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 90045-1993 紡織機械產品型號的編制和管理(完整版)
FZ 90045-1993.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FZ 90045規(guī)定了紡織機械產品型號的編制和管理辦法。
FZ 90045適用于部管以及省、直轄市、自治區(qū)管的兩級管理的紡織機械產品,不適用于紡織機械專用電機、電器產品和專用部件以及其他地方產品。
2產品的種類
紡織機械產品按其使用性質及復雜程度分為四大類。
2.1 單元機:
a. 主機;
b. 輔機。
2.2 聯(lián)合機。
2.3 通用件。
2.4儀器、儀表裝置。
3部管產品型號的編法
3.1單元機型號的編法
3.1.1主機型號的組成
主機型號由類號.種號和順序號三部分組成。
3.1.1.1類號表示該主機的類別 ,用一個代表工藝類別和一個代表機械類別的字母表示,如FA表示棉紡,GA表示棉織,MA表示棉染整,FB表示精毛紡,FN表示粗毛紡,HS表示腈綸短纖維設備等等。兩種以上纖維共用設備的類號,采用主要用于某- -種纖維的設備類號表示。見表1.5產品的名稱產品的名稱應盡量做到正確.簡短,明了,產品的全名應包括產品的型號和表示其用途的名稱。例:
a.FA201型杭棉機;.
b. HV 451型紡絲機;
c. LMA 441A-180型防縮整理聯(lián)合機.
6產品型號的管理
6.1部管紡織機械產晶,其產品的名稱與型號一律由部統(tǒng)--頒發(fā),也可由新產品設計.試制單位提出申請,由部頒發(fā).
6.2省.直轄市.自治區(qū)、中國紡織機械工業(yè)總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統(tǒng)管紡織機械產品,其產品的名稱與型號一律由上述系統(tǒng)頒發(fā)。管理辦法可參照部管產品進行,必要時,應制訂管理細則。
6.3省.直轄市、自治區(qū)等計劃或企業(yè)計劃的紡機產品,已通過生產鑒定,并形成批量生產能力需部頒型號時,可通過本省、直轄市、自治區(qū)、中國紡織機械工業(yè)總公司.航空航天部等系統(tǒng)統(tǒng)- -向部申請, 由部審核后頒發(fā)部型號。
6.4合資、合作企業(yè)的紡機產品需要部型號時,可通過隸屬關系向部申請,由部酌情頒發(fā)部型號。
6.5 各單位一律不得自行編制部型號,亦不得在本地區(qū).本企業(yè)自行設計的產品型號上擅自挪用其他地區(qū)的地區(qū)標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