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教育局等8部門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濰教字〔2022〕8號
各縣市區(qū)教體局(教育分局)、公安(分)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交通運輸局、應急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現(xiàn)將修訂后的《濰坊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濰坊市教育局 濰坊市公安局 濰坊市財政局
濰坊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濰坊市交通運輸局 濰坊市應急管理局
濰坊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濰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濰坊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提升校車服務水平,保障乘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布局調整要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三條 各縣市區(qū)應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兒跨片區(qū)擇園,不應使用車輛集中接送。
第四條 各縣市區(qū)教育、財政部門完善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校車收費標準和學生乘車費用承擔方案應嚴格核算成本,按非營利原則確定。各縣市區(qū)應當根據校車運營和學生乘坐情況,對校車服務公司給予必要的補貼,所需資金列入縣級財政預算,補貼方案由教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五條 校車全部安裝視頻監(jiān)控與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縣市區(qū)建立統(tǒng)一的視頻監(jiān)控平臺與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平臺,通過平臺進行巡查檢查。
第二章 校車管理機制
第六條 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縣市區(qū)為主、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報當地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七條 縣市區(qū)各有關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暢通投訴渠道,鼓勵舉報校車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重大校車安全隱患報人民政府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第八條 縣市區(qū)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通過聯(lián)合專項檢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加強監(jiān)督管理。教育、公安部門要定期組織校車安全管理會議或培訓。
第九條 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學生乘車費用承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
(三)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等工作;
(四)加強對學校的監(jiān)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
(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xiàn)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建立校車車輛及駕駛人管理檔案,建設校車信息管理系統(tǒng),采集錄入校車信息。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
(二)依法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審驗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工作;
(三)依法發(fā)放校車標牌;
(四)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五)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從事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轉讓、挪用校車標牌以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
(六)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處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guī)定避讓校車等擾亂校車運行秩序的違法行為,保障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七)協(xié)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公司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
(二)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改善校車途經的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技術條件,消除安全隱患,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三)監(jiān)督汽車維修企業(yè)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公司健全制度、落實措施,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條例》規(guī)定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yè)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二)會同校車服務公司、學生監(jiān)護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車學生登記、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員負責學生上學時下車至學校、放學時從學校至上車期間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與校車服務公司和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并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引導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拒絕使用無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的行為;
(五)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六)負責早到校、晚離校學生安全。
第十四條 校車服務公司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配齊配足車輛、人員,建立和落實校車安全運行管理措施,確保校車行駛安全,負責學生乘坐校車期間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提高校車接送學生效率,盡量做到一所學校1批次接送完成,最多不超過2批次,路途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小時,不得早到校;
(三)建立規(guī)范的校車運行、車輛管理、車輛安全維護和駕駛人員管理等檔案,做到“一車一檔”;
(四)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五)辦理學生乘車交接手續(xù),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與駕駛人、照管人員簽訂安全責任書,把好準入關,嚴禁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參與校車服務;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六)嚴格執(zhí)行校車收費有關規(guī)定,不得違規(guī)收取費用,對于家庭困難學生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減免;
(七)自覺接受教育、公安、交通、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和屬地黨委政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監(jiān)護義務;
(二)配合學?;蛘咝\嚪展咀龊眯\嚨陌踩芾砉ぷ鳎逃龑W生遵守乘車秩序;
(三)負責學生上學時上車前和放學時下車后的安全;
(四)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鼓勵學生監(jiān)護人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章 校車服務提供
第十六條 依法設立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新增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標準。
第十七條 依托以上單位加強校車公司化管理,統(tǒng)籌運力資源,促進規(guī)范管理。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設置校車安全管理機構,根據校車數量配備相應專職校車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縣市區(qū)按照“財政合理補貼、公司規(guī)范運營、提供公共服務、利于安全管理、盤活運力資源、防范矛盾糾紛”的原則,組織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和財政補貼方案,完善校車配備及運營模式,由有關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后實行。
第四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九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申領校車標牌。
第二十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交申請材料時,填寫《濰坊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一式6份)。其中,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交《申請表》需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蓋章確認,并由該學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分別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以下事項:
(一)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外觀標識、衛(wèi)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
(二)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審查校車運行方案。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對校車運行方案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但申請人未按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校車使用許可批準決定告知申請人,將校車使用許可有關信息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本級人民政府不予批準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校車使用許可權限在行政審批部門的,應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公示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法定告知。
第二十八條 審批過程中,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強會商、溝通信息,防范校車安全管理風險。
第二十九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申領時提交《濰坊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和《標牌申領表》。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濰坊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fā)校車標牌,并核對行駛證上記載的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第三十一條 跨縣市區(qū)運行校車的申請人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經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同意,到校車主要運行區(qū)域或運營單位所在縣市區(qū)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審批部門辦理??h市區(qū)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審批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進行會商審核,并向校車運行路線途經縣市區(qū)對應部門征求意見,途經縣市區(qū)相應部門在接到征求意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途徑本縣市區(qū)的外地校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檔案,加強路面巡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嚴格依法查處校車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及時將途徑本縣市區(qū)的外地校車違法違規(guī)行為抄告發(fā)放校車標牌的縣市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校車運行路線途經多個縣市區(qū)的,要加強協(xié)作和信息溝通,實施共同管理。
第五章 校車標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校車運載學生時,應分別在校車前風擋玻璃的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放置校車標牌;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不得提供校車服務。
第三十四條 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
第三十五條 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由校車服務提供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換發(fā)校車標牌。
第三十六條 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f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注銷或者撤銷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f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fā)生變化的,應重新申領校車標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濰坊市教育局、濰坊市公安局、濰坊市財政局、濰坊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濰坊市交通運輸局、濰坊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濰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