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定安縣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定府辦〔2021〕26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定安縣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已經(jīng)縣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定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定安縣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17 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瓊府〔2013〕58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等相關規(guī)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和涂裝式樣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qū)域校車服務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領導、組織、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校車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
第四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家庭、學校、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xié)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成立縣校車安全管理聯(lián)席委員會,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會議召集人,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教育局、縣行政審批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jiān)管局和各鎮(zhèn)人民政府等分管領導組成。主要職能是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研究決定校車安全管理重大事項,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牽頭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標考核制度;
(二)指導、監(jiān)督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牽頭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四)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五)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監(jiān)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縣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審批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校車使用許可申請;
(二)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縣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局交管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zhí)岢鲆庖?依法核發(fā)校車標牌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
(二)審批、注銷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對校車駕駛人駕駛資格進行審驗;
(三)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依法及時查處校車、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定期向教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通報校車、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
(五)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六)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縣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合理規(guī)劃農(nóng)村客運線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農(nóng)村公路安全通行技術條件;
(二)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zhí)岢鲆庖姡?/span>
(三)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縣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為校車服務提供者依法辦理登記注冊,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jīng)營行為;
(二)依法規(guī)范和維護校車市場交易秩序;
(三)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
(四)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縣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各鎮(zhèn)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設立并公布校車安全管理監(jiān)督舉報電話或網(wǎng)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二條 學校可以自主配備校車,用于接送本校學生。
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一)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企業(yè);
(二)縣政府批準從事校車服務工作的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第十三條 采用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在接受校車服務前將校車服務提供者有關材料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五條 學?;蛐\嚪仗峁┱呦蚪逃块T提交購置使用校車服務的書面申請書,教育局同意申請后,申請人向?qū)徟块T提交符合以下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jīng)在公安局交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jīng)投保含商業(yè)險在內(nèi)的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學校申請校車使用許可還需要提供行政資質(zhì)登記證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第十六條 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分別按不同情形作出處理:對提交符合要求的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的,決定予以受理;對提交材料不齊全的,要求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性補充完整,拒絕補充材料的,決定不予受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分別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局交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公安局交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回復意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公安局交管部門接到審批部門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nèi)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wèi)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屬于專用校車的,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
公安局交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批部門轉(zhuǎn)來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2個工作日內(nèi),會同交通運輸、教育行政等相關部門實地查看校車運行方案記載的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審查開行時間和選用車型是否合理,并審查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五)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八條 學?;蛘咝\嚪仗峁┱呓?jīng)縣人民政府批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公安局交管部門領取校車標牌。領取時應填寫《校車標牌領取表》和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校車使用許可;
(五)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校車運行方案。
公安局交管部門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收到《校車標牌領取表》之日起3日內(nèi)核發(fā)校車標牌。
第十九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發(fā)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第二十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zhì)。
第二十一條 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注銷或者撤銷的,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敳鸪\嚇酥緹?、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經(jīng)公安局交管部門確認后,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fā)的公安局交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核發(fā)標牌的公安局交管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二十三條 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學?;蛘咝\嚪仗峁┱邞斣谛\嚈z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nèi)向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nèi),確認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公安局交管部門在確認車輛取得檢驗合格標志后,換發(fā)校車標牌。
二十四條 公安局交管部門應當每月將校車標牌的發(fā)放、變更、收回等信息書面報縣人民政府備案,并書面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核發(fā)校車標牌的公安局交管部門應當每月匯總轄區(qū)內(nèi)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書面通知學?;蛘咝\嚪仗峁┱?,并書面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之日起,每月查詢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及時到公安局交管部門接受處理。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jīng)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nèi)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nèi)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以及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公安局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憑證、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無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 公安局交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書面通報審批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nèi)到公安局交管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3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對逾期未審驗的,公安局交管部門應書面通報學?;蛘咝\嚪仗峁┱?,由其督促校車駕駛人參加審驗。在審驗通過之前,校車駕駛人暫停駕駛校車。
第二十九條 公安局交管部門應當與衛(wèi)生、教育等部門和學校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定期獲取校車駕駛人犯罪、吸毒、癲癇、精神病、傳染性疾病等涉及違法及駕駛安全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三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局交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書面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有記滿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三十二條 在審核確定校車行駛線路時,由公安局交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交通運輸?shù)炔块T對相關的道路進行實地勘查,檢查道路交通狀況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狀況,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規(guī)范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志。
第三十三條 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縣屬有關部門、屬地鎮(zhèn)政府應當組織采取措施,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直至整改到位并經(jīng)過實地檢查確認,方可允許校車通行。
交通運輸、公安局交管部門對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經(jīng)常發(fā)生機動車翻車、側滑、碰撞等情形的事故多發(fā)路段或者存在道路積水影響安全通行的,應當及時進行研究分析,查明原因,向縣、鎮(zhèn)政府提出整改意見,縣屬有關部門、屬地鎮(zhèn)政府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整改。
道路施工單位應當按標準規(guī)范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
第三十四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九條將校車標牌放置規(guī)定位置,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安局交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學校門前周邊道路及停車場、停車泊位的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堵塞的,公安局交管部門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六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對于農(nóng)村地區(qū),校車??空军c或者公共交通站臺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的,相關部門可以選擇在村口寬闊地點作為臨時??奎c,制作并懸掛簡易??繕俗R和標牌。根據(jù)需要逐步完善校車停靠站點,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其他車輛不得占用校車??空军c停車。對占用校車停靠站點的其他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其駛離,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的,可以拖移至指定的地點停放。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規(guī)劃及建設單位應當科學、合理規(guī)劃校車??空军c,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校車在公共交通站點??康?,也應設立相應的預告標識、停靠站點標牌。
第三十七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沒有安裝停車指示標志的在用校車,應當按照標準安裝設置停車指示標志。確實無法安裝停車指示標志的,應當配備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路邊停車時,駕駛人應當打開停車指示標志,學生上下車完成后收回。
第三十八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九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不得跨縣行政區(qū)域接送學生,不得在高速路上行駛,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80 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60 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20 公里。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對前款情形,情節(jié)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口頭警告后放行;適用簡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讓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公安局交管部門發(fā)現(xiàn)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校車的,應當責令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立即安排具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
第四十二條 公安局交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四十三條 配備有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駕駛人,必須共同簽訂校車行駛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所應負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 校車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低年級學生乘坐的校車,應當配備不少于1人的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必須全程隨車照看乘車學生。
第四十五條 校車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應制止開行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才能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在車上向?qū)W生宣講乘車安全注意事項,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各種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開。
第四十六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七條 校車行駛前,校車駕駛人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zhuǎn)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加油站不得給乘坐有學生的校車加油。
第四十八條 校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車內(nèi)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制定校車突發(fā)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行車預警機制,明確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后的應急處理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縣校車安全管理聯(lián)席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jù)自身職責應當加強校車管理安全監(jiān)督檢查,依法及時糾正和查處影響校車安全管理行為。根據(jù)需要,縣校車安全管理聯(lián)席委員會成員單位可以開展聯(lián)合執(zhí)法檢查活動,對違反本辦法的,依據(jù)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縣公安局交管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