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汀縣人民政府文件
汀政規(guī)〔2023〕7 號
長汀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長汀縣公共
租賃住房(含廉租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鄉(xiāng)(鎮(zhèn)),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將《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長汀縣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7日
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做好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和《長汀縣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及《長汀縣人民政府關于優(yōu)惠減免鰥寡老人、重大疾病患者、一級以上殘疾人家庭保障房租金的批復》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長汀縣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的申請、審核、分配、使用和監(jiān)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申請人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戶主應年滿18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和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共同申請人應當共同生活,且相互之間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在長汀縣以外工作生活的或無戶籍登記的不計共同申請人數。
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面積應當與戶主合并計算。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連續(xù)12個月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其他各類非住宅等財產;人均住房面積,是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筑面積(含公攤)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家庭
1.申請人具有長汀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居民戶籍且申請之日落戶時間已滿3年,并在長汀縣工作、生活;
2.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標準3倍以內;
3.家庭人均財產低于42720元;
4.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積(含公攤)不超過12平方米。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
1.申請人連續(xù)近12個月以上在長汀縣繳交養(yǎng)老保險且與長汀縣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或申請人與長汀縣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近3年普通高校畢業(yè)生;
2.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標準3倍以內;
3.家庭人均財產低于42720元;
4.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積(含公攤)不超過12平方米;
5.持有長汀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居住證明(近三年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除外);
6.近1個月養(yǎng)老保險在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繳交,且繳存狀態(tài)正常。
7.用人單位工商登記地址在長汀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
8.未租住單位企業(yè)的宿舍及其他住房。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我縣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
1.家庭近1年人均月收入低于長汀縣最低工資標準2倍以內(單身人員為低于長汀縣最低工資標準3倍以內);
2.家庭人均財產低于42720元;
3.無自有住房(含店面、車庫、車位、寫字樓、建設用地等);
4.未租住單位企業(yè)的宿舍及其他住房。
(四)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配租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
1.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離婚析產等房產(含店面、車庫、車位、寫字樓、建設用地等)交易行為的,但因治病出售住房的除外。
2.已享受過經適房、限價房、集資房、解困房或房改工齡住房補貼等保障性住房優(yōu)惠政策的。
3.與配偶離異時間不足2年,且離異時房產歸屬原配偶的。
4.在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之日前2年內騰退保障房的。
5.人均自有居住違法違章建筑或尚未確權祖遺住房(危房除外)面積(含公攤)超過12平方米,或擁有非居住類房屋的(含店面、寫字樓、車庫、車位等)。
6.擁有除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或一輛總質量≤4.5噸貨車以外機動車輛的。
7.有吸毒、賭博行為或有涉麻制毒、電信網絡詐騙、涉黑涉惡、盜竊、非法集資等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將保障房進行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建筑結構,或不符合保障房條件被申請法院執(zhí)行騰退的。
第五條 收入認定和標準
(一)縣民政局負責提請相關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認定工作。經縣民政局認定,近1年家庭成員全部納入低保的確認為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縣城市低保標準2倍的確認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縣城市低保標準3倍的確認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不計取的收入。1.政府頒發(fā)給特殊貢獻人員獎勵金、見義勇為獎勵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榮譽津貼。2.優(yōu)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按規(guī)定享受撫恤金、補助金、優(yōu)待金及護理費。3.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和政府或社會給予的救助金等。4.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濟金。5.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工(公)亡職工親屬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規(guī)定享受的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6.按規(guī)定由單位及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tǒng)籌費(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新農合、新農保)。7.低保人員,按規(guī)定享受的低保金。8.法律、法規(guī)及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不予計入家庭成員收入的其他項目。
(三)家庭成員屬下列人員的不計收入。1.在校學生、現(xiàn)役軍人(義務兵)。2.一、二級殘疾人。3.固定職業(yè)人員或無固定職業(yè)人員,需提供患者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檢查單等資料給福建省汀州醫(yī)院專家小組鑒定,確認患重大疾病的。
第六條 申請、審核、分配程序
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分配流程,按照“申請、受理、初審、復審、確認、公示、輪候、選房、入住”程序,辦理審批入住手續(xù)。各責任部門應嚴格按照《長汀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保障房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在規(guī)定的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核。
申請人應按要求如實填報家庭情況,作出書面誠信承諾,簽署同意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家庭收入、財產、住房和納稅情況的授權書,并提交申請材料。經各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予以公示,若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縣住房保障中心申請復核,縣住房保障中心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復核。對符合配租條件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家庭登記為輪候對象。
縣住房保障中心根據《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配租輪候順序表》(附件一)進行輪候順序排列,對同一輪候順序家庭因房源不夠的按抽簽方式確定。縣政府辦公室組織長汀縣保障房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申請人(家庭)代表及媒體監(jiān)督單位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四樓舉行“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選房大會”,縣住建局具體實施,并將選定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樓房號結果向社會公示。
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因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面積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主動向縣住房保障中心申報。
輪候家庭在配租保障性住房前,縣住房保障中心根據輪候時間、輪候家庭基本情況變化,提起民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資格條件復核。如輪候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面積等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取消該家庭的保障資格。
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選房或不簽訂租賃合同的申請人,將視為自動棄權。該次入圍資格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累計兩次放棄配租權利的,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請。
第七條 分配房源
縣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房源供應情況,按照輪候順序依次組織輪候家庭參加選房。
配租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與配租入住戶型,詳見下表。
第八條 合同簽訂和租金管理
(一)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年限3年。
(二)縣住建部門會同縣財政、物價部門擬定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租金標準,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區(qū)域、不同房屋類型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保障面積內和保障面積外租金,實行租金差別化管理?,F(xiàn)行租金按《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租金價格表》(附件二)執(zhí)行。
(三)縣住房保障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作為出租人與配租家庭申請人進行簽訂《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將簽訂的合同報縣住房保障中心備案。合同簽訂時,承租人(低保家庭和60周歲以上孤寡老人除外)需要提供至少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擔保人,擔保人對承租人應繳納的租金、物業(yè)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氣等費用及違約金、賠償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由縣住房保障中心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負責代收住戶每月應繳租金,然后將收到的租金扣除應繳交稅費后給予全額上繳縣財。
第九條 租后管理
(一)住戶應自覺遵守出租人和縣住房保障中心等有關小區(qū)物業(yè)管理規(guī)定。根據《長汀縣保障性住房物業(yè)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物業(yè)管理費列入財政預算,從每年上繳的公租房租金中列支。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合同簽訂之日,承租人按每戶400元上交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履約保證金,該履約保證金在住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后30日內返還,如騰退時住戶有損壞小區(qū)、套房設施設備或雜物垃圾未清理或拖欠租金等相關費用的本保證金不返還。
(二)在有房源條件下,縣住房保障中心可根據相關部門意見對以下入住家庭給予相應調整入住小區(qū)樓房號:1.家庭成員發(fā)生一、二級殘疾的;2.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的;3.家庭成員經縣汀州醫(yī)院確認患有重大疾病導致無法上較高樓層的;4.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同等套型配租家庭,要求相互調換并簽訂調換協(xié)議的;5.家庭人數發(fā)生變化的;6.家庭成員因生產、生活、子女就學等特殊困難原因。以上情況住戶經居(村)委會(或用人單位)及其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管委會)核實情況屬實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調整入住套型面積及其租金。
(三)合同期滿的承租人,經《長汀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保障房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的成員單位復核,仍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給與重新簽訂合同。
(四)凡涉及需騰退的住戶,由縣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配租資格,縣住房保障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給予解除《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對騰退住戶投入的裝修、裝飾及其他設施配套(含防盜網、門窗和水電表、有線電視、有線電話入戶等)等建設費用均不作補償,騰退住戶也不得對其進行損壞或拆除。
第十條 使用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
住戶有下列行為的,由縣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保障資格,并由縣住房保障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收回所承租的住房。
1.將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調換、贈與以及從事違法或經營性活動的;
2.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3.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保障的、或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或連續(xù)閑置3個月以上的。
5.未如實申報收入、資產、人口、戶籍、住房狀況的;
6.未按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使用。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說明
(一)家庭成員戶籍登記在長汀縣以外的或由長汀縣以外遷入的,其家庭成員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或原戶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門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書面證明。
(二)自有住房經有資質單位鑒定屬于C級、D級危房,或列入房屋質量結構安全排查不宜居住且又無能力改建的,均可視為無房戶,但應作出拆遷安置或有能力改建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的承諾。
(三)首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時符合配租條件,入住后隨著年齡增長有領取退休社保金或退休社保金逐年增長或孩子長大參加工作等增加收入,導致家庭收入超過住房保障標準,但其他方面都能滿足配租條件的家庭(必須有60歲以上老人),準許公共租賃住房續(xù)配租,其租金須按政府指導價收取,其中:1口人家庭入住1臥戶型,2口人(含2口人)以上家庭入住2臥戶型。
(四)家庭成員有因殘疾、重大疾病或年滿70周歲等情況,需監(jiān)護照顧的單身家庭,可根據相關部門審核意見給予調整入住2臥戶型。
(五)家庭成員已經購買其他住房,但所購住房尚未交付使用,且有過渡周轉需求的,在其購買的住房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其租金須按政府指導價收取。
(六)歷年配租配售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住戶在入住后的管理工作,由縣住房保障中心依照《長汀縣保障房配租配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汀政綜〔2012〕419號)和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及小區(qū)的日常維修維護工作。
(七)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入住家庭的年度復檢復審工作,由縣住房保障中心牽頭,各審核部門嚴格按照《長汀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保障房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和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完成審核。
(八)以往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附件:1.《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配租輪候順序
表》
2.《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租金價格表》
3. 長汀縣保障房管理領導小組成員
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配租輪候順序表
長汀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租金價格表附件3
長汀縣保障房管理領導小組成員
為做好我縣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配租工作,進一步加強我縣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tǒng)籌協(xié)調,成立長汀縣保障房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呂 莉(縣委副書記、縣長)
副組長:鐘 清(縣委常委、副縣長)
成員單位:
林駿芳 縣政府辦主任
張世雄 縣發(fā)改局局長
任漢書 縣財政局局長
馬華如 縣自然資源局局長
嚴必盛 縣住建局局長
陳洪麟 縣民政局局長
曾冰潔 縣人社局局長
李大旌 縣稅務局局長李洪福 縣市場監(jiān)管局局長
沈漢陽 縣公安局副局長
劉則武 縣司法局局長
林志斌 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
鐘梅昌 汀州醫(yī)院院長
賴永傳 縣交警大隊隊長
林寶東 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
林立山 稀土產業(yè)服務中心主任
蔡寧峰 汀州鎮(zhèn)鎮(zhèn)長
吳華輝 大同鎮(zhèn)鎮(zhèn)長
王 軍 策武鎮(zhèn)鎮(zhèn)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縣住建局,嚴必盛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分工如下:
1.縣住建局負責牽頭保障房分配審核匯總公示等工作和在提交審核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房改、住房保障等相關信息的查詢審核工作。
2.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在提交審核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建購或交易店面、車位、寫字樓、房屋等房產信息的查詢審核工作。
3.縣民政局負責在提交審核后12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收入、低保等信息的查詢審核認定工作。
4.縣公安局負責在提交審核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人口、戶籍和違法犯罪等信息的審核工作。
5.縣交警大隊負責在提交審核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車輛等信息的查詢審核工作。
6.縣人社局負責在提交審核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就業(yè)、繳交或領取養(yǎng)老保險等信息的查詢審核工作。
7.縣稅務局負責在提交審核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報稅、完稅等信息的查詢審核工作。
8.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在提交審核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工商登記等信息的查詢審核工作。
9.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在提交審核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繳交公積金等信息的查詢審核工作。
10.汀州、大同、策武鎮(zhèn)、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負責在提交審核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初審和公示工作;各居(村)委會(或用人單位)、鄉(xiāng)鎮(zhèn)(或管委會)按照保障家庭戶籍屬地管理,協(xié)助縣住建局做好不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對象整改或清退工作。對不符合條件需騰退又拒不整改的承租家庭,各居(村)委會(或用人單位)、鄉(xiāng)鎮(zhèn)(或管委會)配合做通思想工作,督促其盡早辦好相關手續(xù)。
11.汀州醫(yī)院負責在提交審核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重大疾病認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