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寧明縣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
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
(寧政辦規(guī)〔2023〕1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華僑農場,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我縣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管理工作,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對原《寧明縣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寧政辦發(fā)〔2017〕85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將新修訂的《寧明縣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寧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13日
(公開方式:公開)
寧明縣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管理辦法
(2023年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不動產產權產籍管理,規(guī)范我縣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工作,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城鎮(zhèn)住房用地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2〕31號)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的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工作。轉移登記的具體工作由縣不動產登記局負責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政策性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非還建住房等住房。
第四條 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是指單位向職工出售自管政策性住房或房管部門出售直管政策性住房后,不動產產權發(fā)生轉移的行為。
第五條 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程序:
(一)轉移登記申請;
(二)權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四)登簿;
(五)核發(fā)證書。
第六條 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由購房戶提出申請,售房單位有義務協(xié)助購房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售房單位已經被撤銷、注銷或兼并、改制、重組的,可由主管部門或兼并的單位和改制、重組后的單位協(xié)助購房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七條 申請辦理登記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移登記申請表;
(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機構上市出售許可證明;
(三)售房單位及個人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書(未辦理涉及土地的不動產登記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分戶銷售及分攤用地情況表;
(六)已購政策性住房已上市交易的,須提交《房產買賣契約》和繳納土地出讓金證明;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 已購政策性住房在申請轉移登記前,如原售房單位土地使用權已進行抵押的,應先辦理抵押注銷或抵押變更手續(xù);如原售房單位土地使用權已被依法查封的,應先到相關部門辦理解封手續(xù)。
第九條 不動產轉移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原則上按一棟住宅樓建筑占地為一共用宗地。底層為商場上面幾棟住宅連為一體(或二、三層為寫字樓或酒樓等情形)的群樓用地也按一共用宗地處理。共用宗地內高于2.2米的車庫、分戶倉儲等輔助用房,其建筑面積計入共用宗地按產權進行分攤。封閉型住宅小區(qū)按棟劃分出各共用宗地后,其余房前屋后空地、附屬設施用地、道路綠化用地等小區(qū)公共用地,只登記造冊,不發(fā)證,在登記造冊時,明確公用部分土地面積歸該小區(qū)所有業(yè)主共有。獨立的車庫、幼兒園、商店及高于2.2米的附屬設施用地按產權獨立設宗。開放型住宅小區(qū)和已購政策性住房只按棟劃分出各共用宗地。
第十條 已購政策性住房的共用宗地面積按棟分宗的,以建筑占地面積確定共用宗地面積。
第十一條 房屋產權人土地使用權面積由分攤面積和以購買等合法方式取得的獨立使用土地面積組成,沒有獨立使用土地面積的,只包括分攤面積。房屋產權人分攤面積=共用宗地面積×(購房戶房屋產權面積÷共有宗地總建筑面積),購房戶房屋產權面積是指房產所有者的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的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共有宗地總建筑面積指共有建筑占地面積范圍內所有的房屋權屬證書核定的合法建筑總面積。
第十二條 已購政策性住房房屋產權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類型與售房單位原土地使用權類型一致,土地使用權類型應在不動產登記審批及不動產權證書中明確界定。房屋產權人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原土地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期限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 已購政策性住房進行轉移登記時,原土地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新購房者補辦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測算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1999〕31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繳納比例為10%。
第十四條 用地為獨立共用宗地的,辦理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時,原單位相關不動產權證書由不動產登記機關收回、注銷。
第十五條 共用宗地上的房屋未完全售出的,可按原產權單位辦理未售房屋不動產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原售房單位未辦理涉及土地的不動產登記的,提交以下土地權屬或房屋產權來源材料,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屬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建房的,提供房屋建筑執(zhí)照或房屋產權證等權屬來源證件。
(二)屬1987年1月1日以后建房的,提供經縣人民政府或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地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未辦理土地變更審批手續(xù),售房單位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聯(lián)建或合作建房出售商品房的,或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單位,利用直管公房用地建成商品房出售的,由售房單位補辦土地變更審批手續(xù)后,方可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十八條 從2017年1月1日起因買賣、交換、贈與、裁決、繼承、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資入股等情形,導致已購政策性住房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已購政策性住房涉及土地的不動產轉移登記的其他有關問題,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按《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guī)定》(國土籍字〔1993〕第3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用發(fā)〔1999〕31號)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寧明縣已購政策性住房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寧政辦發(fā)〔2017〕85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