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交通局關于印發(fā)
《重慶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交規(guī)〔2023〕1號
各區(qū)縣(自治縣)交通局、兩江新區(qū)城市管理局、萬盛經(jīng)開區(qū)交通局、高新區(qū)城市建設事務中心,局屬各單位,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組織對《重慶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辦法》已經(jīng)我局2022年第2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重慶市交通局
2023年1月3日
重慶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規(guī)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公路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重慶市交通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批準初步設計或一階段施工圖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應執(zhí)行本辦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可參照執(zhí)行。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建立設計變更臺帳,并配合檢查。
第四條 設計變更應以優(yōu)化、完善原設計為前提,以提高設計質量、節(jié)約資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環(huán)保、利于營運為目標,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xù)長度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或累計占項目總里程30%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單跨跨徑大于150m的特大橋數(shù)量或結構型式發(fā)生變化的;
3.特長隧道的數(shù)量或通風方案發(fā)生變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數(shù)量發(fā)生變化的;
5.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guī)模發(fā)生變化的;
6.公路等級發(fā)生變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1.連續(xù)長度2公里以上(含2公里)或累計占項目總里程10%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連接線的標準或規(guī)模發(fā)生變化的;
3.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fā)生變化的;
4.大中橋的數(shù)量或結構型式發(fā)生變化的;
5.除特長隧道外其他隧道的數(shù)量發(fā)生變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發(fā)生變化的;
7.分離式立交的數(shù)量發(fā)生變化的;
8.監(jiān)控、通訊系統(tǒng)總體方案發(fā)生變化的;
9.管理、養(yǎng)護和服務設施的位置、數(shù)量和規(guī)模發(fā)生變化的;
10.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公路工程其他單項設計變更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其他公路工程其他單項設計變更工程費用變化超過200萬元的;
(三)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未經(jīng)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經(jīng)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變更已經(jīng)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guī)避審批。
第七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批實行分級管理制。
(一)交通運輸部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批。
(二)市交通局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項目,按以下程序審批:
1.重大設計變更由市交通局負責審批;
2.較大設計變更由施工圖審批單位負責審批;
3.一般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負責審查, 并負責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進行管理。
(三)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審批單位一致的,施工圖設計相對初步設計階段的變更可在施工圖審批時一并審批確認。
第八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jiān)理等單位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設計變更建議,設計變更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注明變更理由。建設單位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議。其他單位提出設計變更建議的,應征求建設單位同意后由建設單位向審批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
第九條 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建設單位根據(jù)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建議,建設單位經(jīng)審查論證確認后,按照第七條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設計變更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提出變更建議的單位、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擬委托的變更勘察設計單位、預估的造價變更等內容;
(二)設計變更建議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意見(變更設計單位發(fā)生變化的);
(四)變更設計方案(含費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試驗資料等。
(五)申請人認為應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設計變更的審批單位在受理設計變更申請時,應對申請材料的齊備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重大設計變更或較大設計變更的審批單位應組織質量監(jiān)督、造價等部門以及有關技術專家對設計變更申請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形成備忘錄留存。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的審批單位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交通行政審批許可決定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的結論和理由;
(二)是否需要繼續(xù)開展變更施工圖設計;
(三)對擬開展的設計變更勘察設計的有關要求;
(四)對擬委托的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的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交通行政審批許可決定書發(fā)出后,勘察設計單位應及時完善設計變更的修編工作,并同時編制相應階段的變更造價文件。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jīng)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重大和較大設計變更在編制概算和預算文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設計變更概算應按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概算預算編制辦法計算所有費用。設計變更預算只計算建筑安裝工程費和征地拆遷費。
(二)設計變更概、預算文件應依據(jù)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配套定額,以及我市相關規(guī)定進行編制,其他專業(yè)工程的建安費按相應專業(yè)的造價依據(jù)計算。材料單價依據(jù)重慶市交通工程造價站(以下簡稱“市交通造價站”)發(fā)布的《重慶市交通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確定,信息價中缺項的參考重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工程造價總站發(fā)布的《重慶工程造價信息》并結合市場調查綜合取定,均未公布的經(jīng)市場調查取定。
1.初步設計階段或工可階段招標的項目,采用概算批復時采用的造價依據(jù)及配套標準、規(guī)定和人工工日單價、材料信息價。
2.施工圖階段招標的項目, 采用預算批復時采用的造價依據(jù)及配套標準、規(guī)定,未批復預算的采用投標截止日期時應采用的造價依據(jù)及配套標準、規(guī)定;采用投標截止日期時應采用的人工工日單價和已發(fā)布的最近一期材料信息價。
3.未包含在合同內的項目紅線外的新增工程、因規(guī)劃調整導致路線方案發(fā)生重大變化的重大設計變更和重新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項目,采用設計變更概算、預算送審時應采用的造價依據(jù)及配套標準、規(guī)定;變更概、預算編制采用送審時應采用的人工工日單價和已發(fā)布的最近一期材料信息價,審查采用出具審查意見時應采用的人工工日單價和已發(fā)布的最近一期材料信息價。
第十五條 變更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建設單位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
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第七條規(guī)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設計單位發(fā)生變化的,提交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意見;
(二)設計變更申請書;
(三)設計變更建議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四)變更設計方案(含費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設計資料等。
第十六條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在6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屬于市交通局審批的設計變更,通過評審并修改完善后的概預算文件10日內報市交通造價站審查,市交通造價站在收到完整資料后及時向市交通局提交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設單位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24小時內按第七條規(guī)定書面報告相關審批部門,同時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xù),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對于設計規(guī)范要求采用動態(tài)設計的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與勘察設計單位在合同中就動態(tài)設計范圍和內容進行明確,可以按照一般設計變更辦理。
前款所稱動態(tài)設計是指受建設條件限制,難以在勘察設計階段完全準確掌握地質情況,按照有關設計規(guī)范要求,需在施工過程中動態(tài)查明地質情況,并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補充、修改或完善的設計方法。
第十九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時,建設單位應根據(jù)招標投標相關規(guī)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費用原則上應控制在批準的設計變更概預算范圍內,設計變更費用的單價應按照簽訂的合同確定,合同未約定的應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一)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相應子目單價或類似子目(工程范圍、內容、質量要求基本相同)單價的,直接采用合同清單單價。
(二)工程變更項目的工程范圍、內容、質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計量單位與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單存在差異,可采用換算、類比、內插等方法間接使用工程量清單已有單價,形成變更工程的單價;工程項目變更后有部分工作內容改變,按上述方法并根據(jù)工程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后作為變更工程的單價。
(三)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單中沒有相同或類似子目單價的,可以采用本項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子目單價的平均價,或參照平均價并根據(jù)工程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后作為變更工程的單價。
(四)若本合同段及本項目其它合同段沒有相同子目或類似子目單價套用的,則根據(jù)本辦法第十四條原則進行計算,并按本合同段中標價與最高投標限價的下浮幅度進行調整確定新增單價。
(五)合同清單中有相應綜合單價且僅變更材料的,則原綜合單價不變,只調整材料價差。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或其造價機構應加強公路工程變更造價的過程監(jiān)督管理,組織設計變更造價檢查,對不按規(guī)定確定變更單價或存在爭議的變更單價進行核查和糾正。
第二十二條 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xiàn)設計變更降低服務水平或技術標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或責令糾正。
第二十三條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或未及時開展變更設計及施工,并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經(jīng)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jīng)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由建設單位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并按照信用評價規(guī)定進行信用扣分,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通報、取消重慶市公路建設市場的準入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納入信用評價;情節(jié)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zhí)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不按照規(guī)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guī)避審批的;
(三)未經(jīng)審查批準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確定變更費用及單價的;
(五)未按規(guī)定將設計變更管理臺帳向有關部門備案的。
第二十七條 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按照規(guī)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詳細的一般設計變更管理規(guī)定,明確建設單位、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等單位的責任以及變更辦理流程、時間要求等,并作為與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等單位簽訂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交通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渝交委路〔2012〕32號)同時廢止。
附表:1.重慶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申請書
2.重慶市公路工程緊急搶險設計變更報告書
3.重慶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備忘錄
4.重慶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帳
附表1
重慶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申請書
項 目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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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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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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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變更建議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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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變更類別 | □重大設計變更 □ 較大設計變更 |
變更主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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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造價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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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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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1.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2.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意見; 3.另行委托的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4.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復印件; 5.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
申 請 單 位 | 申請單位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章):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及編號 | (年) —(月)—(日)—(序號)<由受理單位填寫,與受理通知書編號一致,作為登記用> |
注:本表適用于公路工程重大設計變更或較大設計變更。
附表2
重慶市公路工程緊急搶險設計變更報告書
項 目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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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變更類別 | □重大設計變更 □ 較大設計變更 |
變更工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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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名稱 |
|
存在的主要緊急情況簡述 |
|
初步采取的緊急措施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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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單 位 | 報告單位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章):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
報 告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注:本表適用于公路工程重大設計變更或較大設計變更。
附表3
重慶市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查備忘錄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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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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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類別 | □重大設計變更 □ 較大設計變更 | |||||||||
評審時間 |
| 評審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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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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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人員 | 邀請專家 | (單位) | (簽名) | |||||||
(單位) | (簽名) | |||||||||
(單位) | (簽名) | |||||||||
(單位) | (簽名) | |||||||||
(單位) | (簽名) | |||||||||
(單位) | (簽名) | |||||||||
參加部門 | 交通主管部門 | (簽名) | ||||||||
質量監(jiān)督部門 | (簽名) | |||||||||
造價管理部門 | (簽名) | |||||||||
注:本表適用于公路工程重大設計變更或較大設計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