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莒南縣政府投資項目(縣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莒南政發(fā)〔2021〕12號
各鎮(zhèn)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直各部門、單位:
《莒南縣政府投資項目(縣級)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莒南縣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莒南縣政府投資項目(縣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規(guī)范政府投資行為,優(yōu)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山東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臨沂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縣政府利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
(一)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地方政府債券安排的建設資金;
(四)上級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設資金。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符合應急體系建設規(guī)劃和安全生產規(guī)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強化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guī)舉借債務籌措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資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政府公共安全、服務設施項目;
(二)農業(yè)、林業(yè)、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
(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城建項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公益性項目;
(五)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建設性質和范圍,分城建項目和其他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guī)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中期財政規(guī)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有利于資源優(yōu)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應按規(guī)定辦理立項、建設等相關手續(xù)。
第六條住建、財政、發(fā)改、行政審批等部門,聯合制定縣城區(qū)基礎設施及重點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城建項目建設。
發(fā)改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編制其他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并負責其他綜合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yè)農村、水利、教育、衛(wèi)健、人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建、生態(tài)環(huán)境、應急管理、人防、氣象、市場監(jiān)督管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監(jiān)督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財務決算全過程評審,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籌集、撥付、財務管理和政府采購等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政府采購和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同時對項目資金的籌集、撥付、財務管理等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章 項目立項管理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各專項規(guī)劃和部門職責,科學合理擬定政府投資項目,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符合生態(tài)紅線管控要求,符合區(qū)域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要求,有重大環(huán)境影響的,需事先廣泛征求意見。環(huán)評影響文件經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嚴格的論證、審批制度,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前期工作,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估算、概算,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報行政審批部門審批,并對有關文件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行政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xù)。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相關領域專項規(guī)劃、產業(yè)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相關規(guī)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guī)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guī)模大的政府投資項目,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應當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重大項目應報經縣委常委會議研究審定。屬于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的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每年第二、第三季度,由住建部門匯總城建項目,發(fā)改部門匯總其他項目,并同財政部門溝通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縣級財力以及政府債券發(fā)行情況,本著“先急后緩、量入為岀”的原則,所報項目的可行性、建設內容及規(guī)模、建設標堆、建設工期、投資金額、資金來源、投資主體、建設主體等進行研究審議。擬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立項、規(guī)劃、土地、環(huán)評、安評等手續(xù),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完成投資概算核定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行政審批部門審批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住建部門及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已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項目審批前,項目投資估算、概算應由財政部門進行投資評審,并提供項目建設資金意見,對配套資金,自籌資金未落實的,相關部門不予審批。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行政審批部門或著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笫十二條財政部門應根據縣政府確定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科學合理地安排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出計劃。需要縣財政保障的城建項目列入年度城建預算,需要縣財政保障的其他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出計劃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審計部門應根據縣政府確定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和項目資金支出計劃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年度中間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新的項目,或列入計劃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項目內容進而需要增加投資的,應重新組織評審、論證,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報縣政府研究審議。
第十四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對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和通過論證、評審但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一并入庫管理,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城建項目要嚴格按照政府預算管理的方式進行編制,具體由住建部門按照有關程序和手續(xù)編報年度城建預算,形成年度城建預算明細表,納入縣級預算項目庫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估算、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工程量清單和預算(招標控制價),并將相關資料及時報送財政部門評審。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除發(fā)生國家政策調整、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地質條件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發(fā)生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現象。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jiān)理責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代表對項目建設負總責,承擔相應的責任,實施項目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
笫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材料采購等,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項目建設單位需到財政部門申報政府采購計劃,經核準后,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單位組織,進入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進行交易,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公開競爭、擇優(yōu)選定。未政府采購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資金由項目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財政投資評審,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文件和合同需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財政部門向政府投資項目派駐項目監(jiān)管員,做好相關審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變更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不得隨意變更設計。確需變更設計的,變更增加后投資總額在投資概算以內的,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財政部門評審認定;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上報縣政府研究確定,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結(決)算審計制度。工程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將結(決)算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審核結果作為工程決算價款和轉增資產的依據并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jiān)督。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相關部門按照“政府決策、嚴格程序、加強管理”的原則,全方位、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發(fā)揮政府資金的導向作用,鼓勵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和信用資金投入到項目建設中。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項資金,根據縣級財力統(tǒng)籌安排建設項目支出和政府債務還本付息。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投資計劃和投資預算,認真編制年度用款計劃,并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提出資金申請,由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工程進度、合同約定,結合年度財政支出預算情況,撥付資金。未經財政評審,任何部門不得撥付項目資金。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預付款原則上按不超過合同價的10%支付;工程進度款按實際完成工程量且不超過合同價的70%支付;項目驗收合格竣工決算并經財政評審后,預留工程竣工決算價的3%-10%作為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后清算,具體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
(二)對工程、設備材料采購、勘察設計等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直接撥付給施工單位或承包商。其中工程進度款的申請應由工程項目負責人提出支付申請,并對工程實際進展情況詳細說明,由監(jiān)理公司審核蓋章,項目負責人簽章后報財政評審審核。
(三)經財政評審審查核減的投資,如有已超額支付的,項目單位負責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回。
(四)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單位應加強監(jiān)督,因建設工程挖掘、占用、損毀道路、綠化以及其他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的,應在施工前報相關部門審批并繳納足額保證金。工程完成后按原有的工程技術規(guī)范進行復原,未能復原的有責任單位解決復原費用,財政不予承擔。
對于財政資金或債券資金安排的城建及其他項目,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實施事前績效評估、強化績效目標、突出重點評價,實現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各建設主體單位應參考財政部門績效指標體系、模塊等,科學設置建設項目的績效目標,認真填報“績效管理信息系統(tǒng)”??冃繕藢徍送ㄟ^后,通過“財政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提報項目預算,按照程序報經縣人代會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投資概算和資金預算,對建設過程中不按程序報批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追加建設投資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確認。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政府會計準則等有關規(guī)定,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并按時報送有關信息資料和會計報表。
對應形成公共基礎設施等資產的相關支出,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會計核算,記入“在建工程”等科目。項目完工后按規(guī)定轉入公共基礎設施等會計科目,并增補固定資產。涉及項目移交給其他部門的,按有關要求履行移交手續(xù)。
項目建設單位應對建設過程中購置的辦公設備、交通設備等資產進行清理、登記、上交,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 項目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公示牌,對項目名稱、項目業(yè)主、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名稱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jiān)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相關責任人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三十條各相關行業(yè)主管都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監(jiān)督管理,落實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三同時”的相關規(guī)定,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各相關部門應監(jiān)督做好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后的日常管理單位應加強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加強安全監(jiān)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預防安全事故發(fā)生,保障從業(yè)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山東省政府釆購管理辦法》《山東省工程建設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guī)定》等規(guī)定,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辦理項目的立項、規(guī)劃、建設、土地、環(huán)評、安評、節(jié)能、人防等手續(xù)的;
(二)干預招投標、政府采購活動的;
(三)違反規(guī)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的;
(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guī)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投資項目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應依法按程序追究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zhí)行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監(jiān)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蛘咄V菇ㄔO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沒;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十六條招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監(jiān)理機構在對投資項目進行招標代理、政府采購、建設監(jiān)理時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的違規(guī)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和省、市對使用預算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