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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關于印發(fā)《進一步推進文山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和《調解員培訓辦法》的通知(文中法聯(lián)發(fā)〔2019〕6號)

[可行性研究報告 - 政策法規(guī)] 發(fā)表于:2026-03-25 1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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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文 山 州 司 法 局

文件

文中法聯(lián)發(fā)〔 2019 〕 6 號

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關于印 發(fā)《進一步推進文山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 作實施方案》和《調解員培訓辦法》的通知州法院各庭室、州司法局各科室: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等會議精神,推進 “ 兩個一站式 ” 建設,按照上級工作要求,結合文山州工作實際制定了《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進一步推進文山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實施方案》和《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調解員培訓辦法》,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

2019 年 11 月 26 日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9 年 11 月 27 日印發(fā)

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

進一步推進文山州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全國法院院長座談會等會議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現(xiàn)就我州兩級人民法院、司法局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制定本方案。

一、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多元解紛的重大意義

1.深化思想認識。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部署要求,充分暢通糾紛解決渠道,充分發(fā)揮我州各類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在防范風險、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合理配置糾紛解決的社會資源,完善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與訴訟有機銜接、相互協(xié)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發(fā)揮司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從源頭上預防化解糾紛,全面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深化案件“分調裁審”機制改革。

2.明確責任擔當。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將初心、使命轉化為實際行動,以更高站位、更強擔當、更大力度用新理念新思路新方式推動工作,立足州情、合理借鑒、改革創(chuàng)新,努力開創(chuàng)文山多元化解的全新格局。

二、強化平臺對接,構建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3.合力搭建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依托人民法院集多元化解、立案服務、分調裁審、審判輔助、涉訴信訪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搭建多元解紛平臺,為人民群眾提供多途徑、多層次、多種類的糾紛解決方案。在道路交通、勞動爭議、醫(yī)療衛(wèi)生、物業(y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土地承包、環(huán)境保護以及其他糾紛多發(fā)領域,整合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等多元解紛力量,推進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切實減輕群眾負擔。人民法院應當配備專門人員從事多元解紛工作,建立多元解紛長效工作機制,根據轄區(qū)受理案件的類型,引入相關調解、仲裁、公證等機構或者組織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服務窗口,也可以在糾紛多發(fā)領域以及基層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居委會)等派駐人員指導多元解紛工作。

4.合力擔當多元解紛職責。人民法院負責以下工作:對訴至法院的糾紛進行適當分流,對適宜調解的糾紛引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調解主體進行調解;開展委派調解、委托調解;負責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名冊管理;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指導,推動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yè)調解、司法調解等的聯(lián)動工作體系;辦理司法確認案件。

司法局負責以下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和律師調解工作的業(yè)務指導。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律師調解組織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建設,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組織、律師調解組織協(xié)助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范圍和規(guī)模。支持在糾紛易發(fā)多發(fā)領域創(chuàng)新發(fā)展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覆蓋城鄉(xiāng)的調解組織網絡,發(fā)揮人民調解組織“第一道防線”作用,最大限度把風險隱患發(fā)現(xiàn)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實現(xiàn)風險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管控的工作目標。

5.合力暢通“線上”多元解紛渠道。依托12368 訴訟服務熱線、12348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12348 云南法網、云南掌上12348 微信公眾號和云南省矛盾糾紛化解信息平臺(簡稱“云解紛”平臺),探索遠程在線咨詢、在線立案、在線調解、在線審判、在線協(xié)商,逐步探索建設信息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網絡信息系統(tǒng),切實做到讓“數據多跑腿”讓“群眾少跑路”。

三、強化流程對接,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

6.主動融入黨委政府領導下的訴源治理格局。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主動融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大治理格局之中。自覺在大局下思考和行動,推動法院工作向糾紛源頭防控延伸。積極參與和推動地方立法工作,爭取將訴源治理納入地方平安建設考評體系,主動參與黨委政府一體化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建設,做好對接工作,形成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合力。

7.深入推動“無訟村社”建設。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堅持創(chuàng)新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建立法官聯(lián)絡點、訴訟服務站,深入開展法治講座、巡回審判、個案指導,及時為矛盾糾紛化解提供法律指引,推廣“百姓說事、調解員說理、法官說法”,為基層自治組織解決糾紛提供培訓指導,促進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結合普法宣傳,整合轄區(qū)行政、司法、人民調解資源,在鄉(xiāng)村自治組織共同參與下,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以源頭治理為切入點,通過“人民調解+法院司法確認”的方式,實現(xiàn)“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創(chuàng)建全州首批“無訟鄉(xiāng)村社”,推動將其納入法治鄉(xiāng)村建設的指標體系。

8.鼓勵當事人先行協(xié)商和解。人民法院應當在登記立案前對訴訟風險進行評估,為當事人提供糾紛解決方法、心理咨詢、訴訟常識等方面的釋明和輔導,引導當事人先行協(xié)商解決糾紛,達成和解協(xié)議。當事人雙方均有律師代理的,鼓勵律師引導當事人先行和解。

9.健全“分調裁審”機制。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糾紛分流工作,將調解和訴訟導入不同程序,為簡案和繁案劃分不同跑道。要進一步完善民商事、行政案件繁簡分流標準,根據案由、訴訟主體、訴訟請求、法律關系、訴訟程序等要素,結合本地區(qū)繁簡案分流比例,確定適宜用速裁方式,或者普通程序快審方式辦理的簡案范圍。要明確繁簡分流標準,進一步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不斷優(yōu)化速裁快審程序適用方式。強化調解速裁團隊建設,選優(yōu)配強速裁法官,充實法官助理和輔助人員,廣泛吸納調解人員,真正讓“分調裁審”轉起來,簡案辦理快起來,難案審理精起來,增強程序效能。

10.健全糾紛委派、委托調解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按照自愿、合法原則,完善委派調解機制,引導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對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宜調解的案件,登記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人民調解工作室、律師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委派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認為適宜調解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給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或者人民法院專職調解員進行調解。委托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經法官審查后依法出具調解書。

11.完善司法確認程序。司法局要繼續(xù)加強調解規(guī)范化建設,引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探索建立將司法確認納入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案件必經程序機制,強化調解工作效能。人民法院要加大對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力度,保持委派、委托調解案件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程序暢通。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xié)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登記立案前委派給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當事人申請詞法確認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予以確認。

四、強化組織對接,培育多元解紛主體12.強化對多元糾紛解決主體的支持和指導。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州司法局負責牽頭制定全州的培訓規(guī)劃,共同謀劃、組織多元調解主體進行交流培訓學習。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創(chuàng)新培訓形式,集中加強調解力量。根據不同層次,不同情況的對象,確定不同的培訓內容、重點和方式,有針對性地進行復合型、多元化、重實操的知識培訓。

13.進一步完善與綜治組織的對接。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進一步加強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臺的對接,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對群體性糾紛、重大案件及時進行通報反饋和應急處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聯(lián)席會議制度,形成信息互通、優(yōu)勢互補、協(xié)作配合的糾紛解決互動機制。2017 年6 月,文山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與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組織綜治專干及網格管理員協(xié)助人民法院開展審判、執(zhí)行、訴訟服務等工作的通知》(文綜治辦發(fā)[2017]6 號)文件,州、縣(市)人民法院可在此文件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工作對接,完善相關具體措施。

14.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對接。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促進訴訟與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機制的對接。在治安管理、社會保障、交通事故賠償、醫(yī)療衛(wèi)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物業(yè)管理、環(huán)境污染、證券期貨等重點領域,支持行政機關、行政調解組織依法開展行政和解、行政調解工作。

15.加強與商事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的對接。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商會、行業(yè)協(xié)會、調解協(xié)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商事仲裁機構等設立商事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完善調解規(guī)則和對接程序,建立調解員隊伍,發(fā)揮商事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優(yōu)勢,在醫(yī)療、道路、環(huán)境污染、互聯(lián)網、邊境貿易等領域提供調解服務。

16.加強與仲裁機構的對接。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積極支持仲裁制度改革,加強與商事仲裁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等的溝通聯(lián)系。尊重商事仲裁規(guī)律和仲裁規(guī)則,及時辦理仲裁機構的保全申請,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撤銷和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的有效銜接,統(tǒng)一裁審標準。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支持和保障,實現(xiàn)涉農糾紛仲裁與訴訟的合理銜接,及時審查和執(zhí)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

17.發(fā)揮其他社會力量的作用。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充分發(fā)揮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五老人員”、專家學者、律師、專業(yè)技術人員、基層組織負責人、社區(qū)工作者、綜治專干、網格管理員等參與糾紛解決的作用。支持心理咨詢師、婚姻家庭指導師、注冊會計師、大學生志愿者等為群眾提供心理疏導、專業(yè)咨詢、調解等服務。支持完善公益慈善類、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類社會組織建設,鼓勵其參與糾紛解決。

五、強化業(yè)務對接,打造文山特色多元解紛體系18.探索公證機構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工作。逐步試點開展公證機構在送達、取證、保全、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提供司法輔助的做法,支持、鼓勵、引導公證機構在家事、商事等領域開展公證活動或者調解服務。依法執(zhí)行公證債權文書。

19.進一步完善律師調解工作制度。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積極開展律師調解工作,充分發(fā)揮律師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專業(yè)優(yōu)勢和職業(yè)優(yōu)勢,擴大我州律師調解工作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律師調解覆蓋范圍,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工作室。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調解委員會、專業(yè)性行業(yè)性個人調解室,或者組成調解團隊開展調解工作。完善律師調解工作模式,創(chuàng)新律師調解方式方法,建立律師調解名冊、明確律師調解案件范圍、建立健全律師調解工作資質管理制度、規(guī)范律師調解工作程序、完善調解協(xié)議與支付令對接機制、建立律師調解員回避制度。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明確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調解等非訴服務的操作規(guī)程;支持律師事務所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根據當事人需求提供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服務并適當收取費用。

20.鼓勵和規(guī)范律師參與涉訴信訪案件化解。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推動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申訴信訪案件制度,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結論的涉訴信訪,可由律師聽取信訪人訴求,評析信訪事項,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促進問題得到依法公正解決,實現(xiàn)息訴息訪。

21.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認真做好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讓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師辯護和提供法律幫助,充分發(fā)揮律師辯護職能,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彰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進步。

22.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區(qū)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立足我州毗鄰越南的戰(zhàn)略位置,充分尊重中越當事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支持其自愿選擇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進一步加強與越南司法機構、仲裁機構、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組織的交流和合作,發(fā)揮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優(yōu)勢,引入行業(yè)交易慣例,用當事人易于接受的處理方法調解矛盾糾紛,不斷滿足中越當事人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為國家“一帶一路”等重大戰(zhàn)略的實施提供優(yōu)質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六、強化保障對接,夯實多元解紛工作基礎

23.加強組織領導。州、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要進一步加強對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整體協(xié)調、分工明確的工作機制,合力共建有機銜接、協(xié)調聯(lián)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要主動爭取黨委、人大、政府、財政的支持,建立健全黨委政府領導下訴源治理大格局。

24.加強指導監(jiān)督。州中級人民法院、州司法局要切實加強對各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的指導監(jiān)督,及時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部門、州司法局基層管理科要積極開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示范評選指導監(jiān)督工作,要聯(lián)動加強各縣(市)法院、司法局多元解紛工作,夯實基層基礎。

25.加強經費保障。以人民法院為主導,司法局積極配合,爭取將調解組織工作業(yè)務經費、調解員聘用經費、調解場所建設經費等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年度預算予以保障,將多元化矛盾糾紛調解服務內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州司法局要督促各縣(市)落實多元化矛盾糾紛案件補貼經費,調解經費按照“以案定補”、“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補貼。法院特邀調解經費參照人民調解經費標準執(zhí)行。支持商事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律師事務所等按照市場化運作,根據當事人的需求提供糾紛解決服務并適當收取費用。

26.加強社會宣傳引導。積極響應參與“云嶺解紛”普法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等媒體宣傳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高其社會公信力和提升社會知曉度,引導當事人理性表達利益訴求,選擇合適的糾紛化解方式。積極培育、推廣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創(chuàng)新做法,努力營造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濃厚氛圍。27.加大典型宣傳力度。建立健全多元主體調解等級評定制度、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州司法局定期開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宣傳工作,以增強職業(yè)榮譽感和自豪感。充分運用傳統(tǒng)媒體和網絡、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積極宣傳多元主體化解糾紛的典型人物和先進事跡,擴大社會影響力和認知度,創(chuàng)造良好社會氛圍。

28.完善退出機制。多元主體在化解矛盾糾紛時,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對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因違法違紀、嚴重違反管理制度、因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履職、自愿申請辭職等不適合繼續(xù)從事調解工作的,人民法院、司法局應及時予以罷免或者解除。

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 文山州司法局

調解員培訓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業(yè)務培訓工作,規(guī)范培訓行為,提高培訓質量,推進調解員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等七部門《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結合文山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訓目標:促使調解員樹立“保民生、保穩(wěn)定、保發(fā)展”的工作理念,轉變工作方式,提升化解糾紛、處理爭議的業(yè)務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品德高尚、業(yè)務精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專業(yè)化調解員隊伍。

第三條 培訓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一)針對性原則。以調解工作和調解員實際為出發(fā)點,多途徑、多形式、多模式開展培訓,有針對性地解決常見重點、難點、熱點和突出問題。

(二)實效性原則。緊密結合調解工作實際,強化培訓對日常工作的指導。

(三)系統(tǒng)性原則。注重培訓內容、時間的系統(tǒng)性、連貫性。

(四)自主性原則。以內部培訓與個人自學相結合。

(五)開放性原則。注重與同行、各部門、各組織的交流合作、互幫互助。

(六)落地原則。結合我州少數民族多、地處邊疆的實際,在培訓上有針對性地對相關知識進行普及學習。

第四條 培訓工作統(tǒng)一在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下,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民事審判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調解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 我州培訓采用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編制的培訓教材和培訓規(guī)劃,逐步建立我州培訓師資庫,組織調解骨干示范培訓。

第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州司法局負責本級特邀調解員和轄區(qū)內大中型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年度培訓。

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負責本級特邀調解員和轄區(qū)內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人民調解員骨干的年度培訓。

縣(市)人民法院、司法局指導和組織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法庭、司法所做好本級特邀調解員和轄區(qū)內人民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輪訓。

第七條 全州兩級法院應建立人民調解業(yè)務指導法官名冊,通過庭審指導、案例講評指導、司法確認講評指導等形式,指導特邀調解員和人民調解員不斷提高業(yè)務素質,推進法官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長效化。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溝通交流機制,定期溝通,經常交流,相互指導,共同抓好培訓工作。

第八條 培訓的主要內容為:政治理論、法律法規(guī)、時事政策、職業(yè)道德、執(zhí)業(yè)紀律、業(yè)務知識、技能技巧。根據培訓班性質和受訓者身份,可以側重于相關的培訓內容。

培訓應側重于調解工作組織管理、調解員隊伍建設、業(yè)務工作研究、重大疑難案件解析等內容。

縣(市)級組織的培訓,應側重于轄區(qū)矛盾糾紛預警預防、突出苗頭掌控、重點問題化解等內容。

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組織的培訓,應側重于法律法規(guī)基本常識、當地黨委政府相關政策、調解工作基本理論、調解實踐基本方式方法、職業(yè)道德和工作紀律等內容。

第九條 應采取傳統(tǒng)培訓方式與現(xiàn)代培訓方式相結合,通過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xiàn)場觀摩、實景演練以及聆聽調解大講堂、觀看電視調解欄目、參加網絡培訓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十條 集中培訓。全州兩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業(yè)務工作需要,結合調解員隊伍實際,科學設定內容,合理確定教程,嚴密篩定學員,嚴格選定師資,集中組織培訓。積極遴選調解員參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xié)會、省高院、省司法廳、各高等院校組織的相關培訓。

第十一條 實地培訓。利用機關人員到基層檢查指導工作、調解員到機關辦理業(yè)務、案件評查、精品案例征集、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等時機,對調解員進行現(xiàn)場指導、以會代訓、實地培訓。

第十二條 外出參觀見學。組織調解員到外地、外單位觀摩學習,學習借鑒好經驗好做法。

第十三條 網絡培訓。充分利用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xié)會網站網絡培訓平臺,對調解工作指導管理人員和調解員進行網絡培訓。州人民調解員協(xié)會每季度擬制更換一次培訓題目,并按期作好總結講評。

第十四條 培訓根據內容分為初任培訓、年度培訓、專項技能培訓和隨機培訓等。培訓應以集中培訓為主,每個調解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五條 培訓要力戒形式主義,要注重實效、解決問題。要按照缺什么補什么、哪項弱就補哪項以及急用先學的原則,針對需求確定培訓內容,重點突出政治理論、法律常識、業(yè)務知識、調解技能等內容。通過培訓,使受訓者澄清模糊認識、加強薄弱環(huán)節(jié)、補齊短板缺項。

第十六條 經費保障。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fā)〔2016〕14 號)精神,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的培訓經費列入業(yè)務經費保障;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 號),司法行政機關的培訓經費在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中列支。國家公職人員經批準外出參加培訓,其差旅費由本人所在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報銷;非公職人員經批準外出參加培訓,其差旅費由培訓組織單位按相關規(guī)定酌情報銷,無固定收入的,應給予一定的誤工補貼。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培訓工作評估考核機制,建立培訓檔案。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進行工作檢查、指導、考評時,應將調解培訓工作列為一項主要內容。單位、個人在進行半年、年終工作總結時,要對培訓工作進行總結,總結的內容主要為培訓制度、培訓計劃、培訓檔案、培訓保障、調解員持證上崗、師資庫建立等工作的落實情況。培訓工作績效要與年度調解工作績效掛鉤。

第十九條 每次培訓結束后,培訓組織部門應對培訓情況進行總結,并建檔立庫;參訓人員應填寫培訓登記表,留存上級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培訓考核結果應作為對調解員獎懲、罷免、解聘、年檢注冊的主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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