、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為浦城縣縣域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在城區(qū)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 ( 含環(huán)衛(wèi)一線工人、警務輔助人員、公交司機等分類保障對象 ) 、進城落戶農民、居住證持有人以及政府引進的人才等。

第八條 實行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作為城區(qū)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全部并入公租房保障對象管理。廉租住房統(tǒng)一納入公租房管理后,實行分檔管理,要優(yōu)先解決低保、低收入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其余房源統(tǒng)一按公租房分配。

公租房承租戶在承租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申報,經規(guī)定程序重新復核后按規(guī)定處理。保障標準發(fā)生變化的,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九條 對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等保障對象實行差別化租金,即:低保、低收入保障對象租金按照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中等偏下收入等保障對象按照政府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

符合保障條件但未配租的家庭,租賃補貼按可享受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予以保障,每人每月每平方米 9 元,如遇政策調整,補貼標準根據實際制定并適時調整,租賃補貼原則上按季度發(fā)放。

第十條 住房保障面積人均 15 平方米。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一并申請,共同申請人應當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間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

符合住房困難標準的同一戶籍上的多個核心家庭可以分別申請住房保障,但申請家庭成員不能重疊。

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申請為常態(tài)化,申請人可選擇以下方式申請: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為常態(tài)化公開申請,可線上或者線下進行申請。浦城縣城內城鎮(zhèn)戶籍的申請人可通過閩政通 app 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高效辦成一件事欄目,提交申請書、簽署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 ( 含收入、財產、住房和婚姻狀況等 ) 的《授權書》、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結婚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等材料進行申請。

若申請人線上申請困難,申請人可到戶籍所在的社區(qū)或者行政服務中心保障房窗口提出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報申請登記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簽署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 ( 含收入、財產、住房和婚姻狀況等 ) 的《授權書》 , 并提交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結婚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等必備的申請材料,在社區(qū)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申請。

(二)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在城區(qū)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 ( 含環(huán)衛(wèi)一線工人、警務輔助人員和公交司機等行業(yè)職工 )、進城落戶農民以及居住證持有人申請公租房的,本人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向縣行政服務中心保障房窗口提出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報申請登記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簽署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基本情況 (含收入、財產、住房和婚姻狀況等 ) 的《授權書》 , 并提交必備的申請材料。

(三)政府引進的人才申請公租房的,向人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選房工作通過統(tǒng)一線下抽簽的方式公開進行,按照保障人員類型,家庭成員人數等條件,依次抽取房源,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政府引進的人才租住公租房,縣住房保障管理、運營部門負責提供房源,人才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分配,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各責任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在規(guī)定的辦理時限內完成網上審批,實現 “ 業(yè)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線、永久追溯 ” 和住房配置環(huán)節(jié)程序標準化、流程統(tǒng)一化、監(jiān)察信息化和服務透明化。

第四章 輪候與分配

第十四條 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保障性住房需求情況,確定我縣保障性住房輪候期為 3 年。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

輪候家庭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前,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輪候時間、輪候家庭基本情況變化,提請民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資格條件復核。輪候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面積等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作出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決定,并向申請家庭發(fā)出取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資格通知書。

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因家庭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應及時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制定分配方案,組織選房活動,并及時通知申請家庭。

輪候對象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勞動模范、英雄模范、道德模范、多孩家庭、失獨家庭、疾病致貧家庭、來浦創(chuàng)業(yè)的臺灣同胞、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以及符合國家、省、市、縣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救助對象和實施分類保障的對象,按照規(guī)定程序審核符合條件后,依照有關規(guī)定條款優(yōu)先輪候,在單批次分配選房中優(yōu)先安排解決。

對當批次分配的輪候對象,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分配對象按照分配排序選房。選房工作通過統(tǒng)一線下抽簽的方式公開進行,按照保障人員類型,家庭成員人數等條件,依次抽取房源,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不參加當期選房活動的、參加當期選房活動但放棄選房的,均視為自動放棄已取得的住房保障資格,需重新申請。

選定住房后不簽訂租賃合同或認購協(xié)議書的,視為違約。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在工業(yè)園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qū)就業(yè)人員配租的公租房,由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自行組織分配并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企事業(yè)單位投資的公租房的供應對象為本單位職工。具體配租辦法由單位自行制訂,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通過后自行組織配租,配租辦法及配租結果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年度復核

第十七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年度資格復核制度,復核結果公開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在保對象和輪候對象,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牽頭組織開展一次資格復核,在本年度 9 月底前通過公租房系統(tǒng)發(fā)起。對當年新增入保對象,不再進行年度資格復核。

第十九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資格復核結果,對保障對象是否繼續(xù)實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按照合同約定或公租房有關規(guī)定予以調整。

第六章 入戶走訪

第二十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租房使用情況入戶走訪制度,不定期組織對在保家庭開展一年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的入戶走訪,檢查在保人員是否有轉租轉借、破壞房屋結構、違規(guī)使用等異常行為。在保人員應主動配合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公租房進行查看、拍照、登記等入戶走訪工作。對當年新增分配入住家庭,可以不再進行入戶走訪。

第二十一條 入戶走訪內容包括核對承租對象身份信息,了解家庭成員變動情況和房屋使用情況,宣傳公租房管理政策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等,提醒督促公租房承租對象安全規(guī)范使用所承租公租房的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不得有危及人身、財產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走訪結果及時上傳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走訪發(fā)現承租對象存在轉借、轉租、擅自調換、無正當理由長期閑置、改變房屋用途等違規(guī)或不當行為,應當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按本規(guī)定的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封閉式、單獨公租房小區(qū),尊重承租對象權利的前提下實施智能化管理改造,推廣安裝 “ 人臉識別 ” 門禁智能管控系統(tǒng)。已安裝使用的小區(qū),應當加強系統(tǒng)日常維護,及時采集更新承租對象信息,并依法合規(guī)使用。

第七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分配對象選擇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與保障性住房分配對象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后,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在 30 日內將合同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狀況,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業(yè)服務、房屋維修責任,限制承租人購房行為的條款、收回 ( 退出 ) 住房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保障性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 5 年。租賃期滿需要續(xù)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 3 個月前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申請續(xù)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xù)租,并簽訂續(xù)租合同。

保障性住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房屋處置收益分配,限制購房人再次購房行為的條款、收回 ( 退出 ) 住房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縣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準、銷售價格,由發(fā)改部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等部門統(tǒng)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成本、供應對象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區(qū)域、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合理制定租金標準,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租金標準或銷售價格遇有調整以政府公告為準。

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申請租金減免的有關規(guī)定,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fā)改科技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公租房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或者申請減免;也可以申請?zhí)崛∷U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組織承租人承擔保障性住房小區(qū)公共區(qū)域的安全秩序、衛(wèi)生保潔等物業(yè)管理責任,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或者協(xié)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社會信譽好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實施物業(yè)管理;也可組織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銷售款、租金收入和配套設施經營性收入實行 “ 收支兩條線 ” 管理。上述款項納入縣財政預算專項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償還貸款本息、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補助。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設施的經營性收入歸投資者所有,房屋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承擔。

第三十條 因就業(yè)、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經承租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報經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租房。

因患重大疾病、發(fā)生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導致身體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造成行動困難的承租人,在原承租的公租房難以滿足其正常生活與行動時,可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規(guī)定的程序審核確認后,可以進行適當調換,以滿足特殊承租對象的合理訴求,保證承租人正常生活與行動。

因特殊原因造成行動困難需申請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安排調換保障性住房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 一 ) 保障對象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請調換報告、縣級及以上公立醫(yī)院出具的身體狀況醫(yī)學證明。

( 二 ) 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申請人所屬鄉(xiāng)鎮(zhèn) / 街道、村 / 社區(qū)進行入戶調查,并到出具醫(yī)學證明的醫(yī)療機構核實情況。

( 三 ) 情況屬實的,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 5 個工作日。

( 四 )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列入調換對象。

( 五 ) 住房保障部門根據規(guī)定程序選定調換房源。

( 六 ) 住房保障部門通知申請人和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辦理相關調換手續(xù)。

年滿 70 周歲及以上的承租人,因承租的公租房樓層偏高提出調換的,經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調換。

用于調換的房源,在同一樓棟低樓層有空置房源的,可以直接調換;同一樓棟無低樓層空置房源的,在現有存量低樓層房源中隨機選取。申請調換的保障對象應當服從調換安排,否則不予調換。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擅自裝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變其用途。承租人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承租其他住房,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或者家庭收入等情況發(fā)生變化 , 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搬遷期內騰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搬遷期滿不騰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又不騰退保障性住房的,按本規(guī)定的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

( 一 ) 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 二 ) 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 三 ) 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 四 ) 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 五 ) 不再具備租賃保障性住房條件;

( 六 ) 承租人因家庭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超過保障性住房準入條件不及時申報變更的;

( 七 ) 無正當理由承租人累計 6 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無正當理由連續(xù) 6 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履行,經書面通知后3 個月內仍未履行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終止 / 解除合同或要求其履行義務的行政決定。

承租對象對行政決定有異議的,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書面催告,經催告后 10 日內仍未履行義務的,可以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被責令退出或應當退出拒不退出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人員,其不良行為記入住房保障檔案, 5 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請。

第三十四條 購買的保障性住房,購買人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回購或通過市場評估方式,對溢價部分進行再分配。具體分配比例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三款執(zhí)行。

( 一 ) 購房家庭已另行購買或者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

( 二 ) 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本地的;

( 三 ) 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 四 ) 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 五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政府出售、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享受稅費減免政策。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的任何市場租賃行為經紀業(yè)務。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居民區(qū)的社會管理納入住房所在地社區(qū)綜合管理。發(fā)改、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市場監(jiān)督管理、鄉(xiāng)鎮(zhèn) / 街道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章 權屬管理

第三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應明確其權屬,辦理不動產權權屬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證書上注明房屋類型、土地權利性質、批準用途。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企業(yè)和其他機構捐建及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配建并依據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約定收回或回購的公租房,產權歸縣人民政府所有。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為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也可登記為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保障性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政府對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有優(yōu)先回購權。只有在政府不行使優(yōu)先回購權的情況下,才允許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居民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注明其購買的保障性住房的類別和 “ 有限產權 ” 字樣。

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 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 時間界定以房屋 ( 不動 ) 產權登記日期為準,下同 ),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一律由政府回購。政府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并考慮折舊和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等因素,由住房保障、財政、發(fā)改等部門共同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滿 5 年,購房人上市交易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與該保障性住房購房價款的差價來確定該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增值收益價款,若該房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屆時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的,按交易指導價格執(zhí)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售房人出售所得增值收益價款的分配比例為政府得 60%, 個人得 40%; 限價商品住房、公租房出售時,售房人出售所得增值收益價款的分配比例為政府得 50%, 個人得 50% 。購房人應當按照政策規(guī)定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向政府上交相關增值收益價款;也可以按照此比例標準向政府補齊相關增值收益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交易稅費按規(guī)定繳納。

縣政府對保障性住房產權變更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保障性住房符合規(guī)定條件上市交易時,使用劃撥土地的應按規(guī)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同時提供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核準意見。

購房人轉讓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因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貧確需轉讓的,可提出公租房申請。

第四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或購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按照簽訂的承租或購買保障性住房合同約定的條款,先辦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續(xù),或者通過補齊該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政府應得比例的增值收益價款取得完全產權。不辦理退出手續(xù)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家庭,房產交易網簽備案部門暫緩為其辦理新購住房房屋產權交易備案手續(xù),待其保障房退出到位后再予以辦理相關手續(xù)。

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的,被轉移人符合相應保障性住房購房條件的,應持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到縣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被轉移人不符合相應保障性住房購房條件的,需繳納該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政府應得比例的增值收益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不繳納增值收益價款的,由政府回購。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相關人員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資格,相關不良信息記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應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政府 ( 工業(yè)園區(qū) ) 直接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其產權歸政府 ( 工業(yè)園區(qū) ) 所有。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為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工業(yè)園區(qū) ) 或當地人民政府 ( 工業(yè)園區(qū) ) 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回購資金從縣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專戶中列支。

保障性住房購房人取得完全產權須繳納的增值收益等價款全額上交縣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專戶。

第九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對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核。負責對縣直有關部門和鄉(xiāng) ( 鎮(zhèn) )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情況實施監(jiān)督考核。

第四十五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監(jiān)察、發(fā)改、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市場監(jiān)管、統(tǒng)計、稅務、住房公積金、金融監(jiān)管、金融機構 ( 銀行、證券、保險 ) 等部門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統(tǒng),健全信息共享和聯(lián)審機制,實施信息公開,并做好全縣住房保障信息系統(tǒng)對接;應當完善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動態(tài)監(jiān)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監(jiān)察機關、效能部門對沒有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業(yè)務審核導致保障房配置網上公開監(jiān)管系統(tǒng)超時預警又不及時整改的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格實施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制度,完善失信懲戒機制。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已承租、承購的保障性住房;領取租賃補貼的,依法追回已發(fā)放的租賃補貼。同時取消其在 5 年內再次申請租賃或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相關不良信息記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并函告公安、民政、市場監(jiān)管、銀行等部門和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 ( 鎮(zhèn) ) 人民政府、社區(qū)居委會,同時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 ( 街道 ) 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舉報、投訴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八條 縣住房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浦城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浦政規(guī)〔 2024 〕 20 號)同時廢止。

附件:浦城縣城區(qū)各類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規(guī)定

附 件

浦城縣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規(guī)定

一、公共租賃住房

公租房面向對象為浦城縣縣域內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在城區(qū)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進城落戶農民以及居住證持有人等。公租房實行分檔管理,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享受優(yōu)先配租、住房保障性租金待遇。

1 、申請對象為浦城縣城區(qū)低保、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具有浦城縣城區(qū)城鎮(zhèn)戶籍,且在申請地轄區(qū)常住或就業(yè);

(2) 申請人家庭在浦城縣城區(qū)范圍內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 15 平方米;

(3) 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 3.6 萬元,且家庭總資產不超過 9.2 萬元;

(4) 申請人家庭成員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5) 申請人家庭未享受我縣房屋拆遷安置過渡補償措施;

(6) 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享受優(yōu)先配租、住房保障性租金待遇。

2 、申請對象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在城區(qū)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進城落戶農民以及居住證持有人等,申請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浦城縣城區(qū)常住或就業(yè);非浦城縣城區(qū)城鎮(zhèn)戶籍申請人應在申請地轄區(qū)內具有穩(wěn)定工作;

(2) 申請人家庭在浦城縣城區(qū)范圍內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 15 平方米,單身人士 ( 含離婚、喪偶人員 ) 本人在浦城縣城區(qū)范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 申請人為 2 人 / 戶以上 ( 含 ) 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 5 萬元,且家庭總資產不超過 16 萬元;申請人為單身人士的,個人年收入不超過 6 萬元,且個人總資產不超過 12 萬元;

(4) 申請人家庭成員 ( 單身人士本人 ) 未享受我縣 ( 含國家、省直垂直單位在我縣范圍內的 ) 福利分房、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5) 申請人家庭未享受我縣房屋拆遷安置過渡補償措施;

(6) 屬于政府引進的人才 ( 以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為準 ) 、在我縣工作的省級以上 ( 含 ) 勞模、道模、英模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和來浦創(chuàng)業(yè)的臺灣同胞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的,不受收入和財產條件限制;

( 7 )從事個體戶或微小企業(yè)經營的,其注冊資金不得超過 10 萬元且從業(yè)人員不超過 3 人;

( 8 )申請家庭成員原則上不得擁有車輛,但用來運營謀生的車輛除外,且車輛本身價值須在 10 萬元以下(車輛價值以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原始稅票為準,且不計入個人或家庭總資產)。申請家庭成員近 1 年內(從申請之日起往前推算)有車輛過戶記錄的,視同名下有車。

二、其他規(guī)定

( 1 )在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均得到保障、房源剩余較多的前提下可用部分公租房作為受災群眾、棚戶區(qū) ( 含危房 )改造居民、搬遷居民、房屋被征收對象等群體的臨時過渡安置住房。安置期內租金、水電費和押金按照相關要求交納,超過安置期符合保障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申請程序申請配租,無住房但不符合保障條件需繼續(xù)居住的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超過安置期不申請延租或不交納租金的,須在安置期屆滿后 30 日內騰退安置房,超過騰退期限拒不騰退安置房的,管理部門可依法收回安置房。

( 2 )在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均得到保障、房源剩余較多的前提下 , 為了支持當地企業(yè)的發(fā)展,盤活政府公共資源,發(fā)揮公租房最大效益,經企業(yè)申請,可提供部分公租房給企業(yè)用于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租金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其他費用按相關規(guī)定交納,入住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管理。

三、相關術語名詞及解釋

( 一 ) 家庭: 指申請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且共同生活人員的集合。未婚人士或獨自在浦城縣城區(qū)穩(wěn)定工作的非浦城縣城區(qū)戶籍人員申請公租房的,按單身人士認定。

( 二 ) 人均住房面積: 指申請人家庭成員名下住宅房產 (包括已經合法登記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以所有人或共有人名義擁有的住宅房產 ) 的人均面積。

( 三 ) 家庭年總收入: 指申請人家庭申請之日起前 12 個月內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凈收入。

( 四 ) 家庭總資產: 指申請人家庭成員申請之日起前 12 個月內所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房產 ( 除計入人均住房外的非住宅類房產 ) 、有價證券等。

申請人 ( 含共同申請人 ) 在正規(guī)醫(yī)院支出的醫(yī)療費用;在校助學金、獎學金、社會救助金、助學貸款;工傷、醫(yī)療、交通等事故賠償金可不列入資產統(tǒng)計。

( 五 ) 穩(wěn)定工作 : 指在申請地轄區(qū)連續(xù)穩(wěn)定就業(yè),且能夠提供同期繳納社保、公積金證明或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出具有穩(wěn)定工作的證明。

(六)房源剩余較多: 指連續(xù)兩年空置超過 100 套。

四、其他

今后我縣各類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的收入及資產限值調整,由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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