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公安廳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
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瓊工信規(guī)〔2023〕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現將《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暫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公安廳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1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2021—2035年)》《智能汽車創(chuàng)新發(fā)展戰(zhàn)略》《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guī)范(試行)》,規(guī)范本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制度創(chuàng)新精神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活動。
本辦法所稱道路測試,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環(huán)島旅游公路)、城市道路、區(qū)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智能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本辦法所稱示范應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環(huán)島旅游公路)、城市道路、區(qū)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汽車載人載物或特種作業(yè)運行活動。
本辦法所稱商業(yè)化試點,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環(huán)島旅游公路)、城市道路、區(qū)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以智能汽車為載體,提供收費載人、載物或者特種作業(yè)服務,具有探索性的商業(yè)化試點活動,屬于示范應用的特殊范疇。
本辦法所稱測試區(qū)(場),是指在固定區(qū)域設置的具有封閉物理界限及智能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所需道路、網聯等設施及環(huán)境條件的場地。
第三條 堅持“安全可控、開放創(chuàng)新”的原則,以分步推進的方式,拓展智能汽車測試和示范應用區(qū)域,優(yōu)化產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逐步實現商業(yè)化推廣應用。用于智能汽車測試和示范應用的道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明顯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二)道路標志標線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三)實現監(jiān)控全覆蓋或者覆蓋重點路段。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四條 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負責本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統一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聯席工作小組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有關事項,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 聯席工作小組組織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評審專家組,負責對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相關事項進行論證評估,出具專家意見。
第六條 聯席工作小組依法委托相關社會機構,作為本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負責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全過程實施和監(jiān)管,包括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請受理,組織專家論證評估,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跟蹤、數據采集及日常監(jiān)管等工作。
第七條 各市(縣)政府遵循分級分類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在轄區(qū)內選擇具備支撐自動駕駛及網聯功能實現的若干典型路段、區(qū)域,用于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活動。開放測試和示范應用路段或區(qū)域內應設置相應標識或提示信息。
(一)對于高速、國道、省道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由各市(縣)政府選取適合路段或區(qū)域,進行道路安全風險評估及分級,并形成相關道路安全評估意見和風險等級報送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結合智能汽車特點和實際需求,采取分區(qū)域、分時段的方式開放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路權,并向社會公布。
(二)對于其他道路,由各市(縣)政府選取適合路段或區(qū)域,經道路安全風險評估及分級后,自行組織劃定開放測試和示范應用路段或區(qū)域,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報聯席工作小組備案。
第八條 各市(縣)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開展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工作。
第三章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請
第九條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按照保障安全、由易到難、循序漸進的原則,達到一定道路測試或者示范應用里程并且期間未發(fā)生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關技術和資質要求并且通過相關測試和評審后,方可從低風險等級道路升級為高風險等級道路,方可從道路測試升級為示范應用和商業(yè)化試點,方可從低技術等級自動駕駛升級為高技術等級自動駕駛。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應符合相關要求(見附件1)。
第十條 智能汽車道路測試申請流程如下:
(一)道路測試主體應按規(guī)定向第三方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第三方機構于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材料初審合格后,第三方機構應進行以下工作:
1.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道路測試主體到指定地點進行實車檢查及試驗,審查道路測試主體提供的測試車輛及相關功能與申請材料描述內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報告;
2.在通過實車檢查及試驗的測試車輛上安裝用于向第三方機構監(jiān)管平臺反饋相關數據的監(jiān)管裝置,并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監(jiān)管裝置接入證明;
3.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論證;
4.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及專家意見。
(二)聯席工作小組收到第三方機構提交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聯席工作小組會議審核,確認道路測試主體的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并由第三方機構將自我聲明連同相應標識一并發(fā)給道路測試主體。
(三)道路測試主體應當憑《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所要求的證明(包括經確認的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等材料)、憑證(含保險憑證),向屬地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一條 智能汽車示范應用申請流程如下:
(一)示范應用主體應按規(guī)定向第三方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第三方機構于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材料初審合格后,第三方機構應進行以下工作:
1.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示范應用主體到指定地點進行實車審查,審查示范應用主體提供的申請材料描述內容的一致性,審核通過后并出具報告;
2.在審核通過后的示范應用車輛,檢查并確保安裝用于向第三方機構監(jiān)管平臺反饋相關數據的監(jiān)管裝置,并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監(jiān)管裝置接入證明;
3.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論證;
4.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及專家意見。
(二)聯席工作小組收到第三方機構提交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聯席工作小組會議審核,確認示范應用主體的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并由第三方機構將自我聲明連同相應標識一并發(fā)給示范應用主體。
(三)示范應用主體應當憑《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所要求的證明(包括經確認的智能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等材料)、憑證(含保險憑證),向屬地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一節(jié) 道路測試
第十二條 道路測試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道路測試主體、駕駛人和車輛的基本情況(見附件1)。
(二)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見附件3),包括道路測試主體、車輛識別代號、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及測試項目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或車輛出廠合格證)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三)道路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以及自動駕駛功能對應的設計運行條件說明,包括設計運行范圍、車輛狀態(tài)和駕駛人狀態(tài)等。
(四)道路測試車輛設計運行范圍與擬進行道路測試路段、區(qū)域內各類交通要素對應關系說明。
(五)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對未進入公告車型的可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對未取得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可提供車輛滿足安全運行條件的聲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
(六)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八)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jiān)控平臺,應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九)道路測試主體自行開展的模擬仿真測試與測試區(qū)(場)等特定區(qū)域實車測試的說明材料。
(十)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yè)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智能汽車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
(十一)經第三方機構評審通過的道路測試方案,至少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時段、測試項目、測試評價規(guī)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網絡安全測試等。
(十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第十三條 如需變更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基本信息的,由道路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機構提交變更說明、原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變更后的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應證明材料,第三方機構初審通過后遞交聯席工作小組審核。
安全性自我聲明信息更新時,若車輛配置及道路測試項目等未發(fā)生變更的,無需重復進行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若發(fā)生變更的,需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yè)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根據變更情況進行相應的測試。
第十四條 對同一批次申請且符合“三同原則”(即車型、自動駕駛系統、系統配置一致原則)的測試車輛,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按照進一法計算,至少1輛)進行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抽查。
第十五條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與該道路測試主體已獲得道路測試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型、自動駕駛系統、系統配置等一致的)的道路測試車輛數量,道路測試主體應對擬增加的車輛數量及必要性等進行說明,經第三方機構確認車型、系統、配置和方案的一致性后,提交聯席工作小組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申請在本省指定高速公路開展道路測試的主體、駕駛人及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有效的道路測試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在本省一年內已完成單車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行駛里程不低于1000公里,且同型號車輛累計測試里程超過5000公里,同時未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
(三)道路測試駕駛人除滿足本辦法附件1規(guī)定要求外,還需完成不少于10小時的封閉測試場高速公路場景測試實車操作訓練,并提供相關訓練記錄。
(四)首次申請高速公路測試的相同配置測試車輛最多不超過5輛,高速公路測試累計里程2.5萬公里后且無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申請增加新的測試車輛,增加數量由聯席工作小組根據測試路段實際承載能力審核。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測試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滿足本辦法第十二、十六條要求的相關材料。
(二)開放道路測試的完整記載材料及總結報告。
(三)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yè)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封閉場地高速公路場景測試報告。
(四)高速公路測試計劃方案,包括測試目的、測試路線、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規(guī)程。
(五)高速公路測試安全保障措施、風險評估分析以及應急預案處理措施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道路測試主體在開展高速公路測試時,應遵循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示范應用申請
第十九條 對初始申請的示范應用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fā)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qū)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qū)域范圍。
第二十條 示范應用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的基本情況(見附件1)。
(二)智能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見附件4),包括示范應用主體、車輛識別代號、示范應用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示范應用時間、示范應用路段及示范應用項目等信息。其中,示范應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或車輛出廠合格證)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三)示范應用車輛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已完成的道路測試的完整記載材料。
(四)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遠程控制功能的監(jiān)控平臺,應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五)經第三方機構評審通過的示范應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應用目的、路段、運行時段、運行模式、組織架構、組織方式、安全管理制度、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六)搭載人員、貨物的說明。
(七)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對開展載人示范應用的,應包括為搭載人員購買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yè)保險。
第二十一條 如需變更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基本信息的,由示范應用主體向第三方機構提交變更說明、原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變更后的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應證明材料,第三方機構初審通過后遞交聯席工作小組審核。
第二十二條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與該示范應用主體已獲得道路測試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型、自動駕駛系統、系統配置等一致的)的示范應用車輛數量,示范應用主體應對擬增加的車輛數量及必要性等進行說明,經第三方機構確認車型、系統、配置和方案的一致性后,提交聯席工作小組進行審核。
第三節(jié) 商業(yè)化試點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開展商業(yè)化試點活動的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除了滿足本辦法附件1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相關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開展商業(yè)化試點活動的主體,應在全國范圍內累計開展總里程不少于5萬公里的示范應用或開展過商業(yè)化試點項目,且均未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或已在本省累計開展總里程不少于10000
公里的示范應用,且未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
(二)開展商業(yè)化試點活動的駕駛人,應符合從事商業(yè)化試點行業(yè)對應的相關資質要求,且通過商業(yè)化試點主體組織的智能汽車商業(yè)化試點駕駛人培訓考核。
(三)開展商業(yè)化試點活動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申請商業(yè)化試點的路段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3000公里的示范應用,且未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
(四)首次申請商業(yè)化試點的相同配置車輛最多不超過5輛,商業(yè)化試點累計里程2000公里后且無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申請增加新的商業(yè)化試點車輛,增加數量由聯席工作小組根據商業(yè)化試點路段實際承載能力審核。
第二十四條 商業(yè)化試點申請材料包括:
(一)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四)(六)(七)、二十三條要求的相關材料。
(二)經第三方機構評審通過的商業(yè)化試點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運行模式、組織架構、組織方式、行駛路線、運行時段、運營調度、管理平臺、操作流程、預約方式、人員篩選、服務監(jiān)督、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協議和相應承諾等。
(三)商業(yè)化試點活動安全保障方案、風險評估報告、應急保障預案、購買保險證明材料、合法合規(guī)性證明材料等。
(四)商業(yè)化試點車輛性能說明材料,包括在開放道路通過相應測試的證明材料,模擬仿真測試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業(yè)化試點主體可以向服務對象收取一定費用,收費標準應當在示范運營方案中載明;面向不特定對象收費的,應當向社會公示收費標準。商業(yè)化試點不得超出示范應用申請確定的路段范圍和時間段。
第四節(jié) 無人化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請
第二十六條 無人化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含義
(一)無人化道路測試是指車輛駕駛位無人,通過設置遠程駕駛人座位并由遠程駕駛人在遠程座位監(jiān)控、操控測試車輛的智能汽車測試活動。
(二)無人化示范應用是指車輛駕駛位無人,通過設置遠程駕駛人座位并由遠程駕駛人在遠程座位監(jiān)控、操控示范應用車輛的方式,開展載人、載貨或特種作業(yè)的示范應用活動。
(三)無人化商業(yè)化試點是指車輛駕駛位無人,通過設置遠程駕駛人座位并由遠程駕駛人在遠程座位監(jiān)控、操控示范應用車輛的方式,開展載人、載貨或特種作業(yè)的商業(yè)化試點活動,屬于示范應用的特殊范疇。
第二十七條 申請開展無人化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除了滿足本辦法附件1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相關要求之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人化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的要求:
1.申請無人化道路測試的主體,應在本省累積道路測試里程數超過1萬公里(同型號、同系統、同架構車輛不超過5臺共同累積),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fā)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且在本省指定封閉場地以單車遠程駕駛模式(車內駕駛位無人)測試里程不少于500公里且無失控狀況。首次申請無人化測試車輛最多不超過5輛,無人化測試累計里程不少于1萬公里且無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申請增加新測試車輛。
2.申請無人化示范應用的主體,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進行過合計不少于5000公里的無人化測試,同時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fā)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3.申請無人化商業(yè)化試點的主體,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商業(yè)化試點路段進行過合計不少于5000公里的無人化示范應用,同時在無人示范應用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fā)生示范應用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4.每輛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車輛應配備遠程駕駛人,遠程駕駛人應通過遠程控制設備實時監(jiān)控測試車輛狀況及周邊環(huán)境,發(fā)生緊急情況或失控狀況時及時介入操控車輛。
(二)無人化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遠程駕駛人的要求:
1.初始時,1名遠程駕駛人只能監(jiān)控1臺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車輛。達到一定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里程且期間未發(fā)生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并通過相關評審后,方可申請從1名遠程駕駛人監(jiān)控1臺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車輛升級為1名遠程駕駛人監(jiān)控多臺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車輛。
2.累計不少于40小時的專業(yè)技能培訓。
3.累計不少于50小時的自動駕駛測試車輛遠程控制操作。
(三)無人化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車輛的要求:
1.車輛遠程控制設備應能夠實時傳輸車輛速度、加速度、燈光、信號實時狀態(tài)、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jiān)控情況、環(huán)境感知與響應狀態(tài)、車輛故障等情況。
2.車輛需具備冗余系統,確保在系統發(fā)生故障或運行狀態(tài)超出設計運行范圍時,測試車輛應能夠立即轉為最小風險條件下的運行模式并通知遠程駕駛人進行人工接管或進行遠程協助。
3.如采取遠程操控車輛,當通訊網絡中斷時,車輛仍舊能夠轉為最小風險條件下的運行模式。
第二十八條 無人化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開展無人化道路測試的主體,提交滿足本辦法第十二、二十七條要求的相關材料(如申請高速公路無人化道路測試,還應提交滿足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的相關材料),以及車輛遠程監(jiān)控平臺及通訊系統說明材料、網絡及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與安全保障機制的相關說明材料。
(二)申請開展無人化示范應用的主體,提交滿足本辦法第二十條要求的相關材料,以及車輛遠程監(jiān)控平臺及通訊系統說明材料、網絡及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與安全保障機制的相關說明材料。
(三)申請開展無人化商業(yè)化試點的主體,提交滿足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的相關材料,以及車輛遠程監(jiān)控平臺及通訊系統說明材料、網絡及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與安全保障機制的相關說明材料。
第四章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已在國內其他城市開展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擬在本省開展相同或類似活動的,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主體可持原相關材料、安全性自我聲明、原城市發(fā)放的臨時行駛車號牌、“三同”車輛一致性核查報告等材料至第三方機構,經第三方機構初審、聯席工作小組審核,可減免或簡化相關申請要求。
第三十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分別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或“自動駕駛示范應用”等字樣(如開展夜間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還應設置車頂標識燈具),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產生干擾。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過程中:
(一)除“自我聲明”載明的路段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外,其他路段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按照普通機動車進行管理。
(二)車輛應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guī)定,不得在“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路段外開展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內容應與“自我聲明”載明的項目一致。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駕駛人應當遵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要求,并隨車攜帶“自我聲明”備查。
(三)不得擅自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件變更。如因測試或示范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功能、性能及軟硬件變更的,應首先停止相關的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活動,并通過第三方機構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相關安全性說明材料及佐證材料,經審核確認后,方可繼續(xù)進行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活動。
(四)當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車輛以自動駕駛模式在運行時,駕駛人或遠程駕駛人應當始終監(jiān)控車輛運行狀態(tài)及周圍環(huán)境并做好隨時接管的準備。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經專業(yè)培訓的測試人員和用于模擬貨物的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在示范應用過程中,可按規(guī)定搭載探索商業(yè)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人員和貨物不得超出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
在道路測試及示范應用過程中,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第三十三條 在本省范圍開展高速公路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車輛,需配備隨行車,保障車輛安全規(guī)范行駛。在累計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里程達2.5萬公里且期間無發(fā)生責任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的前提下,可向第三方機構提交申請撤除隨行車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等,經第三方機構初審、聯席工作小組審核,可在無隨行車的情況下開展相應活動。
第三十四條 開展網聯相關測試前,道路測試主體應當與相關網絡運營商對測試與示范范圍的移動通信信號傳輸質量、車輛之間的聯絡狀態(tài)、遠程平臺、冗余系統進行嚴格的初始檢查與監(jiān)測,確保遠程平臺和車輛正常運行。
第三十五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根據實際需求,在安全性自我聲明有效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聲明及相關說明材料,由第三方機構初審并上報聯席工作小組審核,延期申請時長一次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六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每6個月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階段性報告,并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第三方機構應對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進行動態(tài)評估,于每年6月、12月向聯席工作小組報告轄區(qū)內智能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席工作小組應當終止其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且一并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車輛與安全性自我聲明及其相關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或者被撤銷的。
(三)聯席工作小組認為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的,但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車輛無責任時除外。
第三十八條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加強數據和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建立覆蓋智能汽車整車和關鍵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對軟件升級進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
第三十九條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應加強車輛日常安全監(jiān)管,通過遠程視頻監(jiān)控、違規(guī)操作預警、數據分析等方式不定期抽查車輛運行狀況,及時發(fā)現、制止違規(guī)操作情形,并進行責任倒查。
第四十條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應妥善處理數據采集、處理、應用和傳輸等環(huán)節(jié),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履行安全保護責任,采取相關措施保障數據機密、完整和可用。
(二)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合理收集和使用數據,經被收集者同意的前提下做好規(guī)則披露。不非法買賣、轉讓、公開相關數據。
(三)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活動中產生的數據,除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傳輸到境外。
(四)嚴禁對外發(fā)送虛假數據,干擾其他車輛和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五章 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對駕駛人或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立即上報第三方機構并暫停道路測試或示范活動,第三方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聯席工作小組辦公室報告,未經聯席工作小組允許,不得繼續(xù)進行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在事故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聯席工作小組。
第六章 違規(guī)操作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聯席工作小組許可,第三方機構不按規(guī)定擅自組織上路進行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活動,一經發(fā)現核實,將取消第三方機構資格。
第四十六條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存在違規(guī)操作或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聯席工作小組應取消其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資格并定期公布違規(guī)操作主體名單。自被取消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資格之日起的1年內不得提交智能汽車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申請。對未取得海南省智能汽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的主體違規(guī)上路開展相關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活動,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媒體曝光或群眾舉報的,聯席工作小組1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申請。對違規(guī)3次以上的,聯席工作小組不再受理該主體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智能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等裝置,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具有自動駕駛功能,逐步成為智能移動空間和應用終端的新一代汽車。智能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二)低速汽車是指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總稱。其中三輪汽車指最大設計車速小于或等于50km/h的,具有三個車輪的載貨汽車;低速貨車指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載貨汽車。
(三)摩托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包括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如下類別:
1.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廊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guī)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
2.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車輛。
(四)設計運行條件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各類條件的總稱,包括設計運行范圍、車輛狀態(tài)和駕乘人員狀態(tài)等條件。其中,設計運行范圍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外部環(huán)境條件,一般包括:1)道路邊界與路面狀態(tài);2)交通基礎設施;3)臨時性道路變更;4)其他交通參與者狀態(tài);5)自然環(huán)境;6)網聯通信、數字地圖支持等條件。
(五)最小風險條件下的運行模式是指測試車輛處于自動駕駛狀態(tài)下,遇異常或危急情況時,所采取的將風險降至最低的安全運行模式(如進行降速、路邊停車等)。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試行)》(瓊工信規(guī)〔2020〕2號)同時廢止。
附件1.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相關要求
附件2.智能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
附件3.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
附件4.智能汽車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