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明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東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東政發(fā)〔2021〕9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
《東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明縣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1日
東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明縣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東明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東明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縣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東明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綜合服務中心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教體、民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城市管理、市場監(jiān)督管理、農業(yè)農村、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通訊、供電、供排水、燃氣、熱力等管線產權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東明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編制下年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計劃,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yè)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東明縣人民政府。東明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guī)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提請東明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東明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東明縣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sh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三條 東明縣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山東省及菏澤市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東明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開選定的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東明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三)東明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東明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span>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東明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于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東明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東明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法予以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房屋 (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 (不動產)權屬證書和房屋 (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 (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 (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對被征收房屋面積有異議的,提出異議者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被征收房屋面積以測繪結果為準。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xié)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guī)定的,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征收范圍確定后,對于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的價值給予一次性包干補償。違章突擊裝飾裝修不予補償,應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條 沿已開通城市主次干道同一幢建筑主體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實際用于商業(yè)經營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結合不同區(qū)位在住宅房屋評估基礎上,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一)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并有連續(xù)1年以上的納稅申報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地點一致;
(三)屬于同一幢建筑主體或縱深8米以內正在經營的合法連體建筑。
沿已開通城市主次干道同一幢建筑主體的被征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合法辦公、生產運行用房實際用于商業(yè)經營的,結合不同區(qū)位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第二十五條 對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雖沿城市規(guī)劃道路但未開通、實際正在合法經營的住宅房屋,且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條件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并向被征收房屋使用人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實際正在經營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算。
第二十六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
(一)選擇貨幣補償?sh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實有建筑面積為依據按照每平方米10元標準對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遷費;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對被征收人與承租人分別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
需要搬遷機器設備的,應當根據機器設備拆裝、運輸、調試等工序評估確定搬遷費。
第二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的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幢徽魇辗课莺戏▽嵱薪ㄖ娣e和補償標準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從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并交鑰匙之日起計算,至交房通知規(guī)定的截止之日止。多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小高層、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40個月。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標準雙倍支付逾期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逾期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九條 征收商業(yè)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費,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對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按每平方米每?5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個月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費。
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標準支付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支付期間從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并交鑰匙之日起,至交房通知規(guī)定的截止之日止,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40個月。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逾期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按期搬遷、交鑰匙的,適當給予獎勵。
(1)在征收第一階段簽訂協(xié)議并搬家交鑰匙的,經驗收合格后,選擇貨幣補償?shù)陌凑毡徽魇辗课莺戏▽嵱薪ㄖ娣e3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虛擬)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其中,按期簽訂協(xié)議給予150元/平方米獎勵,按期搬家交鑰匙并驗收合格的給予150元/平方米獎勵)。在征收第二階段簽訂協(xié)議并搬家交鑰匙的,經驗收合格后,選擇貨幣補償?shù)陌凑毡徽魇辗课莺戏▽嵱薪ㄖ娣e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虛擬)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其中,按期簽訂協(xié)議給予50元/平方米獎勵,按期搬家交鑰匙并驗收合格的給予50元/平方米獎勵)。
(2)空閑的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為自然人的,在征收第一階段簽訂協(xié)議并搬家交鑰匙的,按照合法擁有土地面積的70%給予300元/平方米獎勵(其中,按期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給予150元/平方米獎勵,按期清障完畢的給予150元/平方米獎勵);在征收第二階段簽訂協(xié)議并搬家交鑰匙的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清障完畢的,按照合法擁有土地面積的70%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其中,按期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給予50元/平方米獎勵,按期清障完畢的給予50元/平方米獎勵)。
(3)在規(guī)定的征收期限內未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未清障完畢、未搬遷交鑰匙的不再享受獎勵政策。
(4)被征收住宅應嚴格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計戶,沒有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的,按照歷史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計戶。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xié)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東明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東明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東明縣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證書 (含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一并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經依法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一般由一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tǒng)一。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前需要預評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經依法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通過公開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預評估機構。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shù)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xié)商選定。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xié)商期內協(xié)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應當協(xié)助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xié)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戶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評估機構可依據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資料、可確權書證、房屋普查、航拍資料或者外圍勘測等進行評估,外圍勘測時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xiàn)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果。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菏澤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菏澤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 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由菏澤市房屋征收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0日。原2016年《東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的項目,仍按原辦法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