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 省人防辦
關于規(guī)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價費發(fā)〔2016〕125號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人防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等四部委《關于頒發(f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將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含城市新區(qū)、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和重要經(jīng)濟目標區(qū))內(nèi)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zhì)、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應當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易地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為每平方米2000-3000元,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市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6B級防空地下室,濟南、青島、煙臺、威海、淄博、濰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600元。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按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報經(jīng)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按相同防護等級和建筑面積補建。不能補建的,應按相同防護等級和建筑面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三、收費單位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jù),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jù)管理系統(tǒng)”征收,全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并嚴格執(zhí)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fā)〔2009〕14號)中有關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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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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