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司法局文件
泉司規(guī)〔2022〕1 號
泉州市司法局關于印發(fā)泉州市法律援助
案件質量評估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司法局、泉州臺商投資區(qū)綜治工作辦: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推進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進一步強化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jiān)管,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方案》,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泉州市司法局
2022 年4 月29 日
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方案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推進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進一步強化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jiān)管,不斷提高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適用于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活動。
二、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組織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活動。
三、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四、泉州市司法局對評估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其法定權限和本方案處理評估活動中的不當行為。
五、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采取同行評估的方式,在全市律師隊伍中征選優(yōu)秀的社會律師組建評估專家?guī)?,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已辦結案件,由評估專家通過閱讀案件卷宗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進行評估。
六、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活動成立領導小組,組長由泉州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由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司法局有關科室及市律師協(xié)會、市公證協(xié)會相關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審核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方案、質量評估指標,發(fā)布評估通知;
(二)聘請或解聘質量評估專家;
(三)監(jiān)督協(xié)調評估工作;
(四)審核評估報告,公布評估結果;
(五)審查評估異議并作出決定。
評估領導小組下設評估工作辦公室,依托在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作為評估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評估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按照評估工作計劃,安排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二)負責評估活動的會務組織工作以及收集、整理工作資料和歸檔工作;
(三)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評估專家?guī)煊稍u估領導小組負責組建,評估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zhí)業(yè)10 年以上,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
(二)長期從事、關注法律援助公益事業(yè);
(三)具備較高的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未受過行政處罰、行業(yè)處分。
八、評估專家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的制定、修改工作;
(二)參與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同行評估活動;
(三)參與重大、疑難復雜法律援助案件的研討;
(四)參與其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建設工作。
九、評估專家組負責具體案件的評估活動。專家組從評估專家?guī)熘挟a生,結合評估案件類型及評估專家擅長領域,采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指定的方式。一般案件的評估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成員人數(shù)不少于2名;疑難、特殊案件的評估,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的,可以由評估領導小組直接指定,成員人數(shù)不少于2名。
評估領導小組根據(jù)評估工作量確定具體評估活動的評估專家組數(shù)量。
十、案件評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專家應當自行回避或由評估領導小組決定回避:
(一)是本人或本所其他律師承辦的案件;
(二)是本案當事人或承辦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或承辦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
因回避造成評估專家空缺的,由評估領導小組從專家?guī)熘性俅纬槿』蛘咧苯又付ㄟf補。
十一、評估專家不得與被評估案件的承辦人或與評估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被評估案件的承辦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十二、評估領導小組應當根據(jù)不同類型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設定應當做到有利于對案件質量進行量化評估,有利于激勵法律援助人員提高業(yè)務水平,有利于規(guī)范和提高辦案質量。
十三、案件評估實行一案一評。每個評估專家組分別對本組負責的每個案件進行獨立評估。
十四、評估最終結論分為四個等級: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十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案件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一)應當會見(約見)受援人而沒有會見(約見)的(受援人自身原因除外);
(二)因案件承辦人的過錯,給受援人造成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承辦人向受援人收取費用的。
十六、評估專家組應在評估領導小組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各專家成員的評估表、評估結果匯總表等評估相關材料,最終評估結論優(yōu)秀和不合格的皆要寫明原因。
十七、評估結果匯總表由評估領導小組指定一名評估專家出具,由評估專家組各成員簽字。評估專家組成員對案件等級評估結果無法達成一致時,提交評估領導小組處理。
十八、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在評估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報反饋評估結論。
十九、評估結果納入法律援助人員及其所在法律服務機構年度考核內容,并作為法律援助人員及其所在法律服務機構評先創(chuàng)優(yōu)的重要條件。案件被評為“不合格”的,自評估結論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將不予指派該案承辦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予推薦該案承辦人參與評先評優(yōu);該案承辦人參選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推薦時,將如實體現(xiàn)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評價情況。
二十、評估案件的承辦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論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向評估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查申請。
二十一、評估工作辦公室在接到復查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有必要進行復查的,由評估領導小組從未參加該案評估的專家中抽取不少于2名專家組成復查小組,對該案進行復查,并告知案件承辦人;認為無須進入復查程序的,評估工作辦公室應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二十二、符合下列申請理由之一的,可以啟動復查程序:
(一)評估專家組的組成或評估程序違反本方案規(guī)定的;
(二)非因承辦人、承辦機構原因遺漏足以影響公正評估的相關材料的;
(三)評估專家在評估該案時有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符合第二項理由的,應當在補齊相關材料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復查。
二十三、復查小組應在接受指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評估結論,評估工作辦公室負責將評估結論送達異議申請人。
二十四、復查結果與初次評估結果不一致的,評估領導小組應當在復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案件承辦機構及承辦人通報反饋復查結果。
二十五、評估專家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兩年內參加有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活動;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終止其擔任評估專家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不按照本方案規(guī)定及評估指標、規(guī)則進行評估;
(三)私下與被評估案件承辦機構、承辦人接觸;
(四)實施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的。
二十六、本方案由泉州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