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徽州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區(qū)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徽州區(qū)城區(qū)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區(qū)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30日
徽州區(qū)城區(qū)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繳納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管理,有效解決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問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是指在徽州區(qū)城區(qū)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它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自建住房以及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住房。本辦法所述的徽州區(qū)城區(qū)是指巖寺鎮(zhèn)建成區(qū)。
第三條 下列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
(一)無產權證書;
(二)房屋、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不動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已列入規(guī)劃改造范圍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棚戶區(qū)改造、舊城改造、城市更新等因規(guī)劃設計而被列入改造范圍內的情形);
(五)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移可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情形:
(一)國有劃撥土地上的住房依法繼承的;
(二)由于城市規(guī)劃需要不能辦理出讓手續(xù)的。
第五條 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經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金額的,按照下列情形收取土地出讓金:
(一)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經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標準:
1、共用宗的非獨用住房,辦理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時,按照住房所處土地級別對應的標定樓面地價收取土地出讓金,具體標準為:
(1)房改房交易時,按照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樓面地價的10%確定。
(2)經濟適用房(含集資房)交易時,按區(qū)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有關政策執(zhí)行,其中土地出讓金部分按照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樓面地價的10%確定。
(3)其他住房按照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樓面地價的40%確定。
2、共用宗獨用住房和獨用宗住房辦理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時,其中房改房及集資房的共用宗獨用住宅和獨用宗住房辦理城鎮(zhèn)住房劃撥用地轉讓時,按照住宅所處土地級別對應的標定地面地價的40%收取土地出讓金(其中包括具有獨立院落的房改房及集資房的共用宗獨用住宅和獨用宗住房),其它共用宗獨用住房和獨用宗住房交易時,按原國土資源部《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住房的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認定的為準。
(二)徽州區(qū)城區(qū)各級別土地的住房用地的標定樓面地價、標定地面地價及住房用地樓面地價分配率按附件一、附件二查詢計算。
第六條 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轉讓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他人辦理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產權證書;
(四)存量房買賣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和集資住房還需提交區(qū)房管部門出具的允許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的相關材料等);
(五)宗地界址圖、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六)其它相關材料。
第七條 本辦法中相關名詞的含義及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的地面地價是指按土地四至圈定的面積對總價進行平均分攤的單位面積地價。
(二)本辦法所稱的樓面地價是指單位建筑面積平均分攤的土地價格,樓面地價分配率是指樓面地價在不同樓層受空間因素影響形成的分配比例經測算量化后形成的修正系數(shù)。
(三)本辦法所稱的標定地價是指在市、縣(區(qū))政府根據(jù)需要評估的正常土地市場中,在正常經營管理條件和政策作用下,具體宗地在一定使用年限內的價格。
第八條 本辦法中土地級別范圍應根據(jù)區(qū)政府網(wǎng)站最新公布的基準地價更新相關文件進行動態(tài)調整,與經批準公布執(zhí)行的基準地價中住宅用地土地級別范圍保持一致。
第九條 本辦法由黃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徽州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15日發(fā)布的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徽州區(qū)城區(qū)國有劃撥土地上住房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徽政辦〔2021〕14號)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 徽州區(qū)城區(qū)綜合定級各級土地分布范圍表
2. 徽州區(qū)城區(qū)住房用地樓面地價分配率表層數(shù)
附件1
徽州區(qū)城區(qū)綜合定級各級土地分布范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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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級別 |
分布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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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永豐路-富饒路-環(huán)城北路-文峰橋-文峰路-車站南路-永華御園-永佳大道東南側180m-永佳佳苑南側小路-永佳大道-玉虹花園南側道路-新四軍軍部舊址東側道路-豐樂河-永興一路-龍井大道-黃山路-永昌路-永豐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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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規(guī)劃北外環(huán)路-上朱路-徽州新時代商貿廣場北城規(guī)劃道路-皖贛鐵路-周塘水庫西側定級范圍線-小巖路-富春國際花園南側-富春國際花園西側定級范圍線-南山路-濱河南路-豐樂河-文峰西路-永興一路-信興三路-新力路-信興一路-徽州區(qū)人民法院西側規(guī)劃道路-規(guī)劃北外環(huán)路;扣除一級地區(qū)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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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區(qū)塊一:北側定級范圍線-文峰學校東-規(guī)劃北外環(huán)路-徽州區(qū)人民法院西側規(guī)劃道路-信興一路-新力路-信興三路-永興一路-文峰西路-豐樂河-濱河南路-南山路-一中南側溝渠-內環(huán)北路-臨河大橋東側定級范圍線-豐樂河-富山路-永盛路-定級范圍線; 區(qū)塊二:富春國際花園南側-小巖路-永佳大道東側定級范圍線-練江大道-皖贛鐵路西側定級范圍線-納尼亞小鎮(zhèn)南、西側-永佳大道西側定級范圍線-富春國際花園南側; 區(qū)塊三:新徽路北側定級范圍線-城東石油加油站東側規(guī)劃道路-皖贛鐵路-徽州新時代商貿廣場北側規(guī)劃道路-新徽路北側定級范圍線;扣除一、二級地區(qū)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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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定級范圍以內剩余部分。 |
注:1. 本次公布的城區(qū)土地級別范圍以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1月9日〔徽政辦〔2022〕1號〕公布的《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徽州區(qū)城區(qū)、各鎮(zhèn)基準地價和集體建設用地、農用地基準地價以及城區(qū)標定地價的通知》土地級別范圍一致。
2. 二級地區(qū)域需扣除一級地區(qū)域,三級地區(qū)域需扣除二級地區(qū)域,依次類推;
單位:元/建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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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級別 |
一級地 |
二級地 |
三級地 |
四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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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面地價 |
563 |
421 |
327 |
241 |
注:樓面地價標準僅適用于城區(qū)國有劃撥土地住房轉讓(交易)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計算。
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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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級別 |
一級地 |
二級地 |
三級地 |
四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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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地價 |
844 |
631 |
490 |
362 |
注:1. 房改房及集資房的共用宗獨用住房和獨用宗住房的土地出讓金=其所占的土地面積*所在級別地面地價*40%;
2. 地面地價標準僅適用于城區(qū)國有劃撥土地住房轉讓(交易)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計算;
附件2
徽州區(qū)城區(qū)住房用地樓面地價層數(shù)分配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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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配 率 總層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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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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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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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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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1.06 |
0.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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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
0.96 |
1.14 |
0.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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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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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0.92 |
1.08 |
1.12 |
0.8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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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0.90 |
1.00 |
1.20 |
1.10 |
0.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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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0.78 |
1.02 |
1.26 |
1.20 |
1.08 |
0.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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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0.84 |
0.98 |
1.33 |
1.26 |
1.12 |
0.84 |
0.63 |
注:1. 共用宗的非獨用住房的標定地價(元)=住房建筑面積(平方米)* 所在級別樓面地價(元/平方米)* 該樓層分配率;
2. 7層及以上住宅均按第7層確定樓層分配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