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070-2014 煤炭礦井防治水設計規(guī)范 (完整版)
1 總 則
1.0.1 為了執(zhí)行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科學發(fā)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煤炭礦井防治水設計可靠、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保障礦井安全生產(chǎn),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及生產(chǎn)的煤炭礦井防治水設計。
1.0.3 煤炭礦井防治水設計應根據(jù)礦井水文地質(zhì)條件和防治水安全要求,積極推廣使用國內(nèi)外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成熟經(jīng)驗,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設計應遵循安全、環(huán)保、節(jié)能、高效、技術經(jīng)濟合理的原則。
1.0.4 煤炭礦井防治水設計,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 術 語
2.0.1 采空區(qū) goal
采煤以后不再維護的地下空間。
2.0.2 老空區(qū) old goaf
采空區(qū)、老窯和已報廢井巷的總稱。
2.0.3 礦井正常涌水量 mine normal inflow
礦井開采期間,單位時間內(nèi)流入礦井的水量。
2.0.4 礦井最大涌水量 mine peak inflow
礦井開采期間,正常情況下礦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2.0.5 安全水頭 safety water head
不致引起礦井突水的承壓水頭最大值。
2.0.6 開采上限 upper mining limit
水體下采煤時用安全煤(巖)柱設計方法確定的煤層最高開采標高。
2.0.7 防水安全煤(巖)柱 waterproof safety coal(rock)pillar
為確保水體下(上)安全采煤而留設的煤層開采上(下)限至水體底(頂)界面之間的煤巖層區(qū)段。
2.0.8 防砂安全煤(巖)柱 sand prevention safety coal(rock) pillar
在松散弱含水層底界面至煤層開采上限之間設計的用于防止水、砂潰入井巷的煤巖層區(qū)段。
2.0.9 防塌安全煤(巖)柱 anti-falling safety coal(rock)pillar
在松散黏土層或已疏干的松散含水層底界面至煤層開采上限之間設計的用于防止泥砂潰入采空區(qū)的煤巖層區(qū)段,也稱防塌煤柱。
2.0.10 探放水 exploration and discharge
探水和放水的總稱。
2.0.11 探水 exploration
采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頂?shù)装濉葞秃颓胺降人w的空間位置和狀況等情況的行為。
2.0.12 放水 discharge
為預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況后采取鉆孔等安全方法將水放出的行為。
2.0.13 垮落帶 caving zone
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巖層破裂,并向采空區(qū)垮落的巖層范圍。
2.0.14 導水裂縫帶 water flowing fractured zone
開采煤層上方一定范圍內(nèi)的巖層發(fā)生垮落和斷裂,產(chǎn)生裂縫,且具有導水性的巖層范圍。
2.0.15 底板阻水帶 bottom water blocking tape
煤層底板采動導水破壞帶以下、底部含水體以上具有阻水能力巖層的范圍。
2.0.16 松散層 loose layer
第四系、新近系未成巖的沉積物,如沖積層、洪積層、殘積層等。
2.0.17 水體底界面 bottom interface of warer body
地表水體或地下含水體(層)的底部界面。
2.0.18 底板采動導水破壞帶 floor mining water conducted zone
煤層底板巖層受采動影響而產(chǎn)生的采動導水裂隙范圍,其深度為自煤層底面至采動破壞帶最深處的法線距離。
2.0.19 承壓水導升帶 lifting belt of confined water
煤層底板承壓含水層的水在水壓力和礦壓作用下上升到其頂板巖層中的范圍。
2.0.20 帶壓開采 mining under water pressure
在具有承壓水壓力的含水層上進行的采煤。
2.0.21 隔水層厚度 waterproof stratum thickness
開采煤層底(頂)面至含水層頂(底)面之間隔水的完整巖層厚度。
2.0.22 防水閘門 water door
在井下可能受水害威脅地段,為預防地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專門設置的截水閘門。
2.0.23 防水閘門硐室 water door chamber
井下用于設置防水閘門和相關設施的硐室。
2.0.24 防水閘墻 waterproof dam;bulkhead
在井下受水害威脅的巷道內(nèi),為防止地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設置的截流墻。
2.0.25 防水閘墻硐室 waterproof dam chamber
井下用于設置防水閘墻的硐室。
2.0.26 礦井正常排水系統(tǒng) mine natural drainage system
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chǎn)而設置的能滿足排出礦井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統(tǒng),包括排水設備、排水管路、電控設備、輔助設施、設備硐室和水倉等。
2.0.27 礦井抗災排水系統(tǒng) mine disaster resistance drainage system
除礦井正常排水系統(tǒng)外,為應對礦井突發(fā)的水害事故而設置替代井底車場附近的防水閘門的潛水電泵排水系統(tǒng),包括潛水電泵、排水管路、電氣設施、輔助設施、設備硐室及水倉等。
3 基本規(guī)定
3.0.1 礦井防治水設計應按“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編制防、堵、疏、排、截等綜合防治水技術措施。
3.0.2 礦井防治水設計應配設專門的探放水作業(yè)隊伍和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并應選配專用的探放水設備。
3.0.3 礦井防治水設計所采用的技術措施,應根據(jù)礦區(qū)和礦井水文地質(zhì)條件、開拓開采系統(tǒng)、巷道布置、老窯和采空區(qū)情況,以及地表水體、鄰近礦井及條件類似礦井的防治水經(jīng)驗等因素,經(jīng)技術經(jīng)濟比較后確定。
3.0.4 礦井防治水設計應根據(jù)礦井水害類型和可能發(fā)生水害事故的區(qū)域,確定避災線路和緊急避險系統(tǒng)。
3.0.5 礦井水文地質(zhì)類型劃分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煤礦防治水的規(guī)定。
4 水文地質(zhì)及基礎資料分析
4.0.1 新建礦井防治水設計應根據(jù)評審備案的井田地質(zhì)勘探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編制,水文地質(zhì)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防治水設計,還應根據(jù)經(jīng)企業(yè)組織審查的水文地質(zhì)勘探報告編制。
4.0.2 改建、擴建礦井及生產(chǎn)礦井的防治水設計,除應具備本規(guī)范第4.0.1條規(guī)定的基礎資料外,還應有礦井建井地質(zhì)報告、生產(chǎn)礦井地質(zhì)報告及礦井水文地質(zhì)資料或水文地質(zhì)補充勘探資料。
4.0.3 礦井防治水設計應對井田勘探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還應提出水文地質(zhì)補充勘探要求。
5 開拓開采
5.0.1 井筒、井底車場、主要硐室及主要巷道布置時,宜避開富水性強的含水層、導水構造帶等受水害威脅的煤、巖層。
5.0.2 井筒穿過表土層、斷層破碎帶、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用普通法施工難以通過時,經(jīng)技術經(jīng)濟論證后,應采用注漿、凍結、帷幕或鉆井等特殊施工方法。
5.0.3 井巷不應穿過老(采)空區(qū),當井巷確需穿過老(采)空區(qū)時,應采取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5.0.4 井下巷道宜設置坡度不小于3‰的排水溝,水溝斷面應按過水量設計。
5.0.5 煤層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時,主要巷道應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中,并應分區(qū)隔離開采。
5.0.6 在有底板突水危險的區(qū)域進行井田開拓、開采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A計算突水系數(shù);
2 在底板構造破壞塊段突水系數(shù)不大于0.06MPa/m,且正常塊段不大于0.10MPa/m的區(qū)域,可布置開拓巷道;
3 在底板構造破壞塊段突水系數(shù)大于0.06MPa/m,且正常塊段大于0.10MPa/m的區(qū)域,應采取疏水降壓、注漿加固等措施,并應對其突水危險性進行評價后,再布置開拓開采巷道。
5.0.7 采用仰斜開采時,回采工作面應設置相應的排水系統(tǒng)。
5.0.8 巷道低洼處有可能積水的區(qū)域應設置相應的排水設施。
5.0.9 采掘工作面接近或穿過導水構造時,應提出探、防、堵等綜合防治水措施。
5.0.10 當布置的采掘工作面需接近煤層(組)頂板導水裂縫帶范圍內(nèi)富水性強的含水層或積水區(qū)時,應采用以鉆孔探水為主、物探等其他方法為輔的綜合探測方法,并應查清積水范圍和水量、水壓等參數(shù),再設計采用超前疏干、放水等方法排除水害威脅。
6 水體下采煤
6.0.1 在河流、湖泊、水庫和海域等地面水體下采煤時,應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在松散含水層下開采時,應按水體采動等級留設不同類型的防隔水煤(巖)柱。
6.0.2 在水體下采煤時,應根據(jù)礦井水文地質(zhì)及工程地質(zhì)條件、開采方法、開采高度和頂板控制方法等,按有關水體下開采的規(guī)定,控制開采范圍和開采高度,并應留設防隔水煤(巖)柱。防隔水煤(巖)柱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B的方法計算。
6.0.3 在基巖含水層(體)、地面水體或含水斷裂帶下布置采煤工作面時,應對開采前后覆巖的滲透性及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lián)系進行分析評價,并應采用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疏干開采或充填開采等防治水措施進行安全開采。
6.0.4 水體下布置采掘工作面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水體下的急傾斜煤層中,嚴禁布置采掘工作面。
2 礦井水文地質(zhì)條件復雜,采放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富水性強的含水層導通的煤層,不應采用放頂煤開采。
3 在工作面范圍內(nèi)存在高角度斷層時,應提出防止斷層導水或沿斷層帶抽冒破壞的措施。
4 在水體下開采緩傾斜及傾斜厚煤層時,宜采用傾斜分層長壁開采方法,并宜減少第一、第二分層的采高。
5 上下分層同一位置的采煤間歇時間應根據(jù)頂板巖性確定,且不應小于6個月。
6 開采煤層組時,應采用間隔式開采順序,并應滿足安全開采的間歇要求。
6.0.5 在水體下布設采、掘工作面時,應配置水情和水體底界面變形的監(jiān)測系統(tǒng),并應配設相應設備。
7 探測及探放水
7.0.1 礦井防治水設計應根據(jù)水文地質(zhì)條件確定探測方法,并應配備相應類型的探測設備及儀器儀表。
7.0.2 礦井防治水設計應根據(jù)水文地質(zhì)條件配備水文觀測系統(tǒng)。
7.0.3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探放水設計:
1 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區(qū)或相鄰煤礦;
2 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3 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4 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
6 接近水文地質(zhì)條件復雜的區(qū)域;
7 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nèi)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fā)生突水;
8 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qū);
9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區(qū)域。
7.0.4 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前應編制探放水設計,并應根據(jù)水患威脅區(qū)的積水范圍、水位標高、積水量等資料,確定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的位置,同時應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7.0.5 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應根據(jù)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條件,確定探放水參數(shù),并應配備相應的探放水設備。
7.0.6 井下探放水應根據(jù)超前探放距離等因素,選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及相應的配套設備和儀器儀表。
7.0.7 探放水鉆孔參數(shù)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水鉆孔孔徑應根據(jù)煤(巖)層堅硬程度、放水孔深度等因素確定。
2 放水鉆孔數(shù)量應結合積水區(qū)靜儲量或老窯、老空區(qū)總積水量、鉆孔孔徑,依據(jù)單孔出水量、平均放水量計算確定。
7.0.8 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的選型,應根據(jù)鉆孔孔徑、探放水深度、放水鉆孔數(shù)量等確定。
7.0.9 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的數(shù)量應與井下需要進行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數(shù)量匹配,其備用量不應低于30%。
7.0.10 井下探放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不應大于75mm。
7.0.11 探放水設計的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應根據(jù)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應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應小于10m。
2 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探水鉆孔超前鉆距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表7.0.11的要求。
表7.0.11 探水鉆孔超前鉆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7.0.12 探放水鉆孔應配設與水壓匹配的固定套管、放水控制閥門、壓力觀測系統(tǒng)等孔口安全裝置,并應具有防噴、反壓、分流、帶桿密閉的功能。
7.0.13 鉆場所在巷道不具備自排條件時,應配備與鉆孔放水能力相匹配的由臨時水倉、水泵、排水管路及配套設施等組成的排水系統(tǒng)。
8 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
8.0.1 受水害威脅的區(qū)域應留設防隔水煤(巖)柱。防隔水煤(巖)柱應根據(jù)地質(zhì)構造、水文地質(zhì)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物理力學性質(zhì)、開采方法及巖層移動規(guī)律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B的規(guī)定。
8.0.2 在水體下采煤時,當同一水體的底界面至煤層間距、基巖厚度、各煤層采高、傾角及煤層之間巖性差別懸殊時,應在傾斜剖面和走向剖面上分別計算確定安全煤(巖)柱。
8.0.3 相鄰礦井邊界處保護煤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文地質(zhì)條件簡單到中等型的礦井,煤柱留設的總寬度不應小于40m,且每礦不應小于20m。
2 水文地質(zhì)條件復雜和極復雜型的礦井,煤柱留設的寬度除應符合本條第1款的要求外,還應根據(jù)煤層賦存條件、地質(zhì)構造、靜水壓力、開采上覆巖層移動角、導水裂縫帶高度等因素計算確定。
3 以斷層為界的礦井,其邊界防隔水煤(巖)柱應按斷層防水煤柱留設,同時相鄰兩礦的開采不應破壞鄰礦的保護煤柱。
8.0.4 有突水歷史或帶壓開采的礦井,應分水平或分采區(qū)實行隔離開采,并應編制相應的綜合防治水措施。
9 疏干開采和帶壓開采
10 防水閘門與防水閘墻設施
11 排水系統(tǒng)設計
12 供配電與控制
12.0.1 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區(qū)排水泵站和抗災潛水泵站變(配)電所的供電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區(qū)排水泵站和抗災潛水泵站變(配)電所的供電線路應來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2.0.2 不兼作礦井主排水或下山采區(qū)排水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窩水泵變(配)電所,宜由兩回線路供電。
12.0.3 煤礦井下排水泵站的配電設備的能力應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應能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zhuǎn)。
12.0.4 礦井正常排水系統(tǒng)和抗災排水系統(tǒng)供電及控制設備的安裝地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災潛水泵站的供電及控制設備應安裝在地面。
2 當抗災排水系統(tǒng)采用接力排水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jīng)技術經(jīng)濟比較后,其供電和控制設備可設置在上部水平的電控室內(nèi)。
3 水文地質(zhì)條件復雜或極復雜的礦井,采用潛水泵作為礦井正常排水系統(tǒng)主排水泵時,其供電及控制設備宜安裝在地面或上部水平的電控室內(nèi)。
4 當?shù)V井正常排水系統(tǒng)主排水泵采用吸入式礦用多級離心水泵,且主泵站與井下主變(配)電所相鄰時,主排水泵的高、低壓變配電裝置宜布置在井下主變(配)電所內(nèi)。
5 當采區(qū)排水泵采用吸入式礦用多級離心水泵且泵站與井下采區(qū)變(配)電所相鄰時,采區(qū)排水泵的高、低壓變配電裝置宜布置在井下采區(qū)變(配)電所內(nèi)。
12.0.5 排水泵高壓電動機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低電壓釋放保護功能。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低電壓、漏電保護裝置。
12.0.6 排水泵的電動機選型及啟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主排水泵電動機宜選用籠型電動機,并宜采用直接啟動方式。當電網(wǎng)條件不允許時,可采用降壓起動。
2 主排水泵的高、低壓電動機采用直接啟動時,其變(配)電所母線上的電壓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85%。
3 配電室設置在井下時,排水泵電動機容量在630kW及以上應采用高壓供電,630kW以下時,供電電壓等級應進行技術經(jīng)濟比較后確定。
12.0.7 用于煤礦井下排水潛水泵的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除應符合礦用電纜要求外,還應符合防水、耐壓要求。
12.0.8 主排水泵、下山采區(qū)排水泵和抗災潛水電泵等井下主要水泵站,以及其電氣控制設備所在的井下中央變電所、向下山采區(qū)排水泵供電的變電所和抗災潛水泵站地面電氣控制室,應設置直通礦調(diào)度室的電話。
12.0.9 排水泵電動機及井下各電氣設備應做接地保護,其接地干線應與井下總接地系統(tǒng)相接。
12.0.10 排水泵站的照明燈具,應采用礦用防爆節(jié)能燈,排水泵站硐室底板上高度為0.8m水平面處的最低照度不應小于75lx。
12.0.11 礦井正常排水系統(tǒng)應設計為自動化排水系統(tǒng),并應具有手動功能,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裝設電動機電流及溫度、啟動水泵時真空度、水泵出口壓力、排水管流量、水倉水位等監(jiān)測裝置,并應集中顯示,同時應能實現(xiàn)超限報警。
2 應根據(jù)水倉水位及水位變化率完成水泵的自動注水、閘閥的自動操作和多功能水泵控制閥的監(jiān)測,自動開停水泵,并應能實現(xiàn)水泵的自動輪換工作。
3 主控裝置與排水泵站分設時,應設置標志明顯的啟動聯(lián)系信號。
4 應具備機旁及遠程緊急停車功能。
12.0.12 抗災潛水電泵應采取地面集中控制。集中控制系統(tǒng)應具有潛水電泵電流、溫度、內(nèi)腔貧水、動靜態(tài)絕緣、軸承溫度和排水管流量、水倉水位等監(jiān)測功能,并應集中顯示,同時應能實現(xiàn)超限報警。
12.0.13 礦井正常排水系統(tǒng)和抗災排水系統(tǒng)應設置水倉水位傳感器和設備開停傳感器,其信號應接入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
12.0.14 井底水窩水泵宜采用自動控制,其聲光信號應接到有人值班的場所。
12.0.15 防水閘門供配電及控制系統(tǒng)的電源應引自非來水側,并應采用雙回路供電。電源應來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2.0.16 防水閘門處應裝設集中監(jiān)控裝置,控制系統(tǒng)應具備就地和遠程控制功能,并應能實現(xiàn)故障報警,同時應能將防水閘門的狀態(tài)及閘門內(nèi)巷道的水位、水壓等監(jiān)測信息傳入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
12.0.17 防水閘門電氣設備硐室應設固定照明和直通電話。
12.0.18 防水閘門內(nèi)外應設置下列裝置:
1 工業(yè)電視監(jiān)視器;
2 聲光報警裝置;
3 固定照明。
12.0.19 防水閘門硐室處應設置人員定位監(jiān)控基站。
13 地面防治水
13.0.1 井口及工業(yè)場地的防洪設計標準,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煤炭工業(yè)礦井設計規(guī)范》GB 50215的有關規(guī)定。
13.0.2 礦井地面防治水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tǒng)設計,應根據(jù)礦區(qū)及其附近地表水系統(tǒng)的匯水、滲漏及當?shù)貧v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等因素確定。
13.0.3 當工業(yè)場地位于山坡地帶時,應在場地上方設置截水溝。截水溝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煤炭工業(yè)礦井設計規(guī)范》GB 50215的有關規(guī)定。
13.0.4 工業(yè)場地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條件困難時不應小于3‰。
13.0.5 當內(nèi)澇或洼地積水有可能浸入井下時,應采用攔截疏導、壓實防滲、填矸造田或設泵站排出等消除礦井水害措施,并應符合當?shù)剞r(nóng)田水利和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的有關規(guī)定。
13.0.6 場地雨水排放宜采用管道或明溝加蓋板為主的排水系統(tǒng)。
13.0.7 在洪水、河流沖刷到的地段,嚴禁設置矸石、爐灰、垃圾等堆放場地。
附錄A 安全水頭壓力值計算
A.0.1 掘進巷道底板隔水層安全水頭壓力,宜按下式計算:

式中:p——底板隔水層能夠承受的安全水壓,MPa;
t——隔水層厚度(m);
L——巷道寬度(m);
γ——底板隔水層的平均重度(MN/m3);
Kp——底板隔水層的平均抗拉強度(MPa)。
A.0.2 采掘工作面安全水頭壓力,宜按下式計算:

式中:M——底板隔水層厚度(m);
p——安全水壓(MPa);
Ts——臨界突水系數(shù)(MPa/m),應根據(jù)礦區(qū)資料確定,在具有構造破壞的地段按0.06計算,隔水層完整無斷裂構造破壞地段按0.1計算。
附錄B 防隔水煤(巖)柱設計計算方法
附錄C 防水閘門硐室墻體長度計算方法
C.0.1 防水閘門(墻)硐室可根據(jù)承受水壓的大小,選擇圓柱形(圖C.0.1-1)、楔形(圖C.0.1-2)、倒截錐形(圖C.0.1-3)結構形式。

圖C.0.1-1 圓柱形防水閘門(墻)硐室結構形式示意
圖C.0.1-2 楔形防水閘門(墻)硐室結構形式示意
圖C.0.1-3 倒截錐形防水閘門(墻)硐室結構形式示意
C.0.2 防水閘門(墻)硐室采用混凝土支護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 50010的有關規(guī)定,混凝土強度設計值應按表C.0.2選取。
表C.0.2 混凝土強度設計值
C.0.3 承受水壓不大于1.6MPa的防水閘門(墻)硐室墻體長度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圓柱形防水閘門(墻)硐室(本規(guī)范圖C.0.1-1),墻體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2 楔形防水閘門(墻)硐室(本規(guī)范圖C.0.1-2),墻體尺寸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r——閘門墻體圓柱內(nèi)側半徑(m);
B——閘門墻體前、后巷道凈寬(m);
α——凸基座支承面與硐室中心線間夾角(°)。一般取20°~30°,圍巖分類為Ⅰ、Ⅱ類時,取大值;其他類型圍巖時,取小值;
L0——一段閘門墻體長度(m);
n——閘門墻體分段段數(shù);
fcc——素混凝土的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MPa)。其值按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f c值乘以系數(shù)0.85確定;
r0——結構的重要性系數(shù),取1.1;
rf——作用的分項系數(shù),取1.3;
rd——結構系數(shù),取1.20~1.75,硐室凈斷面積大時取大值;
P——防水閘門硐室設計承受的水壓(MPa);
H——閘門墻體前、后巷道凈高(m);
L——閘門墻體長度(m)。
C.0.4 承受水壓大于1.6MPa的倒截錐形防水閘門(墻)硐室(本規(guī)范圖C.0.1-3),墻體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Li——閘門墻體應力衰減段計算長度(m);
ln——自然對數(shù)符號;
rd——斷面系數(shù),取1.2~2.0,水壓大、硐室凈斷面積大時取大值;
ft——混凝土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MPa);
L0——閘門墻體應力回升段長度,取1.0m~2.0m;
S2——防水閘門硐室最大掘進斷面積(m2);
rsd——作用不定性系數(shù),取1.2~2.0,水壓大、圍巖抗壓強度較低時取大值;
S——閘門墻體前、后巷道凈斷面積(m2);
E——閘門墻體嵌入圍巖深度(含砌壁厚)(m);
h3——閘門墻體前、后巷道墻高(m);
圖C.0.1-3中的倒截錐形防水閘門(墻)結構參數(shù)可按下列要求取值:
β——不小于50°;
γ——一般取20°;
l——圍巖較軟時所設的平直段(m),取0.5~1.0,閘門墻體長度長時取大值,閘門墻體長度短時取小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