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廢止后有關銜接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fā)〔2020〕87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麗政發(fā)﹝2020﹞13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標準調整為:一檔289元/月,二檔429元/月,三檔567元/月,四檔707元/月,五檔850元/月,生活補助檔804元/年。
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原《關于調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標準的通知》(龍人社﹝2021﹞16號)同時廢止。
龍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龍泉市財政局
2022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