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
新昌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新昌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新昌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試行)
為規(guī)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加快公共數據有序開發(fā)利用,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根據《浙江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實施“八八戰(zhàn)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遵循依法合規(guī)、安全可控、統籌規(guī)劃、穩(wěn)慎有序的原則,在保護國家秘密、個人信息、商業(yè)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確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促進公共數據合規(guī)高效流通使用。
二、工作目標
2023年底前,完成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以下簡稱授權運營平臺)能力復用,發(fā)布首批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重點領域,建立公共數據授權、加工、經營、安全監(jiān)管等工作機制。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有價值、可推廣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培育一批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生態(tài)企業(yè),構建公共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數據基礎制度。
三、主要任務
(一)構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體系。
1.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由縣委辦(國安辦)、縣委辦(密碼管理局、保密辦)、縣府辦、宣傳部(網信辦)、發(fā)改局、經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市場監(jiān)管局、大數據中心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本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管理、安全監(jiān)管和監(jiān)督評價,健全完善授權運營相關制度規(guī)范和工作機制;受縣政府委托,審議給予、終止或撤銷縣級授權運營等重大事項;統籌協調解決授權運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設置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合同專用章,委托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法管理使用。
2.建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政策制度制定、應用場景評審、數據產品和服務審核等提供業(yè)務和技術咨詢服務。
(二)加強公共數據資源高質量供給。
探索建立公共數據資源調查制度,繪制公共數據資源圖譜,持續(xù)完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加強數據要素規(guī)范化、標準化采集與動態(tài)更新,完善數據分類分級。健全常態(tài)化公共數據供需對接和異議處理機制,推進公共數據全量全要素歸集,推動國家和省市級數據按需回流,逐步構建高質量公共數據資源體系。
(三)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能力復用。
統一復用上級授權運營平臺,該平臺是本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統一通道。本縣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新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通道;已建通道的,應當納入授權運營平臺統一對外服務。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未經批準不得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不得以合作開發(fā)、委托開發(fā)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關信息系統而使其直接獲取數據運營權。
(四)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準入與退出機制。
1.準入要求。
按程序依法獲得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授權運營主體)應符合省管理辦法中授權運營單位安全條件的有關要求。
2.退出情形。
授權運營主體退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授權運營協議期滿。
(2)授權運營主體申請?zhí)崆敖K止授權運營協議。
(3)授權運營主體違反授權運營協議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其改正,并暫時關閉其授權運營平臺使用權限;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在約定期限內改正,并反饋改正情況;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終止其相關公共數據的授權。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
3.準入退出流程。
(1)發(fā)布通告。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在新昌縣人民政府等網站渠道發(fā)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通告。通告內容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研究確定,主要包括授權方式、授權范圍、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及有關要求。
(2)提交申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申請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授權運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協議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xù)開展授權運營的,應在協議期限屆滿3個月前按程序重新申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3)審核申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協調機制有關成員單位和數據提供單位對公共數據進行審核,其中涉及基本安全要求、技術與安全要求的審核結果有效期限為3年,應用場景要求實行“一場景一清單一審核”,并通過網絡安全評審。未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的,不得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委托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授權運營中的業(yè)務和技術問題。
(4)公開結果。授權運營主體及其授權運營領域應用場景向社會公開,并由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省政府備案。
(5)簽訂協議。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與授權運營主體簽訂授權運營書面協議,協議期限不超過3年,可另設置不超過6個月試運營期。
(6)結束退出。符合退出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關閉授權運營主體的授權運營平臺使用權限,及時刪除授權運營平臺內留存的相關數據,并按照規(guī)定留存相關網絡日志不少于6個月。
(五)加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科學管理。
1.授權運營主體人員培訓。
授權運營主體相關管理、技術、運營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培訓通過后方可開通授權運營平臺使用權限。
2.公共數據申請審核。
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在授權運營平臺提出公共數據需求申請,經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數據提供單位通過全省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IRS)技術審核同意后獲取。涉及省回流數據的,應經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同意。
3.公共數據加工處理。
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授權運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平臺內對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并符合省管理辦法加工處理公共數據的有關要求。
4.數據產品和服務審核。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負責組織對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合規(guī)安全審核。建議授權運營主體將審核通過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在浙江大數據交易服務平臺新昌專區(qū)按照國家、省、市、縣數據要素市場規(guī)則流通交易。
5.運營收益及分配。
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保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收益,依法依規(guī)維護數據資源資產權益。鼓勵多方合作開展數據產品和服務市場化運營,探索成本分攤、利潤分成、股權參股、知識產權共享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機制。
授權運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平臺進行公共數據加工處理,應當承擔相應公共數據基礎設施的資源消耗、數據治理、模型發(fā)布、結果導出和安全服務等成本。授權運營主體通過無償使用公共數據所產生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數據提供單位有權無償使用。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統籌制定公共數據定價管理制度,協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公共數據使用定價方式、有償使用收費方式等。探索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納入政府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范圍,反哺財政預算收入。
6.數據安全管理。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堅持“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授權運營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是運營公共數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授權運營主體應當依法合規(guī)開展公共數據運營,不得泄露、竊取、篡改、毀損、丟失、不當利用公共數據,不得擅自留存或違規(guī)將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提供給第三方;完善公共數據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建立保密安全自監(jiān)管體系,確保公共數據安全,切實保護個人信息;每半年報告運營安全情況,接受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數據間隱含關系與規(guī)律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個人信息、商業(yè)秘密或保密商務信息的,應立即停止數據處理活動,及時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告風險情況。
授權運營主體違反授權運營協議,屬于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網信、公安等單位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7.運營監(jiān)督管理。
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協同發(fā)改、經信、財政等單位完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運營管理制度。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會同發(fā)改、經信、司法等單位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推進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對違反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置,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8.運營年度評估。
授權運營主體應在授權運營滿一年后,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交授權運營年度運營報告。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協調機制有關成員單位、數據提供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授權運營主體的授權運營協議執(zhí)行情況、數據產品和服務建設實施效果等開展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
四、授權運營重點領域
(一)授權的公共數據范圍。
優(yōu)先支持與民生緊密相關、行業(yè)增值潛力顯著和產業(yè)戰(zhàn)略意義重大的信用、交通、醫(yī)療、衛(wèi)生、就業(yè)、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yè)、環(huán)境、應急、金融、質量、統計、氣象、企業(yè)登記監(jiān)管、醫(yī)保、住建、公積金、商貿、物流、工業(yè)、體育、旅游、公共安全等領域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由領域主管部門牽頭推進。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授權運營。
(二)場景領域。
1.金融保險??h金融辦和銀保監(jiān)共同牽頭指導,融合市場、稅務、司法、電力、物流等涉企經濟和經營類數據,開發(fā)金融細分產品,提高金融普惠率,提高產品制定、投放精準度。
2.醫(yī)療健康??h衛(wèi)生健康局牽頭指導,融合診療、醫(yī)保、健康等數據,鼓勵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監(jiān)測預警、慢性病篩查、普惠健康保險、健康管理、中醫(yī)藥傳承創(chuàng)新、信用醫(yī)療等場景建設,提升醫(yī)療健康服務水平。
3.交通運輸??h交通運輸局牽頭指導,融合公交、軌道、道路信號燈等數據,打造智能交通車路協同應用場景,提升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4.商貿服務??h商務局牽頭指導,與平臺企業(yè)數據融合,幫助品牌和商戶實現優(yōu)質內容創(chuàng)造,推進智慧商圈改造提升;結合數字自貿區(qū)建設,推進數字監(jiān)管、數字金融、數字物流、數字治理等建設,提升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5.市場監(jiān)管。縣市場監(jiān)管局牽頭指導,利用市場監(jiān)管、稅務、統計、投訴舉報、物價等公共數據,商貿平臺等企業(yè)數據,輿情等社會數據聯合建模,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管和服務。
6.文化旅游??h文化廣電旅游局牽頭指導,基于文化旅游、交通客流、氣象、酒店、餐飲、空間地理等數據,賦能投資指引、運營優(yōu)化、收益管理等應用,推動文化旅游產業(yè)發(fā)展。
7.其他。適時推動其他領域中落地性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的場景應用,鼓勵跨部門場景應用開發(fā)。
五、組織實施
(一)明確分工責任。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協調機制確定的工作任務。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做好本領域公共數據的治理、申請審核和安全監(jiān)管等授權運營相關工作。發(fā)改、經信、財政、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產品和服務流通交易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網信、密碼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安全監(jiān)管工作。
(二)做好保障支撐。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指導、監(jiān)管、協調、考核和技術對接等工作,并視工作需要召集有關部門人員成立工作專班。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牽頭推進本領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應用場景建設。授權運營主體負責投入必要的資金、技術并積極引入相關社會數據,拓展政企融合應用場景。
(三)強化激勵引導。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綜合評價辦法,建立數據質量、應用情況和收益情況等評價指標,強化基于數據價值創(chuàng)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評價結果納入政府信息化項目績效評估,并作為下一年度政府信息化項目建設及運維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積極鼓勵創(chuàng)新、合理寬容失敗的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大膽探索。
(四)落實安全管理。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授權運營單位落實省管理辦法中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網信、密碼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單位,按照“一授權一預案”要求,結合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應用場景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授權運營主體開展應急演練。
本方案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由縣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大數據發(fā)展管理中心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附件:2023—2025年新昌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任務清單
附件
2023-2025年新昌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任務清單
序號 | 主要工作 | 具體內容 | 完成時間 | 責任單位 |
1 | 建立協調機制 | 1.起草《關于建立新昌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協調機制的通知》。 2.征求各單位意見,同步收集分管領導及對接聯絡人名單。 3.結合意見,形成《協調機制》送審稿。 4.報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府辦發(fā)文。 | 2023年11月20日前 | 縣府辦、縣大數據中心 |
2 | 制定實施方案 | 1.起草《新昌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 2.開展征求各單位意見。 3.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為期30天)。 4.完成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審查表。 5.根據各方意見修訂《實施方案》,準備起草說明、政策解讀; 6.完成司法局合規(guī)性審查,形成審查意見表。 7.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縣府辦公印發(fā)《新昌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方案》。 | 2023年12月20日前 | 縣府辦、市場監(jiān)管局、司法局、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 |
3 | 成立 專家組 | 復用市級專家組。 | /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 |
4 | 發(fā)布領域 征集通告 | 1.起草《關于首次征集新昌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主體及應用場景的通告》,擬定場景領域、申報條件。 2.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通過協調機制明確場景領域與申報條件。 3.新昌縣人民政府網站發(fā)布通告(征集時間7 天)。 | 2023年11月30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 |
5 | 資格預審 | 1.收集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 2.進行申報單位資格預審(按公告要求標準篩選申報單位)。 | 2023年12月15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 |
6 | 組織專家評審 | 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申報材料、場景的風險性等,形成專家論證意見,確定授權運營場景及授權運營單位。 | 2023年12月15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 |
7 | 召開協調機制會議審議場景 | 組織協調機制對申報場景預審。 | 2023年12月15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 |
8 | 報送省級協調機制備案 | 通過專家評審、協調機制會議后,形成相關專家意見與協調機制審議記錄材料作為備案附件資料報送省級協調機制辦公室。 | 2023年12月2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 |
9 | 向社會 公開 | 1.起草文件,起草《關于公布安全生產領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的通告》。 2.新昌縣人民政府網站發(fā)布公告。 | 2023年12月25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 |
10 | 簽訂授權運營協議 |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調機制與運營單位簽訂運營協議,蓋合同專用章。 | 2023年12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 |
11 | 崗前培訓 | 協議簽訂后,組織培訓授權運營主體相關管理、技術、運營人員的崗前培訓,包括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培訓通過后方可開通授權運營平臺使用權限。 | 2024年1月31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相關數源單位 |
12 | 審批授權數據 | 完成運營單位數據申請審批工作,監(jiān)督指導授權運營單位數據加工處理。 | 2024年2月29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相關數源單位 |
13 | 數據產品、服務審核 | 組織協調機制會議對授權運營單位開發(fā)完成的數據產品、服務進行審核并上架浙江省大數據交易中心新昌專區(qū)。 | 2024年3月31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數源單位 |
14 | 安全培訓 | 開展一次對授權運營主體人員的安全培訓,包括法律法規(guī)、網絡安全技術防護、數據安全技術防護等內容。 | 2024年6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相關數源單位 |
15 | 運營情況審查 | 授權運營單位向協調機制辦公室匯報協議執(zhí)行情況、數據產品和服務建設實施效果以及運營安全情況。 | 2024年6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相關數源單位 |
16 | 再次征集授權運營單位及應用場景 | 根據《浙江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再次開展授權運營單位及應用場景征集。 | 2024年6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協調機制成員單位 |
17 | 確定新場景及新運營主體 | 1.資格預審。 2.組織專家評審。 3.召開協調機制會議審議場景。 4.報送省級協調機制備案。 5.向社會公開。 6.簽訂授權運營協議。 | 2024年8月30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 |
18 | 新場景崗前培訓 | 新協議簽訂后,組織培訓授權運營主體相關管理、技術、運營人員的崗前培訓,包括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培訓通過后方可開通授權運營平臺使用權限。 | 2024年9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相關數源單位 |
19 | 新場景審批授權數據 | 完成新一輪運營單位數據申請審批工作,監(jiān)督指導授權運營單位數據加工處理。 | 2024年10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相關數源單位 |
20 | 運營監(jiān)督管理 | 1.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就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授權運營主體進行檢查。 2.發(fā)改、經信、財政等單位完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運營管理制度。 3.大數據中心就“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對授權運營主體進行檢查。 | 2024年11月30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數源單位 |
21 | 新場景數據產品、服務審核 | 組織協調機制會議對新授權運營單位開發(fā)完成的數據產品、服務進行審核并上架浙江省大數據交易中心新昌專區(qū)。 | 2024年11月30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數源單位 |
22 | 應急演練 | 協調機制辦公室協同各授權運營單位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 2024年11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授權運營單位 |
23 | 年度運營報告審查 | 大數據中心會同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數據提供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授權運營主體的授權運營協議執(zhí)行情況、數據產品和服務建設實施效果等開展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 | 2024年12月30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數源單位 |
24 | 簽訂補充協議 | 協調機制視一年來運營情況與授權運營單位商榷定價收費事宜。 | 2024年12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授權運營單位 |
25 | 第三輪征集授權運營單位及應用場景 | 根據《浙江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再次開展授權運營單位及應用場景征集。 | 2024年12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協調機制成員單位 |
26 | 確定第三輪場景及新運營主體 | 1.資格預審。 2.組織專家評審。 3.召開協調機制會議審議場景。 4.報送省級協調機制備案。 5.向社會公開。 6.簽訂授權運營協議。 | 2025年2月28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 |
27 | 第三輪場景崗前培訓 | 第三輪新協議簽訂后,組織培訓授權運營主體相關管理、技術、運營人員的崗前培訓,包括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培訓通過后方可開通授權運營平臺使用權限。 | 2025年3月31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相關數源單位 |
28 | 第三輪數據產品、服務審核 | 組織協調機制會議對第三輪授權運營單位開發(fā)完成的數據產品、服務進行審核并上架浙江省大數據交易中心新昌專區(qū)。 | 2025年4月30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數源單位 |
29 | 新場景安全培訓 | 開展一次對所有授權運營主體人員的安全培訓,包括法律法規(guī)、網絡安全技術防護、數據安全技術防護等內容。 | 2025年5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相關數源單位 |
30 | 運營情況審查 | 所有授權運營單位向協調機制辦公室匯報協議執(zhí)行情況、數據產品和服務建設實施效果以及運營安全情況。 | 2025年6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相關數源單位 |
31 | 第四輪征集授權運營單位及應用場景 | 根據《浙江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按照省里具體指示開展第四次授權運營單位及應用場景征集。 | 2025年6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協調機制成員單位 |
32 | 簽訂補充協議 | 協調機制視一年來運營情況與第二次授權運營單位商榷定價收費事宜。 | 2025年8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授權運營單位 |
33 | 運營監(jiān)督管理 | 1.大數據中心就“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對所有授權運營主體進行檢查。 2.發(fā)改、經信、司法等單位建立完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 2025年9月30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數源單位 |
34 | 授權運營單位應急演練 | 協調機制辦公室協同各授權運營單位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 2025年11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授權運營單位 |
35 | 年度運營報告審查 | 大數據中心會同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數據提供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授權運營主體的授權運營協議執(zhí)行情況、數據產品和服務建設實施效果等開展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 | 2025年12月30日前 | 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相關數源單位 |
36 | 簽訂補充協議 | 協調機制視一年來運營情況與相關授權運營單位商榷定價收費事宜。 | 2025年12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縣大數據中心、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授權運營單位 |
37 | 第五輪征集授權運營單位及應用場景 | 根據《浙江省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按照省市工作要求開展第五次授權運營單位及應用場景征集。 | 2025年12月30日前 | 協調機制辦公室、協調機制成員單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