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自然資〔2021〕436 號
寧德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fā)《寧德市建設工
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guī)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建設項目的科學審批與規(guī)范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工作,結合我市規(guī)劃管理實際情況,修訂《寧德市建設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guī)則》,已經寧德市規(guī)劃與建筑環(huán)境委員會2021 年第4 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寧德市自然資源局
2021 年11 月8 日(此件主動公開)
寧德市建設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guī)則
1 總則
1.1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標準》(GB50180)、《福建省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關于日照要求的相關條款,規(guī)范城市建設工程日照分析工作,進一步推動城市功能品質提升,提高居住生活、學習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等環(huán)境條件,保障日照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辦法》、《建筑日照計算參數(shù)標準》(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規(guī)范,結合寧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則。
1.2 本規(guī)則所稱日照分析是指中介機構受托對擬建建筑物與周邊現(xiàn)狀、擬建、已批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物日照相互影響程度,采用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軟件進行計算機模擬分析、評估編制《日照分析報告》作為建設工程是否滿足日照標準的技術依據(jù)的行為。
1.3 本規(guī)則適用于寧德市規(guī)劃區(qū)內各項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的日照分析。對居住及文教、衛(wèi)生類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擋影響的建設項目均需進行日照分析,具體日照遮擋情況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1.3.1 擬建建筑對客體范圍內已建、在建或已通過審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衛(wèi)生類建筑產生的日照遮擋影響。
1.3.2 擬建建筑對同一項目中擬建的居住及文教、衛(wèi)生類建筑產生的日照遮擋影響。
1.3.3 擬建建筑主體范圍內已建、在建或已通過審批待建的建筑對擬建居住及文教、衛(wèi)生類建筑產生的日照遮擋影響。
1.4 總平面方案或建筑設計方案調整導致場地標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等改變并影響日照分析結論的,應隨調整方案重新報送《日照分析報告》。
1.5 日照分析對象應包括下列建筑(含場地):
1.5.1 居住和養(yǎng)老類:包括住宅建筑,集體宿舍,大、中、小學校學生宿舍,公共租賃房成套單人型宿舍,居住型公寓,養(yǎng)老設施建筑中的老年人居住用房等。
1.5.2 文教衛(wèi)生類:包括中、小學校教學樓的普通教室,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醫(yī)院病房樓的病房,休(療)養(yǎng)院的寢室。
1.5.3 有日照要求的場地是指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
2 建筑日照標準
各類建筑在有效日照時間帶內的日照時間要求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2.1 住宅建筑: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大寒日的有效累計滿窗日照不低于3 小時。當現(xiàn)狀住宅(以戶為單位)原有效累計滿窗日照低于大寒日3 小時的,該戶原最大的有效累計滿窗日照時間作為其日照標準,應滿足至少有一個居室大寒日的有效累計滿窗日照不低于該標準。居室指臥室、起居室(也稱客廳)。
2.2 集體宿舍,大、中、小學校學生宿舍,公共租賃房成套單人型宿舍,居住型公寓:每棟至少有半數(shù)以上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累計滿窗日照不低于3 小時。工業(yè)、倉儲及市政公用設施用地上的倒班宿舍、道班房、值班室及未處于擬建建筑客體范圍內的規(guī)劃地塊,可不作為日照分析對象。
2.3 養(yǎng)老設施建筑中的老年人居住用房:每套至少有一個居室冬至日的有效累計滿窗日照不低于2 小時。
2.4 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及寢室:冬至日有效累計滿窗日照(一般為南外廊)不低于3 小時。
2.5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外活動場地:應保證有一半以上的活動場地面積冬至日日照不少于連續(xù)2 小時。
2.6 中小學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累計滿窗日照(一般為南外廊)不低于2 小時。
2.7 醫(yī)院病房、休(療)養(yǎng)院的寢室:每幢半數(shù)以上的病房及休(療)養(yǎng)室冬至日有效累計滿窗日照不低于2 小時。
2.8 舊城區(qū)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大寒日的有效累計滿窗日照不低于2 小時,對客體建筑的日照要求按2.1 至2.7 執(zhí)行。舊城區(qū)范圍為寧川路以西、天湖路以北、南 漈 山以東、單石碑以南所圍合的范圍(詳見附件)。
2.9 現(xiàn)狀建筑自身遮擋或建筑組群自身之間遮擋,使全天有效日照時間不滿足日照標準的建筑,新建建筑不得使其日照情況進一步惡化。
2.10 傳統(tǒng)風貌街區(qū)、歷史街區(qū)、危舊房舊址改建或經市政府批準因條件限制造成無法達到日照標準的項目,可另按有關要求執(zhí)行。
2.11 為合理、公平利用土地資源,維護擬建建筑客體范圍內相鄰未建設地塊的權益,當相鄰未建設地塊的建設項目尚未確定時,擬建用地建設單位在做日照分析報告時要提前統(tǒng)籌考慮對擬建建筑客體范圍內相鄰未建設地塊的日照影響。
2.12 日照受影響的住宅、集體宿舍、居住型公寓,其產權人同意放棄日照權益的,應出具書面意見,可不考慮該住宅、集體宿舍、居住型公寓的日照要求;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證明文件上注明建筑物受日照妨害,期限與不動產證明文件中的使用期限一致。
2.13 經有關部門認定或證明的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作為遮擋客體建筑時,應納入計算范圍;作為被遮擋客體建筑時,可不納入計算范圍。
2.14 經區(qū)政府(含東僑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發(fā)布拆遷公告的建筑可不考慮其日照要求。
3 日照分析主要技術參數(shù)
3.1 經緯度:以建設項目使用的坐標系統(tǒng)換算后的經緯度為準,精確至1′。
3.2 日照基準年:公元2001 年。
3.3 有效時間:真太陽時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4 時間計算精度:1 分鐘。
3.5 日照時間統(tǒng)計方式:時間段可累積計算,可計入的最小連續(xù)日照時間不應小于5 分鐘。
3.6 計算受影響面:距離室內地坪0.9 米高的外墻窗臺位置,高于0.9 米的窗臺,均按0.9 米計算。
3.7 采樣點間距:窗戶取0.6 米;建筑取0.6 米;場地取1.0 米。
3.8 滿窗日照:窗戶(含落地門窗、組合門窗、陽臺封窗等門窗形式)的窗臺最左與最右兩端點為計算基準點,太陽直接照射的累計時間為滿窗日照,每戶有效日照時間應以滿窗日照為標準。
3.9 窗戶的窗臺寬度與陽臺墻洞口的計算基準面寬度小于等于1.8 米的,應按實際寬度計算;寬度大于1.8 米的,可選取日照有利的連續(xù)1.8 米寬度計算滿窗日照。
4 日照分析客體建筑范圍和對象的確定
4.1 日照分析客體范圍指擬建建筑的遮擋計算范圍。日照分析客體建筑是指擬建建筑的遮擋計算范圍內,需進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文教衛(wèi)生類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客體建筑對象和范圍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4.1.1 按擬建建筑的高度H 以01 、02 為圓心,R(R=1.4H)為半徑作出扇形日照影響范圍,即為客體范圍,R最大不超過200 米(如圖1)。(注:圖中α為陰影線與建筑墻線的夾角33 度)
4.1.2 在上述客體范圍內,現(xiàn)狀、擬建、已批在建、已批待建的居住、文教衛(wèi)生類建筑需進行日照分析.
4.1.3 客體范圍以外的建筑不進行日照分析。處在客體范圍交界處的建筑,以戶型為單位,在客體范圍外的戶型,不進行日照分析。
圖1-1 圖1-2
圖1 客體范圍圖
5 日照分析主體建筑范圍和對象的確定
5.1 日照分析主體建筑是指對客體建筑產生日照遮擋的建筑。日照分析主體建筑對象和范圍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5.1.1 以已經確定的客體建筑的01、02 為圓心,R=200米為半徑做出扇形范圍,即為該客體建筑的主體范圍(如圖2)。在此范圍內調查了解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筑(注:圖中α為陰影線與建筑墻線的夾角33 度) 。
5.1.2 在上主體述范圍內,排除對客體建筑不形成遮擋的建筑,明確主體建筑的具體對象,并進行編號。
5.1.3 上述主體范圍內,現(xiàn)狀、擬建、已批在建、已批待建建筑,也應納入主體建筑考慮。
圖2-1 圖2-2
圖2 主體范圍圖
6 規(guī)劃地塊日照分析
為維護相鄰地塊的開發(fā)權益,擬建建筑客體范圍內相鄰地塊尚未明確總平面方案時,宜進行模擬日照分析:
6.1 擬建建筑為高層建筑,其北側為規(guī)劃居住、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用地時,應進行模擬日照分析。
6.1.1 擬建地塊與北側的建設用地以用地紅線分界時,若北側地塊具備建設54 米以下高層建筑的條件,用地分界線以北12 米應滿足日照要求,若北側地塊具備建設54 米以上高層建筑的條件,用地分界線以北15 米應滿足日照要求(如圖3);若北側地塊不具備建設高層建筑的條件,用地分界線以北8 米應滿足日照要求(如圖4)。
圖3
圖4
6.1.2 擬建地塊與北側的建設用地之間為公共綠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分隔時,北側建設用地內退讓規(guī)劃綠線7米應滿足日照要求(如圖5)。
圖56.1.3 擬建地塊與北側的建設用地之間為城市規(guī)劃道路 時,按照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滿足技術規(guī)定的建筑控制線應滿 足日照要求(如圖6)。
圖6
6.1.4 擬建建筑東、西兩側為居住、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用地時,應對規(guī)劃地塊做模擬方案作為模擬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并滿足日照要求。
6.2 擬建建筑為居住、教育衛(wèi)生建筑,其南側地塊具備建設高層建筑條件時,應對規(guī)劃地塊做模擬方案作為模擬主體建筑對擬建建筑進行日照分析并滿足日照要求。
6.2.1 擬建地塊與南側的建設用地以用地紅線分界時,模擬方案如下布置:模擬建筑的建筑高度為60 米,建筑沿地塊東西向均勻布置,退用地紅線15 米,所有模擬建筑東西向面寬累計之和不小于地塊東西向面寬的1/2 且不大于2/3(如圖7)。
圖7
6.2.2 擬建建筑與南側的建設用地之間為公共綠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分隔時,模擬方案如下布置:模擬建筑的建筑高度為60 米,建筑沿地塊東西向均勻布置,建筑后退規(guī)劃綠線7 米,所有模擬建筑東西向面寬累計之和不小于地塊東西向面寬的1/2 且不大于2/3(如圖8)。
圖8
6.2.3 擬建地塊與南側的建設用地之間為城市規(guī)劃道路時,模擬方案如下布置:模擬建筑的建筑高度為60 米,建筑沿地塊東西向均勻布置,建筑后退道路紅線滿足技術規(guī)定,所有模擬建筑東西向面寬累計之和不小于地塊東西向面寬的1/2 且不大于2/3(如圖9)。
圖9
6.2.4 擬建建筑為居住、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建筑,其東、西兩側地塊具備建設高層建筑條件時,應對規(guī)劃地塊做模擬方案作為模擬主體建筑對擬建建筑進行日照分析并滿足日照要求。
6.3 特殊項目周邊相鄰規(guī)劃地塊的模擬日照分析,應先進行規(guī)劃地塊的總平面方案模擬設計,再進行日照分析并滿足日照要求。
7 日照分析建模及要求
7.1 建模底標高設定時須考慮建筑實際高差,所有建筑應采用統(tǒng)一的基準面,一般采用絕對高程。
7.2 主、客體建筑參與投影的建、構筑物均應納入分析,主體范圍內東、西兩側無明確項目且為居住用地時應按自身對等建模作為主、客體建筑納入分析。
7.3 主、客體建筑的陽臺、檐口、女兒墻、空調位、屋頂?shù)仍斐烧趽醯牟糠侄紤2⒓{入計算;被遮擋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擋或對其他建筑造成遮擋,也應建模。
7.4 窗戶兩側構造柱突出小于等于0.3 米則不予計算日照影響(如圖10),單邊突出折角按實際建模。
圖10
7.5 陽臺立柱長和寬均小于等于0.3 米的不建模(如陽臺兩側的裝飾柱、結構柱、墻體),長和寬任意一邊大于0.3米的則應按實際建模(如圖11)。
圖11
7.6 構成遮擋的地形、護坡、擋土墻、建筑附屬構筑物等應建模。
7.7 遮擋建筑、被遮擋建筑應有唯一的命名或編號。
7.8 建立的模型應完整,避免冗余;相鄰建筑體塊不宜出現(xiàn)交叉。
8 日照分析方法及計算基準面的確定
8.1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基本以線上日照分析為主,結合窗戶分析、立面分析、單點分析等方法。有日照要求的場地采用多點區(qū)域分析法。
8.1.1 窗戶分析的計算基準面
一般窗戶以外墻皮窗臺位置為計算基準面;轉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開口為計算基準面;(如圖12)
圖12
8.1.2 窗戶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組合門窗、陽臺封窗等門窗形式)按離室內地坪0.9 米的高度計算。窗戶日照的計算,以經確認的日照分析計算基準面左右兩端點為計算基準的。
8.2 陽臺的計算基準面
8.2.1 兩側均無分戶隔板遮擋也未封閉的凸陽臺,以居室窗戶的外墻窗臺面為計算基準面。(如圖13 第1 種方式所示)
8.2.2 兩側或一側有分戶隔板的凸陽臺,凹陽臺以及半凹半凸陽臺,以外墻墻洞口或陽臺與外墻相交的墻洞口為計算基準面。(如圖13 第2 至4 種方式所示)
8.2.3 設計封閉的陽臺,以封窗的陽臺欄桿面為計算基準面(如圖13 第5、6 種方式所示);陽臺被住戶自行封閉的,計算點仍為原設計窗戶的窗臺面。
圖13 各類陽臺窗日照的計算點
9 日照分析軟件
需采用經建設部認證的日照分析正版軟件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日照標準進行全面、準確的分析,根據(jù)分析結果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10 主要日照分析資料
10.1 覆蓋所有主體、客體建筑范圍的由具備規(guī)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的數(shù)字地形圖。
10.2 擬建建筑的總平面圖、屋頂平面圖和平立剖面圖的電子光盤(附有建筑坐標和屋頂標高、女兒墻詳細標高和建筑總高等)。
10.3 已確定的客體建筑的平面圖和立面圖(視具體情況是否提供,必要時附有需分析的窗戶的詳細位置和尺寸)。
10.4 已確定的主體建筑的總平面圖和屋頂平面圖(附有各屋頂詳細標高、女兒墻詳細標高和建筑總高)。
10.5 根據(jù)本規(guī)則已確定納入遮擋、被遮擋建筑分析范圍現(xiàn)狀、擬建、已批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的主體、客體建筑的有關資料。
10.6 本條第3、4、5 款規(guī)定的主體、客體建筑資料可按有關規(guī)定向市、區(qū)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或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查詢;或請具備規(guī)定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
10.7 資料來源及提供資料的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中注明。日照委托單位應在所提供資料上加蓋本單位印章,并對所提供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0.8 計算數(shù)據(jù)來源的選取順序請參考《建筑日照計算參數(shù)標準》(GB/T 50947-2014)數(shù)據(jù)要求。
11 成果要求
11.1《日照分析報告》格式及成果圖件要求詳見附件2,《日照分析報告》應包含如下內容:
11.1.1 委托方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
11.1.2 受托方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
11.1.3 日照分析項目情況:
11.1.3.1 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周邊情況、委托分析要求。
11.1.3.2 本基地內擬建建筑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shù)、建筑高度、底標高、計算高度等。
11.1.3.3 根據(jù)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筑的陰影覆蓋范圍確定的客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shù)、建筑高度、底標高、計算高度等。
11.1.3.4 與疊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體建筑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shù)、建筑高度、底標高等。
11.1.4 日照分析標準及依據(jù)。
11.1.5 日照分析基礎資料及其來源說明。
11.1.6 進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軟件。
11.1.7 日照分析技術參數(shù)設置。
11.1.8 日照分析成果:
11.1.8.1 日照分析模型總平面圖:包括所有主體與客體建筑,注明建筑編號、位置、高度。
11.1.8.2 日照分析模型軸測圖。
11.1.8.3 客體建筑范圍圖(日照陰影覆蓋范圍圖)。
11.1.8.4 主體建筑范圍圖。
11.1.8.5 客體建筑窗位圖:注明每個客體建筑的窗位、窗編號。
11.1.8.6 窗日照分析表:第11.1.8.3 項中線上分析不滿足的立面上的窗,建設前、后的日照時間對照表。
11.1.8.7 線上日照分析圖:應疊加建筑單體標準層設計圖。
11.1.8.8 日照分析結論:明確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客體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達到的日照時數(shù);明確在擬建建筑建設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體建筑的窗數(shù)或戶數(shù)。
11.1.8.9 如線上日照分析結果均滿足日照標準,則無需提供第11.1.8.5、11.1.8.6 項內容。
11.1.8.10 日照分析報告需委托方蓋章、日照分析單位蓋章。
11.2《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單位應對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由于《日照分析報告》結果不真實、不準確而產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11.3 建設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應如實按照自然資源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后果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2 其他要求
12.1 本規(guī)則實施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在該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原批準文件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2.2 本規(guī)則未涉及內容,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12.3 寧德市轄區(qū)內各縣(市、區(qū))的建設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可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12.4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秾幍率谐青l(xiāng)規(guī)劃局關于印發(fā)<寧德市建設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guī)則>(試行)的通知》(寧規(guī)〔2018〕109 號)同時廢止。
12.5 本規(guī)則由寧德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附件1
舊城區(qū)范圍示意圖
附件2
寧德市建設工程項目日照分析報告
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日照分析單位:
XX 年XX 月XX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