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中法〔2021〕22號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 聊城市公安局
關于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中
刑事司法保護問題的意見
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tǒng)一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請示的批復》,進一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和聊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決定,現(xiàn)就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中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相關問題,制定以下意見:
第一條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范圍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jié)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二十條規(guī)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等。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管轄
1、指定由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管轄權的臨清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全市轄區(qū)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所審理的案件屬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應當及時移送到臨清市人民法院管轄。
2、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臨清市人民法院審結的知識產權刑事上訴案件以及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與抗訴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3、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確定的地域管轄原則管轄。
4、以上案件均由負責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專門審判機構統(tǒng)一審理。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管轄
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行使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向同級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
應由縣(區(qū))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聊城市公安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立案、偵查;聊城市公安局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由聊城市公安局向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
第四條 檢察機關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管轄
公安機關向同級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受理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不屬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范圍的,不適用本意見;認為屬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范圍的,應區(qū)分以下情況處理:
1、受理檢察院為臨清市檢察院的,直接向臨清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2、受理檢察院為其他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受理檢察院要將案件向臨清市人民檢察院移送,由臨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向臨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臨清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不屬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范圍的,應退回報送檢察院;
4、聊城市公安局向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直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指定臨清市人民檢察院向臨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五條 建立溝通協(xié)調聯(lián)絡和研討機制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檢察院、聊城市公安局決定建立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溝通協(xié)調聯(lián)絡和研討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溝通協(xié)調,及時研究解決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中的刑事司法保護問題,對法律適用中的相關問題進行研討。
第六條 組織保障
各相關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選派業(yè)務骨干相關固定地從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偵查、批捕、公訴和審判工作,以確保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執(zhí)法水平。
第七條 其他
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意見下發(fā)之前制定的知識產權“三合一”試點工作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 聊城市公安局
2021年6月7日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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