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政〔2022〕44 號
輝縣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城區(qū)災后重建項目征收安置補償
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城區(qū)災后重建項目征收安置補償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輝縣市人民政府
2022 年6 月22 日
城區(qū)災后重建項目
征收安置補償實施方案(試行)
輝縣市城區(qū)災后重建項目是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 號)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及《輝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試行)》(輝政〔2018〕42 號)、《輝縣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輝政〔2018〕41 號)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總則
第一條 征收范圍根據項目征收公告,具體以規(guī)劃紅線圖為準。
第二條 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補償或就近安置新建的商品房:
(一)住宅安置住宅。
(二)商業(yè)安置商業(yè)。
(三)住改商的,經評估后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四)非住宅按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不予安置。確需安置用地的,須符合進園區(qū)條件,在各園區(qū)解決。
第三條 在征收公告發(fā)布后25 日內簽訂協議的,安置住宅免交樓層差價。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發(fā)放安置房挑選順序確認書:
(一)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
(二)被征收房屋經指揮部驗收且辦理交房手續(xù)的。
第四條 安置房為災后重建項目建設的商品房。位于項目安置區(qū)的住宅房征收時,安置房中一套房為現房安置,其余需安置房為期房安置,期房從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 個月內交付。
第五條 征收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具體行政行為分別由城市管理局、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作出,事務性及程序性工作由項目指揮部負責實施。
二、測量和權屬爭議處理
第六條 由指揮部、測繪公司工作人員組成勘測丈量組,其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勘測和丈量時,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相關證明房屋合法產權的資料等對補償有利的各種證件,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七條 被征收人拒絕配合入戶調查、勘測和丈量的,勘測丈量人員在查閱復印房屋、土地登記檔案資料、走訪調查、拍照錄像、外圍勘測丈量后,由勘測丈量組進行認定,認定結果經勘測丈量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并進行公示。
外圍測量遭到阻攔的,報警后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依法處理。
第八條 補償、補助及獎勵以戶為單位。產權存在爭議的,在提存補償資金并經公證處證據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產權依法界定后再補償安置。
三、獨立住宅合法性認定及補償
第九條 關于非本村戶口(外來戶)的處理問題
(一)原為村里的戶口,因工作、上學、參軍、買市民戶口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村里以事實為依據按“4+2”工作法逐戶做出決議,對視為本村戶的,按本村戶給予安置補償。認定為非本村戶的按外來戶處理。
(二)關于閨女戶的處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按照本村戶進行補償安置,即:戶籍是仍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仍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仍然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批劃有宅基地。
(三)2008 年1 月1 日《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實施前由村里批劃給非本村戶的宅基地、和村里簽定宅基地使用協議且交付費用的,經村“4+2”工作法認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辦理交房手續(xù)的,按本村戶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四)出賣集體土地上合法房屋的,出賣方其他房產在此次征收中只給予貨幣補償。
(五)其他外來戶情況由指揮部會同鄉(xiāng)鎮(zhèn)作出決議,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后予以認定。
第十條 半成品房是指房屋無門、無窗、未粉刷、水電等不齊全的房屋。該類房屋應通過評估確定造價,置換部分經評估后由被征收人補繳差價。超出置換部分,按實際狀況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水災后的水毀工程或因水毀已拆除的房屋的規(guī)定
(一)水毀面積小、土地面積大的,按土地面積為基礎置換補償,水毀房屋不再做價補償。
(二)水毀房屋面積大而占地面積小的,由村委會召開“4+2”工作法予以研究確定,并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核準,核準后在被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后按規(guī)定給予補償。
(三)水毀的房屋為多宅的,或占地建筑面積超標的,由村委會召開“4+2”工作法予以研究確定,并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核準,核準后在被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后進行評估予以貨幣補償。
第十二條 關于獨立住宅房屋的補償
(一)貨幣補償
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區(qū)位、結構、面積和宅基地面積、附屬物等因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實行總面積控制,每一被征收人進行分戶時的總超面積予以合并計算。
2.房多地少的補償標準:
宅基地以0.3 畝(即200 ㎡ )為一戶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積以不高于280 ㎡ 視為合法建筑。
(1)只建一層的按建筑面積1:1.3 置換,即一平方米換1.3平方米。
(2)建有二層的房屋,一、二層均按建筑面積1:1 予以置換。
(3)建有三層以上的房屋。一、二層按建筑面積1:1 予以置換,三層及以上部分和地下室按《輝縣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輝政〔2018〕41 號)文件予以貨幣補償。
(4)獎勵措施
征收公告發(fā)布后15 日內簽定安置補償協議并辦理交房手續(xù)的,宅基地可以按214 ㎡ 認定為一戶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積以不高于300 ㎡ 視為合法建筑作為獎勵措施,300 ㎡ 以上的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給予建筑造價補償,占地面積多出214 ㎡ 的部分按區(qū)片地價給予補償,并按原房屋認定的合法產權調換面積給予25元/ ㎡ 的獎勵。
征收公告發(fā)布后16-25 日內簽定安置協議并辦理交房手續(xù)的,宅基地按200 ㎡ 認定為一戶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積以不高于280 ㎡ 視為合法建筑,280 ㎡ 以上的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給予建筑造價補償,占地面積多出200 ㎡ 的部分按區(qū)片地價給予補償,并按原房屋認定的合法產權調換面積給予15 元/ ㎡ 的獎勵。
征收公告發(fā)布25 日后再簽定協議的不再享受獎勵辦法。
3.房少地多的補償標準:
(1)宅基地上房屋較少或只有少量附屬物時,宅基地面積以0.3 畝(即200 ㎡ )為一戶合法宅基地,補償時以200×70%=140㎡ 給予置換安置房。多出的占地面積按區(qū)片地價給予補償。
(2)宅基地占地面積不足0.3 畝的,按實際占地面積的70%給予置換安置房。
(3)地上的少量房屋、附屬物、房基等不予補償。
4.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的結算:
(1)多要:征收公告發(fā)布后15 日內簽訂協議并辦理交房手續(xù)的,超過應享受面積10 ㎡ 以內(含10 ㎡ )部分,按優(yōu)惠價2680元/ ㎡ 結算;超過應享受面積10 -20 ㎡ 以內(含20 ㎡ )部分,按3280 元/ ㎡ 結算;超過應享受面積20 ㎡ 以上,按市場價結算。
征收公告發(fā)布15 日后簽訂協議的,多要面積一律按市場價結算。
(2)少要:少要部分按2680 元/ ㎡ 退款。
5.選定安置房后直接計算結構價差,結構價差由被征收房屋為磚木和土木結構者交納,每平方米補100 元。因積極響應政府整體規(guī)劃,對未改建、擴建、加蓋的磚木和土木結構房屋可免交結構差價。
四、樓房的產權認定及補償
第十三條 樓房主要為原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集體企業(yè)留下的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房產以及單元式或類似公寓式商品房等。
(一)產權認定。
1.經過房改,持有房權證的,以房權證為準。
2.未經房改或產權不明的,由原單位上報主管機關進行確權,確權后報國資部門核準。
3.改制后企業(yè)的該類房產,由改制企業(yè)業(yè)主和住房職工協商確權,確權后如屬于國有的,報原主管機關,原主管機關報國資管理部門予以核準。
4.商品房需有購房文件或產權證件。
(二)經認定為個人的,按建筑面積1:1 予以置換安置房。
(三)原有樓房的應補樓層差價: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五層 六層
0 元 0 元 0 元 50 元 100 元 200 元
(四)樓房的新舊差價經評估后按《輝縣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輝政〔2018〕41 號)文件 規(guī)定由被征收人 繳納。
(五)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的結算:
1.多要:征收公告發(fā)布后15 日內簽訂協議并辦理交房手續(xù)的,超過應享受面積10%以內(含10%)部分,按優(yōu)惠價2680元/ ㎡ 結算;超過應享受面積11-20%以內(含20%)部分,按3280 元/ ㎡ 結算;超過應享受面積20%以上,按市場價結算。
征收公告發(fā)布15 日后簽訂協議的多要面積一律按市場價結算。
2.少要:少要部分按2680 元/ ㎡ 退款。
(六)獎勵
在征收公告發(fā)布后15 日內簽訂協議并辦理交房手續(xù)的,免繳新舊差價,按原房屋認定的產權調換面積25 元/ ㎡ 予以獎勵;征收公告發(fā)布后16-25 日內簽訂協議并辦理交房手續(xù)的,按原房屋認定的產權調換面積15 元/ ㎡ 予以獎勵;征收公告發(fā)布25 日后再簽定協議的不再享受獎勵辦法。
五、非住宅補償
第十四條 對企業(yè)進行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確需重新建設企業(yè)的在各類工業(yè)園區(qū)予以安置,但企業(yè)必須具備入園條件,依法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五條 村級公建設施經合法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經認定為商業(yè)用房的,經評估后給予同等價值的商業(yè)用房進行置換;如實際置換面積超出或少于應置換面積,超出部分和少要部分均經評估后予以結算。
第十七條 原屬住宅房屋,但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為本項目所稱的住改商用房:
(一)臨輝縣市城市規(guī)劃主干道(小區(qū)內部道路、非主干道除外)。
(二)一層自然間(內部加建、打洞、占用過道等延伸面積除外)。
(三)能夠提供以該房屋為注冊地的營業(yè)執(zhí)照且正在營業(yè)的,或雖無法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但用于實際經營,且經營時間不少于3年的。
(四)屬于合法房屋或可視為合法房屋。
被征收房屋認定為住改商的,經評估后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六、評估公司選定
第十八條 在征收公告發(fā)布后25 日內,由被征收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guī)定選定評估公司。按照公告規(guī)定時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先予以置換后辦理評估手續(xù)和相關財務手續(xù),如遇特殊情況由指揮部決定是否先行評估。
逾期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權)、構筑物和附屬物等進行評估(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估價時點作出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10 日內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評估結論不服的,依法申請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
第十九條 在公告發(fā)布后25 日內,如遇特殊情況,指揮部決定評估的,評估公司由指揮部依法指定。
在公告發(fā)布后25 日內未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人應當在10 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公司,協商一致的由指揮部公布選定結果;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10 日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向被征收人發(fā)放《評估公司選定表》,在10 日內被征收人選擇某評估公司超過半數的,選擇評估公司有效;逾期選票未超過半數的,在公證處公證之下,由指揮部組織被征收人代表隨機抽簽確定評估公司。
七、搬家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條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付給搬遷補助費每戶500 元;選擇產權調換的一次性付給搬遷補助費每戶1000 元;被征收房屋為空房且不需要搬家的不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自己解決過渡周轉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每月4 元/ ㎡ 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三層及以上部分、地下室和簡易房不予計算。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暫按30 個月結算。超過30 個月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每月6 元/ ㎡ 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八、選房及安置房標準
第二十二條 按簽訂協議的先后順序確定選房號,先簽訂協議者優(yōu)先挑選安置房。選房時間擇期通告。
第二十三條 安置房標準
(一)按照抗震設防烈度八度標準設計。
(二)住宅層高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
(三)外墻為瓷磚或涂料,有外墻保溫;安置房為商品房驗收標準。
九、強制征收及其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的,租賃合同終止,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負責解決終止租賃合同的善后工作,租賃合同產生訴訟或未解決糾紛的,不影響拆除。
第二十五條 在征收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未簽訂協議的,依法強制征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
(一)貨幣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與安置商品房按照各自的市場評估價值,結算差價,沒有優(yōu)惠。
(三)沒有獎勵。
(四)房屋被依法強制征收的,被征收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無償收回。
第二十六條 在征收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未簽訂協議的,依法強制征收,根據《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jiān)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jiān)督檢查進一步規(guī)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一)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進行補償,不高于1200 元/ ㎡ 。
(二)合法宅基地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評估后予以補償,違法占地不予補償。
(三)安置房按照市場價購買,沒有優(yōu)惠。
(四)沒有獎勵。
十、法律保障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如果同類情況安置補償標準提高的,指揮部將按照提高的標準對之前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人進行追加;如果標準降低了,已經補償安置的,不再降低,確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
第二十八條 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拒不搬遷的,視為自愿拋棄房屋內的物品,交回所取得的獎勵和補助,取消優(yōu)先選擇安置房資格,并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試圖以惡意訴訟拖延時間換取高額利益的,依法快速行政強制拆除。
十一、罰則與救濟
第三十條 為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確保安置房按計劃開工建設任務如期完成,對逾期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或者同時采取下列方法強制解決:
(一)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市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作出補償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針對集體土地上合法房屋:
1.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村委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作出收回土地決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3.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后,村委會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三)針對違法占地及違法建設,城市管理局根據《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規(guī)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經催告后由在公安、消防、執(zhí)法、規(guī)劃、國土、公證等部門配合下強制拆除。
(四)針對危房,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委托危房鑒定機構對存在危險的房屋進行統(tǒng)一技術檢測和鑒定,屬于C 級、D 級危房的,依法立即拆除。
(五)屬于規(guī)劃道路上的遺留戶,交通管理局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作出排除妨礙決定后,在公安、消防、執(zhí)法、規(guī)劃、國土、交通、公證等部門配合下強制搬遷代履行。
(六)阻撓或干擾征收工作的被搬遷人或其直系親屬為公職人員的,紀檢部門、組織部門加大監(jiān)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市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查處。
(七)違法信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八)稅務機關、市場監(jiān)管、公安消防、衛(wèi)生、交通、文化、環(huán)保等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形成合力。
(九)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三十一條 對于拒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對其司法拘留。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裁執(zhí)分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移送政府,在公安、規(guī)劃、國土、公證等部門配合下實施強制拆除,被執(zhí)行人承擔執(zhí)行費和實際執(zhí)行的支出。
(三)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下列情形,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自焚、自殘、自殺方式,以及對征收工作人員進行侮辱、毆打、威脅,妨礙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物質的;
(三)飼養(yǎng)烈性犬、大型犬妨礙征收的。
(四)制造謠言、散播虛假信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誹謗的。
(五)煽動、組織、策劃違法信訪或集會游行的。
(六)采取偽造或者虛構手段騙取征收補償款的。
(七)其他違法方式對抗依法征收的。
第三十三條 變造、偽造或者騙取證件的,一經發(fā)現,按照偽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所簽訂合同的條款無效,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隱瞞突擊搶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筑的事實騙取補償的,相關合同條款無效。
經舉報核實不屬于應補償范圍的,所簽訂合同的條款無效,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搬遷工作人員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損失的,屬于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附則
第三十五條 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公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在征收過程中,被搬遷人應當加強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電、氣等安全事故發(fā)生,妥善保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準建證和房屋權屬證書等辦理相關手續(xù)的重要證件和資料。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避免上當受騙。
強制執(zhí)行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未屆滿的,自來水、電力、燃氣、暖氣等部門不得停止供應,確保被搬遷人正常生活;上述文書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通知上述部門停止供應,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條 本方案由指揮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經指揮部會議研究形成會議紀要確定。
主辦:市住建局 督辦:市政府辦四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