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市級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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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財基金〔2022〕1 號
各縣市區(qū)財政局、濰坊恒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引導基金投資管理機制,現印發(fā)《濰坊市市級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管理實施辦法》,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濰坊市財政局
2022年7月13日
2022年7月13日
濰坊市市級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服務企業(yè)發(fā)展要求,進一步提高市級引導基金使用效益,助推企業(yè)發(fā)展,根據《濰坊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調整優(yōu)化濰坊市新舊動能轉換基有關政策的意見》(濰財基金〔2021〕3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直投,是指引導基金通過股權、債權、可轉債等方式,直接投資市內企業(yè),以帶動社會資本或市場化基金投資,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的活動,具體投資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條 引導基金直投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資金來源于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引導基金,總額不超過已撥付引導基金規(guī)模的20%。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引導基金直投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引導基金直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直投業(yè)務,組織開展擬投企業(yè)盡職調查、按程序進行投資決策、投后管理及服務、資金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投資額度及范圍
第六條 引導基金對單個企業(yè)的直接投資數額不超過1000萬元。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以自有資金按照不低于單筆引導基金直投金額的20%進行跟投。鼓勵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探索實施直投管理團隊相關人員強制跟投機制。
第七條 引導基金直投要聚焦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產業(yè)發(fā)展方向,重點支持新技術,培育新產業(yè),向早中期科技型、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或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yè)傾斜:
一是重點投資“瞪羚企業(yè)”、“隱形冠軍”等高新技術企業(yè),或者成長速度快、創(chuàng)新能力強,技術符合我市產業(yè)發(fā)展方向,有望成為“瞪羚企業(yè)”、“隱形冠軍”的企業(yè)。
二是重點投資處于初創(chuàng)期、早中期,符合濰坊發(fā)展定位,擁有具備競爭力的核心技術(專利),在行業(yè)中具有高成長特性的項目、企業(yè)。
三是重點投資通過招商引資在我市落地,屬于鼓勵發(fā)展行業(yè),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廣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項目。鼓勵與國內外優(yōu)秀的天使投資機構合作,跟隨投資(以下簡稱“跟投”)對方投資的,在我市落地的,技術成果在細分行業(yè)或領域達到全國領先水平,可以實現產業(yè)化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四是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鼓勵引導基金直投資金投早、投小,支持將不少于引導基金直投資金的30%用于投資初創(chuàng)期、早中期的企業(yè)、項目。其中,初創(chuàng)期的企業(yè)需滿足條件是:在中國大陸注冊、從業(yè)人數不超過200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yè)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年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00萬元。中早期的企業(yè)、項目需滿足的條件是:在中國大陸注冊、從業(yè)人數不超過5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年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2億元。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九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參照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盡職調查做法,對擬投企業(yè)、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挖掘企業(yè)、項目投資價值,理清投資風險,作為投資決策依據。盡職調查可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安排專業(yè)人員進行,也可委托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進行。
第十條 引導基金直投按照引導基金出資程序,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對于市委、市政府研究決策的政策性直投,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后進行政策性直投。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可不跟投。
第十二條 對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yè),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母公司原則上不予投資:
(一)企業(yè)申報、提供的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企業(yè)生產經營處于停滯狀態(tài)或瀕臨倒閉的;
(三)企業(yè)屬于房地產、鋼鐵、鐵合金、電解鋁、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電、煉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堿、電石、瀝青防水材料等產能過剩、高能耗、高排放國家限制性行業(yè)的(具體范圍根據國家相關現行政策確定);
(四)企業(yè)有逾期貸款、不良信用記錄,重要財產權屬存在糾紛,或存在影響正常經營的涉訴案件;
(五)企業(yè)實際控制人、主要自然人股東、核心管理人員存在違法犯罪、不良征信記錄,或限制消費令。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可以跟投其參股基金或合作機構擬投資的、符合引導基金直投要求的企業(yè)、項目,對跟投企業(yè)、項目的投資決策,可依據領投機構的盡職調查意見。
第十四條 采取跟投方式開展的引導基金直投業(yè)務,企業(yè)股權估值應與領投機構一致,按照“同股同權,同股同價”的原則確定投資估值。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直投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直投資金,可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統(tǒng)一代持,也可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母公司統(tǒng)一代持,具體代持主體在完成首筆直投前10個工作日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 投后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要本著“忠于職守、勤勉盡責”的原則,對已投項目進行監(jiān)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應建立與被投企業(yè)的緊密聯系,為被投企業(yè)提供增值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聯系合作銀行為企業(yè)提供投貸聯動服務;
(二)聯系合作券商助推企業(yè)上市;
(三)利用自有資源為企業(yè)提供供應鏈金融、保理、融資租賃、政策性擔保等服務。
(四)推薦給合作的基金管理機構給予后續(xù)股權投資支持。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直投資金與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跟投資金,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約定收益分配和虧損負擔方式。對于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xù)用于引導基金滾動使用外,按照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直投依法依規(guī)通過企業(yè)IPO、股權轉讓、股東(企業(yè))回購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實現退出。
直投項目第一大股東3年內回購或償還的,引導基金可按原始投資額退出。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直投視情況將部分收益讓渡給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
(一)直投收益不超過標準收益率(年化單利6%,含)的,引導基金讓渡80%收益;
(二)直投收益超過標準收益率的,引導基金讓渡標準收益率以上部分的40%收益;
(三)直投企業(yè)上市的,引導基金讓渡30%收益。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組織對引導基金直投資金進行整體性績效評價,不對單個直投項目進行評價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直投按照《關于進一步推動濰坊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快投資的意見》(濰政辦字〔2019〕134號)有關規(guī)定,實行盡職免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印發(fā)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由濰坊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