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縣科學技術局
關于印發(fā)《巫溪縣科普基地創(chuàng)建及管理辦法
(修訂)》的通知
巫溪科技局發(fā)〔2023〕30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科普能力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我縣科普基地的運行與管理,現將《巫溪縣科普基地創(chuàng)建及管理辦法(修訂)》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巫溪縣科學技術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巫溪縣科普基地創(chuàng)建及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工作的積極性,加強科普陣地建設,提升區(qū)域科普能力,為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提供有力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重慶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重慶市科普基地創(chuàng)建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巫溪縣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是開展社會性、群眾性、經常性科普活動的有效平臺,對全縣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主要從事科學和技術知識傳播、科普活動策劃和組織、科普創(chuàng)作、科普培訓、展教品研發(fā)等工作的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縣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由縣科技局負責科普基地的創(chuàng)建、命名、發(fā)展、管理及評估等工作,并負責組織推薦申報國家、市級科普基地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分類和條件
第四條 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分為場館類、旅游景區(qū)類、教育培訓類、傳媒類、研發(fā)創(chuàng)作類等5個類別。不同類別的科普基地,均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按類別申報和創(chuàng)建。
第五條 申報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注冊的,能獨立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
(二)在同行業(yè)中具有先進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能力、科普創(chuàng)作能力、展品研發(fā)能力,并具有較強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
(三)有具體的工作部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科普工作規(guī)劃。
(四)具有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科普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能保證科普活動的正常開展。
(五)具備與開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資源、設施、場所等條件。
(六)配備有專(兼)職的科普工作者。
(七)具備一定的開展對外科普合作與交流能力。
(八)接受縣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的指導和下達的科普工作任務。
(九)近2年累計組織開展3次及以上科普活動。
第六條 場館科普基地是指長期穩(wěn)定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所。申報場館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普場館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展廳面積占場館建筑面積50%以上,并具備與展廳條件相匹配的科普設施和器材。
(二)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每年對青少年實行優(yōu)惠或免費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天(含法定節(jié)假日),在科技周、科普日等重點科普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優(yōu)惠或免費開放,并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
(三)具備與場館面積、展品數量、參觀人次相應的科普講解和指導人員,原則上不少于2名。
(四)具有科普活動策劃、組織及執(zhí)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種手段和載體開展科普活動。
第七條 旅游景區(qū)科普基地是指具有較好科技內涵和科普功能的旅游景區(qū)(點)。申報旅游景區(qū)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通過《全國旅游景區(qū)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3A級及以上旅游景區(qū)(點)認定。
(二)具備與旅游參觀線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觀光導覽、導視系統(tǒng),能夠通過文字、圖片、實物、互動視頻等形式展示景區(qū)內的科普元素。
(三)配備2名以上專職科普導游,并配以專門的科普導游詞(解說詞)。
第八條 教育培訓科普基地是指針對科普管理人員、科普業(yè)務人員、科普志愿人員、普通公眾開展科普培訓的機構。申報教育培訓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專門從事科普教育培訓的部門。
(二)專職教育培訓人員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數量的客座專家等兼職培訓人員。
(三)具備一定規(guī)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訓的固定場所及設施設備,具有明確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四)具有持續(xù)開發(fā)基于自身優(yōu)勢的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訓教材和課程資源的能力,有針對科普工作者教育培訓的教學大綱、教材及課程計劃,擁有主題內容明確、形式多樣的科普展教資源。
第九條 傳媒科普基地是指具有覆蓋能力,以電子媒介、印刷媒介等為載體,具備開展科普工作能力的機構。申報傳媒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主管部門批準的傳媒資質。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廣播、電視、網站、書籍等科普欄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設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業(yè)務的部門,配有5名以上的專(兼)職人員。
(四)有固定的欄目或版面開展傳播創(chuàng)新文化、報道科技新聞、普及科技知識、宣傳科技成果、舉辦科普活動、解讀科技政策等相關內容宣傳。
第十條 研發(fā)創(chuàng)作科普基地是指專門從事用于科普活動的設備、作品、教育等科普產品研發(fā)和原創(chuàng)性科普作品創(chuàng)作、科普創(chuàng)意策劃的機構。申報研發(fā)創(chuàng)作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fā)、創(chuàng)作方向和年度研究開發(fā)、創(chuàng)作計劃。
(二)每年投入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fā)經費應不低于本單位研發(fā)費用的10%。
(三)具有固定從事科普研發(fā)與創(chuàng)作工作的隊伍,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2名。
(四)具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研發(fā)條件。
(五)具有相應的研發(fā)產品投入科普活動。
第三章 創(chuàng)建與申報
第十一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鎮(zhèn)街負責本行業(yè)或本行政區(qū)域內科普基地的推薦申報工作,也可進行聯(lián)合申報。
第十二條 鼓勵多個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聯(lián)建共建科普基地。參與聯(lián)建共建各方應當簽訂聯(lián)建共建協(xié)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指定一個主要依托單位。
第十三條 申報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應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一)《巫溪縣科普基地申報表》一式五份。
(二)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資質的證明材料。
(三)場地設施、儀器設備等證明材料。
(四)人員資質、學歷等證明材料。
(五)近兩年開展各類科普活動或從事科普工作原始檔案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計劃。
(七)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科普基地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
第四章 評審與命名
第十五條 縣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對申報的科普基地進行評審,并提出科普基地建議名單(以下簡稱建議名單)。
第十六條 建議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建議名單持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縣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縣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調查核實后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建議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命名為“巫溪縣科普基地”,由縣科技局授牌。
第五章 建設與發(fā)展
第十八條 科普基地應當遵守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社會準則,完善組織機構及工作制度,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積極組織開展科普活動,參加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重大主題活動,主動做好信息報送和宣傳推廣工作。
第十九條 科普基地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大投入,為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撐和保障。
第二十條 對獲得縣級科普基地認定的,給予3萬元的補助;對獲得市級科普基地認定的,給予10萬元的補助。
第六章 管理與評估
第二十一條 科普基地每年向縣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年度科普工作總結??h科技局每兩年對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對考核結果優(yōu)良的科普基地優(yōu)先推薦申報市級科普基地,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見并指導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科普基地采取屬地化管理,實行“競爭入選、達標認定、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動態(tài)管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巫溪縣科普基地”稱號。
(一)連續(xù)兩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有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經專項評估不符合科普基地命名條件的。
(四)有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不接受縣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的業(yè)務指導和科普任務,或未向縣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總結的。
(六)科普基地發(fā)生重大變化且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段紫h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fā)巫溪縣科普基地創(chuàng)建及管理辦法的通知》(巫溪科技局發(fā)〔2021〕1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附件
巫溪縣科普基地申報表
( 類科普基地)
基地名稱:
申報單位: (公章)
負 責 人:
主管單位: (公章)
申報日期:
巫溪縣科學技術局 制
二○二三年十二月
填 報 說 明
一、本申報書是巫溪縣科普基地認定的重要依據。所列各條內容,必須實事求是,逐條認真填寫,表達要明確、嚴謹,并提供真實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申報單位請明確自身所申報的科普基地類型。不符合《巫溪縣科普基地創(chuàng)建及管理辦法》要求的單位,不予受理。
三、填寫內容涉及外文名稱,要寫清全稱和縮寫字母,并標注規(guī)范的中文翻譯。
四、請按照表格格式和要求填寫,不得自行改變版式,取消和增加條目。
五、隸屬縣級有關部門的申報單位,主管部門與推薦單位為同一機構。隸屬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申報單位,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初審并推薦。
一、基本情況
科普基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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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單位 信息 | 申報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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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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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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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事業(yè)單位□ 企業(yè)單位□ 其他□ | ||||
主營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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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
| 聯(lián)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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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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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信息 | 姓 名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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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
| 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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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箱 |
| 郵 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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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年收入 情況 | 財政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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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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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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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科普投入 情況 | 財政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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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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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簡介及近年來科普工作介紹 (300字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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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信息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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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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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
| 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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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源與能力狀況
載體與資源情況(科普資源數量、質量及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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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條件、工作平臺、設施設備、文化氛圍、開放情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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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人員 及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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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策劃 創(chuàng)新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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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普工作綜合績效及規(guī)劃
科普工作綜合績效(科普活動開展情況、科普研發(fā)創(chuàng)作情況、面向公眾開放程度、科普效果及經濟和社會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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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工作規(guī)劃及相關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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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審認定意見
申報單位簽章
法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主管單位意見
領導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推薦單位意見
領導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縣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意見
領導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