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文昌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導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
文府規(guī)〔2023〕199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yè)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導辦法(2023年修訂)》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文昌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導辦法
(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規(guī)范宅基地管理,根據《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廳關于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瓊自然資規(guī)〔2020〕7號)《文昌市農村宅基地試點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是指《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實施前,因歷史原因造成的超標準占用宅基地或一戶多宅等情況,經農戶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一定數額的有償使用費,獲取其超占宅基地使用權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經批準獲得宅基地資格權的個人用于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在現實中已經建造房屋的土地、之前建過房屋但閑置已無地上物的土地和準備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種類型。
農村宅基地界線范圍為村民實際建造房屋及附屬生活設施的現狀范圍。庭院經濟用地和村莊公共設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圍。
第二章 有償使用范圍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村民一戶占用兩處以上宅基地且總面積超過175平方米的,認定為一戶多宅,總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不認定為一戶多宅。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獨立作為“戶”在本村申請宅基地確權登記:
(一)已婚或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依法繼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未成年人;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之外,確需以“戶”申請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并經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公示認定。
第六條 符合分戶建房規(guī)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合計沒有超過分戶后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不納入有償使用范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結合實際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單宗宅基地面積超過“一戶一宅”標準的,超出部分面積須有償使用;
(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轉讓、互換、受贈或繼承等方式合法獲得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另建房屋占用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一戶一宅”標準的,超出部分面積需有償使用,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除外。;
(三)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受贈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的,超出175平方米的部分面積須有償使用。原權利人已辦理有償使用手續(xù)并繳納有償使用費用的,到期后由現權利人續(xù)繳。
第八條 適用宅基地有償使用的房屋須符合現行的文昌市總體規(guī)劃、詳細規(guī)劃,且土地利用現狀為建設用地。
第三章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收取
第九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按照經省政府批準同意,并發(fā)布執(zhí)行的文昌市農村集體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40%進行核算。農村宅基地坐落在城鎮(zhèn)基準地價覆蓋范圍內的,參照所處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鎮(zhèn)基準地價的40%進行核算,如同一個農村集體涉及到兩個或多個城鎮(zhèn)基準地價片區(qū)的,則按照較低基準地價的40%對全村進行核算,作為應補繳有償使用費標準。
第十條 為鼓勵節(jié)約集約用地,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按超占面積大小實行階梯定價:
(一)超出部分的面積為不大于175平方米的,按基準地價的40%進行核算;
(二)超出部分的面積大于175平方米、不大于350平方米的,按基準地價的80%進行核算;
(三)超出部分的面積大于350平方米、不大于525平方米的,按基準地價的120%進行核算;
(四)超出部分的面積大于525平方米的,報市農業(yè)農村局按“一宅一策”的原則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討論后確定。
實施過程中基準地價調整的,按調整后的價格執(zhí)行。有償使用收費金額=宅基地所在區(qū)域基準地價×有償使用面積×住宅用地(農村集體)使用年期修正系數。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
拒繳有償使用費的,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只按“一戶一宅”標準進行補償,超占部分面積不納入補償范圍。
第十一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年限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宅基地權利人根據房屋新舊程度等情況自行協(xié)商確定,最低不少于20年,最長不超過70年,自有償使用之日起計算。有償使用面積和有償使用年限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記事欄內注明。
第十二條 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償使用宅基地的,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的記事欄內予以注明。
第十三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按使用年限一次性繳納。合同到期后宅基地權利人可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續(xù)簽宅基地有償使用合同。在未繳清全部費用之前,不得按已繳費用及其所占應繳總費用的比例分期頒發(fā)使用權證。
超過規(guī)定時間不交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每延期一日,按有償使用費0.5%的比例累計加收違約金。
拒繳違約金,宅基地被征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征地補償款中扣除累計拒繳的違約金數額之后予以分配。
第十四條 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的有償使用費收取應結合村莊規(guī)劃區(qū)別對待:
(一)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的房子,已按照實際占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發(fā)證的,不收取有償使用費。未進行確權發(fā)證的,在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補辦確權登記頒證手續(xù)的,不收取有償使用費,否則按照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收取有償使用費。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4日建的房子,在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后,在175平方米范圍內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對于超過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文昌市總體規(guī)劃和村莊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使用人申請并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補繳清該部分宅基地的有償使用費后可頒發(fā)不動產權證,并在該證書附記中備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償使用費繳納信息,補繳費用按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應補繳有償使用費標準的50%核算。
(三)1999年9月24日至2019年11月28日《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頒布實施前已建的房子(認定違法的除外),在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后,在175平方米范圍內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對于超過175平方米的部分用地,在符合文昌市總體規(guī)劃和村莊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使用人申請并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補繳清該部分宅基地的有償使用費后可頒發(fā)不動產權證,并在該證書附記中備注超出部分用地的有償使用費繳納信息,補繳費用按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應補繳有償使用費標準的100%核算。
第十五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
(二)公示。村集體經濟組織受理申請后,應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并將擬有償使用的地塊四至、對象、面積、繳交有償使用金額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三)審批。公示期滿無異議且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呈村委會做初審,初審通過后由村委會報鎮(zhèn)政府審批。
(四)簽訂協(xié)議。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宅基地有償使用對象簽訂《文昌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合同》。
(五)繳費。宅基地有償使用對象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交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用。
第十六條 有償使用對象完成宅基地有償使用流程后,依據《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廳關于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瓊自然資規(guī)〔2020〕7號)規(guī)定辦理房地一體不動產確權登記。
第十七條 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精準扶貧建檔立卡對象、低保戶、特困人員等,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同意后,可以實行緩繳、減繳或免繳。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黨員干部應動員其親屬積極參與繳納。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納入集體資產統(tǒng)一管理使用。屬地鎮(zhèn)政府要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財務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制度,對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進行審計監(jiān)督,財政、紀檢部門加強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有償使用費實行村賬鎮(zhèn)管,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賬務情況報鎮(zhèn)政府備案,并向村民公開收支明細。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要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jiān)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減免、截留、挪用、侵占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 收取有償使用費應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收據。
第二十二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收繳情況必須每年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至少公示兩次。
第二十三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要本著“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90%留給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10%留給村委會,主要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建設、村務管理、民生保障、公益事業(yè)、公共支出、宅基地有償退出回購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文昌市農業(yè)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