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科規(guī)〔2021〕13號
各區(qū)(市、功能區(qū))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強化科技創(chuàng)新體系建設,規(guī)范和加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科發(fā)基〔2018〕64號)和國家重點實驗室相關管理辦法以及山東省科技廳、財政廳《山東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魯科字〔2018〕7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青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重點實驗室是青島市科技創(chuàng)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托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yè)及新型研發(fā)機構等單獨或聯合組建的,組織高水平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究、聚集和培養(yǎng)優(yōu)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
(一)面向學科前沿和重大科技問題,開展戰(zhàn)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提升源頭創(chuàng)新能力;
(二)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求,瞄準行業(yè)和產業(yè)發(fā)展關鍵共性技術,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現代工程技術、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為提升產業(yè)核心競爭力、推動行業(yè)科技進步提供支撐;
(三)研究制定重要技術標準;
(四)聚集和培養(yǎng)高層次科學研究和技術創(chuàng)新人才(團隊);
(五)加強行業(yè)科技合作與交流,開放和共享科技資源,開展產學研合作,推動技術擴散和技術儲備,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鼓勵企業(yè)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重點實驗室,充分發(fā)揮各自創(chuàng)新資源,實現優(yōu)勢互補共贏。
第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堅持擇優(yōu)支持、動態(tài)調整和定期考核評估機制。
第七條 市科技發(fā)展計劃中設專項經費,用于支持市重點實驗室條件建設、開放運行、自主創(chuàng)新研究、人才引進和成果轉化等。市各級各類科技計劃應當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yōu)先支持有條件的市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市科技局是市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實施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編制發(fā)布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
(二)統(tǒng)籌指導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制定并協調落實支持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發(fā)展的政策措施;
(三)批準市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組織開展市重點實驗室評估評價工作。
第九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區(qū)市(功能區(qū)、管委)科技主管部門是市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政策法規(guī),指導協調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支持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fā)展;
(二)督促落實市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所需的資金、人員、場所等保障條件,提供建設經費支持;
(三)協助做好市重點實驗室的評估評價工作。
第十條 建設依托單位是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監(jiān)督市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二)協調本單位優(yōu)勢資源,優(yōu)先支持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負責聘任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
(四)對市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評估評價工作;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市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fā)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報市科技局。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一條 根據全市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實驗室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和產業(yè)發(fā)展需求,加強市重點實驗室頂層設計和規(guī)劃布局,采取主動布局與遴選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組建市重點實驗室,保持適度建設規(guī)模。市科技局公開發(fā)布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由有關部門或單位組織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新建市重點實驗室須為已運行和對外開放的各類實驗室,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從事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在研究方向上,應符合青島市經濟與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重點解決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
(二)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擔國家、省、市科研任務;
(三)具有良好的學術研究氛圍和較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固定研究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研究人員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集中,實驗室面積應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應在800萬元以上(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實驗室可適當降低設備總值);
(六)依托單位能為實驗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應經費等配套條件,保證實驗室科研工作和開展國內外學術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第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申請與批準程序:
(一)依托單位填寫《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及其他申報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依托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單位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科技局。
依托單位為中央、省駐青單位和市直有關企事業(yè)單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span>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市重點實驗室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市重點實驗室,予以批準建設,并填寫《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
第十四條 對于我市產業(yè)發(fā)展急需人才、頂尖人才或高層次人才團隊帶頭人牽頭申報市重點實驗室可適當簡化程序。
第十五條 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期間,可以市重點實驗室(籌)的名義開展相關工作。依托單位應提供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保障。
第十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完成后,由依托單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驗收申請,市科技局組織專家依據《青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認定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并授牌。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資格。
第四章 運行
第十七條 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市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當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市重點實驗室主任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如果實驗室主任為依托單位外聘人員,每年在市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且應設常務副主任,協助主任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市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市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當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yōu)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十三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連續(xù)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十九條 市重點實驗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設置由學術帶頭人組成的科研團隊??蒲袌F隊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全職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柔性引進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等,保持人員結構和規(guī)模合理,并適當流動。
鼓勵市重點實驗室實行首席科學家(PI)等團隊科研組織模式,賦予PI等團隊負責人相應的科研以及人、財、物支配自主權。
第二十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配備專職輔助科研與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科研儀器的操作與維護、科研項目財務處理以及日常管理等輔助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把實驗室建設成為本領域公共研究平臺,組織開展和參加國內外科技合作交流。實驗室應根據研究方向,設置開放課題,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與市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應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二十二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保障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大型儀器設備應加入青島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面向社會開放共享,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強化產學研合作,廣泛面向企業(yè),特別是向中小企業(yè)提供技術服務。注重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有針對性開展研發(fā)活動,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增強對產業(yè)的引領和帶動作用。
第二十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須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重點實驗室須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積極創(chuàng)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內部規(guī)章制度,加強室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市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市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市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實驗室主任更換、研究方向變更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同意,報市科技局審批。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當對市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會同市重點實驗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于3月30日前報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市科技局會同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每年對部分市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研究和解決市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現場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考察實驗室、召開座談會等。
第三十條 市科技局對市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原則上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具體評估工作委托評估機構實施。
第三十一條 評估主要對市重點實驗室三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yǎng)、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成果轉移轉化和服務地方經濟發(fā)展等。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市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成績,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市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對評估結果優(yōu)秀的實驗室,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后補助資金支持;對評估結果良好以上的實驗室,優(yōu)先推薦申報國家、省重點實驗室;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實驗室,責令整改,整改期不超過一年,整改后評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三條 對評估期(或建設期)內被評為國家或省重點實驗室的,當年不再進行評估(或驗收),直接評為優(yōu)秀。已經是國家或省重點實驗室的,評估期內參加國家或省重點實驗室評估并通過國家評估和省評估為優(yōu)秀的,當年不再參加評估,直接評為優(yōu)秀。
第三十四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yè)以及省、市重點實驗室爭創(chuàng)國家重點實驗室,對新獲批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助,補助資金用于實驗室項目攻關、設備購置、人才引進、科技交流與合作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市重點實驗室統(tǒng)一命名為“青島市XXX重點實驗室”。
第三十六條 依托單位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市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