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規(guī)〔2020〕12號
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qū)、茂名高新區(qū)、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市政府決定對《茂名市鼓勵金融業(yè)支持地方經濟發(fā)展實施辦法(修訂稿)》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對督導銀行業(yè)支持地方經濟尤其是實體經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金融監(jiān)管部門和金融服務部門給予專項工作經費扶持?!?span style="display:none">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茂名市鼓勵金融業(yè)支持地方經濟發(fā)展實施辦法(修訂稿)》的決定
具體分兩項指標考核計算:
(一)存貸比:當年存貸比比上年每提高1個百分點,相應地給予金融監(jiān)管部門和金融服務部門120萬元專項工作補助;當年存貸比比上年提高1個百分比以上的,按超過的相應比例與本項第一檔補助基數(shù)(120萬元)的乘積計算補助;當年存貸比比上年提高不夠1個百分比的不給予扶持。
?。ǘ┲С謱嶓w經濟貸款(實體經濟貸款=各項貸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房地產企業(yè)開發(fā)貸款)年度環(huán)比增長率:當年支持實體經濟貸款年度環(huán)比增長率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本數(shù))的,給予金融監(jiān)管部門和金融服務部門80萬元專項經費扶持;超過10%以上的,按超過10%部分的比例與第一檔補助基數(shù)(80萬元)的乘積計算補助;當年增長率達不到10%的不給予補助。
以上兩項指標分別考核計算補助,不設置互為前提條件。
以上兩項專項扶持中,按如下比例分配:給予茂名銀保監(jiān)分局45%的扶持經費,給予人民銀行茂名市中心支行45%的扶持經費,給予市金融工作局10%的扶持經費。該項扶持經費金額適度設置上限,人民銀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及茂名銀保監(jiān)局每年扶持經費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市金融工作局扶持經費最高不超過45萬元。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以上各項考核指標以市金融工作局、市統(tǒng)計局、人民銀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銀保監(jiān)分局、茂名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提供的統(tǒng)計公報為依據(jù)?!?span style="display:none">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茂名市鼓勵金融業(yè)支持地方經濟發(fā)展實施辦法(修訂稿)》的決定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span style="display:none">大牛工程師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關于修改<茂名市鼓勵金融業(yè)支持地方經濟發(fā)展實施辦法(修訂稿)>的決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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