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價局
關于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吉省價收〔2016〕127號
省國土資源廳,長春市、松原市、白山市、梅河口市物價局(發(fā)展改革委、局):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申請核準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的函》(吉國土資財發(fā)﹝2016﹞10號)收悉,為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土地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成本監(jiān)審結果,現(xiàn)就重新核定我省長春市、松原市、白山市、梅河口市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由依法設立的土地交易機構在提供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辦理土地使用權交易手續(xù)時收取。
二、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1.以招標方式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其招標代理費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yè)服務價格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5] 299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招標文件收費按照《吉林省物價局關于明確招標文件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收〔2016〕98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以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按照成交額采取差額定率累進法計取,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
3. 以上交易服務費,出讓的由受讓方負擔;轉讓的由交易雙方各負擔50%,但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除以上收費項目外,土地交易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土地使用權交易雙方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并收費。土地交易機構必須在交易場所實行明碼標價,公布收費依據(j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四、本通知執(zhí)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執(zhí)行期滿前3個月,按有關規(guī)定重新申報核定?!都质∥飪r局關于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收〔2014〕258號)同時廢止。
附件: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表
吉林省物價局
2016年6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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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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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次 |
土地使用權交易價格總額(萬元) |
差額定率累進計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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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 |
松原市、白山市、梅河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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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以下(含500) |
0.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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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0—1000(含1000) |
0.4%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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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5000(含5000) |
0.2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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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00—10000(含10000) |
0.2%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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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000以上 |
0.1%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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