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管理辦法
(2011 年3 月2 日師宗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4 年7 月28 日師宗縣第十六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2023 年11 月22 日師宗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密切聯系選民,發(fā)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和《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內容和組織形式
第二條 代表閉會期間活動是指代表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代表職務和義務的活動。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顒拥闹饕獌热萦校?/p>
(一)參加縣人大有關專委、常委會有關委室組織的視察、執(zhí)法檢查、工作評議和專題調查等;
(二)應邀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
(三)旁聽縣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四)持代表證就地視察、調研;
(五)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按照《師宗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活動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六)走訪、接待選民,了解社情民意;
(七)向選區(qū)選民述職,接受選民監(jiān)督;
(八)積極為人民群眾辦實事;
(九)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條 閉會期間活動的組織形式:
(一)縣人大有關專委、常委會有關委室組織的視察、執(zhí)法檢查、工作評議和專題調查等,由縣人大有關專委、常委會有關委室具體組織,也可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組織,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對代表參加情況進行登記;
(二)代表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由縣人大有關專委、常委會有關委室聯系安排,并做好登記;
(三)旁聽縣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由縣人大法制委組織并對代表參加情況進行登記;
(四)持代表證就地視察、調研,由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根據代表的情況聯系安排,并對代表參加情況進行登記;
(五)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由縣人大有關專委、常委會有關委(室)或代表小組組織并進行登記;
(六)走訪、接待選民,了解社情民意,由代表小組組織進行,也可由代表結合自己工作實際進行,代表小組負責登記;
(七)向選區(qū)選民述職,接受選民測評監(jiān)督,由各代表小組組織并登記。
第四條 代表應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活動的,應書面請假。
第五條 代表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時間保證和提供便利條件,按正常出勤處理,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福利和有關待遇。
第六條 代表小組組織代表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后,應及時書面向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辦公室報送活動情況,同時將活動情況記錄在《代表履職情況登記表》。
第三章 視察、執(zhí)法檢查、工作評議、專題調查
第七條 縣人大常委會按照年度工作要點的安排,組織代表參加視察、執(zhí)法檢查、工作評議、專題調查;代表小組應有計劃安排本小組代表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等。
第八條 代表參加視察、執(zhí)法檢查、工作評議、專題調查每年不少于2 次。
第九條 被視察、檢查、評議和調查的單位應當向代表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協助代表抓好視察、檢查、評議和調查。對代表提出的問題,單位負責人應當場答復代表,當場不能答復的,應在一個月內書面答復代表。
第十條 代表參加視察、執(zhí)法檢查、工作評議、專題調查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密切聯系群眾,深入了解情況,可采取聽取匯報、走訪、座談、詢問或現場查看的方式,聽取和了解有關方面和人員的意見和要求,尤其是群眾反映的問題。
第四章 旁聽縣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第十一條 旁聽的案件為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
第十二條 代表旁聽縣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監(jiān)督原則。代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有組織地進行旁聽監(jiān)督。
(二)依法回避原則。代表與案件當事人是直系親屬的;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不包辦代替原則。代表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不得組織或引導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非法活動。
(四)只聽不議原則。代表在旁聽庭審過程中,應遵守法庭秩序,不得發(fā)表任何評論和意見。
(五)庭審結束后建議原則。代表旁聽時,不得干預縣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活動,可在庭審結束后對庭審活動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旁聽分為集體旁聽和個人旁聽。集體旁聽是指代表有組織地對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旁聽;個人旁聽是指代表個人持代表證進行的旁聽。
第十四條 代表應積極參加旁聽活動,并自覺遵守法庭規(guī)則。代表個人旁聽案件,一般應提前向法院預約登記;旁聽時,應主動向庭審有關人員出示代表證。
第十五條 有代表參加旁聽時,縣人民法院應設置代表旁聽席,為參加旁聽的代表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六條 集體旁聽計劃由縣人大法制委根據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要求,與縣人民法院協商制定。每年旁聽次數不少于2次。
第十七條 縣人民法院應將代表集體旁聽的案件案由、起訴書簡要內容、合議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公訴案件的公訴人等情況在開庭前10 日送交縣人大法制委。
第十八條 縣人大常委會統(tǒng)一印制旁聽案件意見建議表。代表參加旁聽活動后,對庭審活動中審判程序、庭審能力、審判作風、公訴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于旁聽后7 日內交到縣人大法制委。
第十九條 集體旁聽的案件,縣人民法院應在案件審結后將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復印件送交縣人大法制委,由其向旁聽代表通報。
第二十條 縣人民法院對持代表證個人參加旁聽的代表姓名、旁聽時間、案件進行登記,每季度末統(tǒng)一整理后,報送縣人大法制委。
第二十一條 縣人大法制委負責收集縣人大代表集體旁聽和個人旁聽的意見、建議,統(tǒng)一整理,對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提出辦理意見,報請主任會議審核后,反饋縣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法院對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辦理。對重要意見和建議的辦理結果,應向縣人大法制委反饋。
第五章 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的縣人大代表由縣人大有關專委、常委會有關委室負責確定,原則上基層縣人大代表在屆內至少列席1 次縣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代表在接到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的通知后,應圍繞會議議題,認真搞好視察、調研工作,對事關全縣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發(fā)揮代表參與決策、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和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十五條 代表應邀列席會議時,應衣著整潔大方,遵守會議紀律,并在指定位置就坐。
第二十六條 代表應邀列席會議時,按照會議安排進行發(fā)言,發(fā)言應圍繞本次會議議題。
第六章 代表走訪、接待選民
第二十七條 代表走訪、接待選民活動是代表密切聯系選民,了解社情民意,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
代表走訪、接待選民活動,由各代表小組組織,代表應積極參加,個人也應主動開展。
第二十八條 代表走訪、接待選民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以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大代表工作站”、村社“人大代表聯絡室”為平臺,每年至少組織代表接待或走訪選民2 次;接待選民活動,應確定相對固定的時間和地點。各代表小組應對本組代表輪流參加接待選民的時間作出具體安排。
第二十九條 在開展代表接待選民活動的5 天前,應發(fā)布公告,告知接待選民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接待日的代表名單。
第三十條 代表在走訪、接待選民時應佩戴代表證,認真聽取選民反映的問題和意見,并做好記錄,需要解釋和說明的,應當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工作。
第三十一條 代表在走訪、接待選民后,對于選民反映的問題和意見,需要有關部門、單位辦理的,要認真歸納整理,以《人大代表走訪、接待選民登記表》形式提出意見、建議,交由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轉交有關部門辦理和答復代表。
第三十二條 走訪、接待選民所反映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問題和意見,代表應以議案、建議的形式在代表大會期間提交。
第三十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要加強與辦理代表建議、意見部門的溝通聯系,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促,也可以以代表視察、調研、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等方式進行督辦。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代表建議、意見的過程中,要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系,切實解決好代表反映的問題和意見,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代表反映的問題辦理結束后,應及時將辦理結果書面報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由選聯工委及時反饋代表。
第七章 代表向選民述職
第三十六條 代表在任期內每年12 月應向選民述職,報告一年來的履職情況,并進行履職測評,接受選民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代表向選民述職由代表小組組織。述職可以采取召開述職會議或向選民印發(fā)書面述職報告等形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 代表述職時,可邀請新聞媒體參加,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八章 積極為民辦實事
第三十九條 加強與原選區(qū)選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當地群眾辦實事、做好事,是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基本職責。
第四十條 代表應積極深入原選區(qū),為群眾辦實事好事,解急事難事,每年至少辦1 件。
第四十一條 代表為民辦實事的主要內容:
(一)協調解決制約原選區(qū)產業(yè)發(fā)展的項目、資金、技術等問題;
(二)協助化解與原選區(qū)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交通、住房、教育、衛(wèi)生、就業(yè)、社會保障和救助等民生問題;
(三)幫助處理原選區(qū)群眾來信來訪事項,調處矛盾,化解糾紛;
(四)幫助理清發(fā)展思路,提供信息,促進群眾增收致富。
第四十二條 各代表小組要認真填寫《代表為群眾辦實事記錄簿》,對代表為民辦實事活動情況進行登記、統(tǒng)計。
第四十三條 縣人大有關專委、常委會有關委室,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要突出代表為民辦實事的宣傳報道,深度挖掘典型事例,總結提煉好經驗、好做法,努力營造代表廣泛聯系群眾、依法履行職責、積極為民辦實事的良好氛圍。
第九章 履職積分管理
第四十四條 代表應深入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并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紀律,正確行使權力,發(fā)揮“四作用”、做到“五帶頭”、履行“六個一”。
“四作用”:參加決策作用、監(jiān)督協助作用、模范帶頭作用、橋梁紐帶作用。
“五帶頭”:帶頭遵紀守法、帶頭執(zhí)行決議、帶頭維護社會穩(wěn)定、帶頭勤勞致富、帶頭幫助困難群眾。
“六個一”:接待或走訪一次選民;學習一部法律;參加一次視察或調研;提出一件高質量的代表議案或建議;辦一件實事;向選民進行一次述職。
第四十五條 代表履職實行積分制管理。履職積分作為評選優(yōu)秀代表的依據,全年積分在60 分以下的視為不能勝任,建議辭去代表職務。
積分年度時間為: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第四十六條 建立代表履職檔案。由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和街道人大工委負責建立縣人大代表履職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代表參加會議情況,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承辦單位答復件,代表接訪記錄,參加活動記錄等。
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負責代表履職的積分登記、匯總、考核工作。代表履職積分情況每半年通報一次。
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應定期召開各代表小組組長會議,聽取代表活動開展情況匯報,研究指導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第四十七條 代表履職積分標準:
(一)代表按時出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積30 分;無故未出席一次扣30 分;因特殊情況經批準未出席會議的,該項不積分也不扣分。
(二)代表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閉會期間,獨立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一件以上的積20 分,聯名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聯名人各積10 分,領銜人積20 分(已獨立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有積分的,不再積分)。
(三)每提出一條并被審定為質詢案的,每人積10 分,牽頭人積20 分。未通過審定的不積分。
(四)積極參加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活動和旁聽縣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每提出一個約見事項或旁聽一次案件審理積10 分。
(五)代表持證視察并形成書面視察報告的,每人積10 分,視察報告交代表小組并報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備案的,方可計分。
(六)代表每年為群眾至少辦一件實事,每辦一件積20 分,代表須將相關情況交代表小組組長審定,報縣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備案方可計分。
(七)代表在閉會期間,要積極參加縣人大有關專委、常委會有關委室、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學習培訓、視察、檢查、評議、列席會議等),每參加一次活動積10 分,若早退或遲到一次則扣5 分,無故缺席扣10 分。
(八)積極參與原選區(qū)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每成功調處一起積10 分。
(九)以代表身份應邀參加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測評、檢查、聽證、調研等活動,一次積10 分。
(十)每年按要求向選民述職的積10 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的履職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