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南寧市本級科研項目
結余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
南科規(guī)〔2024〕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南寧市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進一步提高財政科研經費使用效益,充分激發(fā)南寧市科研人員的創(chuàng)造性和創(chuàng)新活力,根據(jù)國家、自治區(qū)和南寧市相關文件精神,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南寧市本級科研項目結余資金管理細則》,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南寧市本級科研項目結余資金管理細則
南寧市科學技術局 南寧市財政局
2024年6月11日
南寧市本級科研項目結余資金管理細則
為完善南寧市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進一步提高財政科研經費使用效益,充分激發(fā)我市科研人員的創(chuàng)造性和創(chuàng)新活力,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21〕3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科學技術廳印發(fā)〈關于改革完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財教〔2021〕17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科技項目結余資金管理細則(暫行)》(桂科政字〔2023〕7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科研項目是指由市科學技術局立項實施的重大科技項目、重點研發(fā)計劃項目以及人才專項等。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結余資金是指由南寧市本級財政安排,市科學技術局立項下達,已支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實施周期已結束,結題結論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終止結題,經審核確認未列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提高財政資金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合理性,結合項目實施進度編制年度支出計劃,提高項目預算的準確度及執(zhí)行效率,最大限度減少項目結余資金量。
第四條 結余資金情況應作為項目驗收內容,由項目承擔單位向社會公開,接受單位內部和社會監(jiān)督。對驗收時結余資金比例超過20%(含)或金額超過5萬元(含)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作出情況說明,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與項目資金決算表一同作為驗收材料提交。項目驗收時應同時提交結余資金使用計劃。
第五條 結余資金使用與科研領域信用管理制度掛鉤。
(一)項目通過驗收和綜合績效評價,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的,經審核確認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tǒng)籌用于科研儀器設備更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業(yè)務費、勞務費等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二)項目不通過驗收、終止結題,以及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科研信用評價不良的,經審核確認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結余資金管理責任主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按規(guī)定使用結余資金,并對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單位結余資金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結余資金在單位統(tǒng)一會計賬簿中按項目明細單獨核算。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結余資金使用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優(yōu)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統(tǒng)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避免結余資金長期結余或沉淀。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結余資金支出計劃管理,對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的結余資金,自項目通過驗收后次年的1月1日起2年內仍未使用完畢或不再需要繼續(xù)使用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主動按原渠道退回并報市科學技術局備案。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局應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的資金到位情況、支出進度和結余情況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該單位以后項目安排、平臺建設等支持事項的依據(jù)。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
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