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水利廳
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晉發(fā)改價格發(fā)〔2016〕226號
各市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局、水利(水務)局:
為規(guī)范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管理,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4〕886號)和《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關于印發(fā)<全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晉財綜〔2015〕87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就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
?。ㄒ唬σ话阈陨a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ǘ╅_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
開采礦產資源的,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每噸0.2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計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ㄋ模┡欧艔U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二、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ǘ┺r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ㄈ┌凑障嚓P規(guī)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ㄎ澹┙ㄔO軍事設施的;
?。┌凑账帘3忠?guī)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ㄆ撸┓?、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三、水土保持補償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收費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執(zhí)收單位應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和門戶網站公示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范圍、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內容,應嚴格執(zhí)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試行兩年。《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我省水利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晉價涉字(1992)第59號)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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