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玉州區(qū)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玉區(qū)政辦〔2025〕14號
各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qū)各有關單位:
經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玉州區(qū)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30日
玉州區(qū)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規(guī)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根據(j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村級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鎮(zhèn)(街道)級、村級、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責的村民(居民)委員會、村民(居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或控股的企業(yè)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本組織集體資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管理集體資產、開發(fā)集體資源、發(fā)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功能作用。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必須堅持黨的領導、行政指導與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經營、民主決策原則;堅持近期利益和長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xié)調利益關系,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合理開發(fā),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制度化、規(guī)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jiān)事會、財務人員等名冊,村集體成員信息名冊,規(guī)范章程;建立集體資產管理臺賬(資源資產、經營性固定資產、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分類造冊登記),根據(jù)變化及時更新臺賬,每季度向鎮(zhèn)(街道)農業(yè)服務中心報備臺賬更新情況。集體經濟合同規(guī)范簽訂和管理,配備專門檔案管理柜和保管人員。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依法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資產范圍
第七條 除依法征收土地和進行產權交易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資產的集體所有性質。
第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guī)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
(二)通過公共積累、投資投勞形成的建筑物、機械設備、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樹、電力設施、水利設施、鄉(xiāng)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和其他公益設施;
(三)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投資投勞形成的公益設施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有的資產份額;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并的企業(yè)資產,以及在聯(lián)營、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yè)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和相應的增值資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xiàn)金、存款、有價證券和債權;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資助、捐贈和國家補助形成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其他無形資產;
(八)脫貧攻堅期間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中,確權量化到村的經營性、公益性資產;
(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農用地的承包;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的出租、轉租、出讓、轉讓、出售、拍賣、抵押等;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轉租、出讓、轉讓、出資、抵押等;
(四)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及補償、征用及補償;
(五)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變更;
(六)農村集體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購置、處置(報廢、變賣、轉讓、移交);
(七)農村集體公共設施項目建設;
(八)農村集體資產日常的維護、維修、保養(yǎng)、保護等。
(九)其他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和使用。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年度資產清查、登記、保管、使用、處置和定期報告等管理制度,定期上報清查結果,明晰集體資產權屬,清查集體資產家底,每年至少清查一次,“三資”數(shù)據(jù)必須實時更新,做到賬實相符,并張榜公示,保障集體成員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并在次年一季度將“三資”清查數(shù)據(jù)錄入“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平臺”。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組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因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或者因集體經濟組織終止(包括解散)需要處分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愿,不得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有爭議,除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外,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當?shù)厝嗣裾{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爭議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章 資產經營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評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可直接經營,也可采取承包、租賃、參股、聯(lián)營、合作等方式經營。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lián)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應當經“四議兩公開”程序通過,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進行,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注明經營責任、資產增值保值和收益上繳標的等權利義務,合理確定價格。招標文件、拍賣方案、公告、相關合同及資料應報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備案。承包、租賃產生的收入歸農村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經濟合同擔保;禁止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違反規(guī)定程序,利用職務壓價發(fā)包或低價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采取招標方式進行流轉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采取拍賣方式進行流轉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其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經營進行監(jiān)督,確保投資資產合理增值和避免不可控的流失。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重大決策參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集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落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機制。需經“四議兩公開”程序表決通過的重大事項如下:
(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二)確定或者改變集體資產經營方式。
(三)購置或者處分重要固定資產。
(四)決定重大生產投資或者大額舉債。
(五)興辦集體公益事業(yè)所需開支。
(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七)農村集體大額土地對外承包。
(八)其他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制度,確定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時間、地點。
應當公開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包括:
(一)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情況,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
(二)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況;
(三)集體資產的使用處置、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和發(fā)包、租賃等經營情況,集體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以及收益情況;
(四)集體資產的征收、征用、安置標準、征收面積和各項補償費的標準、收入、使用情況;返還留用地的位置、面積、使用情況;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六)財務計劃、經營損益、現(xiàn)金流量、資產負債等情況;
(七)政府撥款、補貼補助、減免稅費以及其他資助、捐贈等情況;
(八)其他涉及成員利益的資產與財務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guī)模,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債權債務情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yè),應堅持量入為出。發(fā)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確需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參照執(zhí)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鎮(zhèn)(街道)或農業(yè)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交易、經營處置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嚴格項目資產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集體扶貧項目資產,對閑置資產,要抓緊盤活使用,確需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規(guī)范處置集體資產,處置情況通過鎮(zhèn)村公示欄向群眾公開,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同的簽署人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對合同內容和相關法律責任負責,簽訂村集體經濟合同必須八大要素齊全(合同主體、合同標的、合同價款、合同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簽訂日期),內容填寫規(guī)范合法,有統(tǒng)一的合同編號,可參照制式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簽訂合同后,應建立和完善合同臺賬,實行分類和動態(tài)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合同規(guī)定時限收繳合同款,合同款項收繳情況要對成員公布。對拖欠的合同款應落實追繳措施,必要時采取法律手段追收。合同信息應及時錄入“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平臺”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模塊。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對集體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一)以招標方式發(fā)包、出租集體資產的。
(二)以參股、聯(lián)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
(三)拍賣、轉讓集體資產的。
(四)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設的。
(五)以集體資產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五章 資產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區(qū)農業(yè)農村、財政、審計部門依照職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區(qū)農業(yè)農村局統(tǒng)籌協(xié)調行業(yè)主管部門,將扶貧(銜接)項目資產規(guī)范有序地移交到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規(guī)范接收上述資產;并督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將所接收資產納入集體資產臺賬。將確權到村集體的經營性資產追加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接收資產檔案及財會憑證等要及時歸檔;區(qū)財政部門負責村級項目資金撥付監(jiān)管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培訓工作;區(qū)審計部門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區(qū)委、區(qū)政府的要求,對取得財政資金的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項目資金使用落實合法合規(guī)收益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鎮(zhèn)(街道)對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有監(jiān)管責任,要加強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認真履行村集體資產管理職責,特別是扶貧項目資產后續(xù)運營的日常監(jiān)管工作。督促產權歸屬村集體所有的資產(扶貧項目資產)要全部納入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平臺加強管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履行監(jiān)管具體責任,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通過現(xiàn)有資金渠道落實管護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審計的主要事項應當包括:
(一)財務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
(二)資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賃、轉讓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集體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積金、公益金等農村集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非生產性支出。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八)各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和發(fā)放。
(九)扶貧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十)區(qū)人民政府及其審計部門指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整改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鎮(zhèn)(街道)應當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整改,區(qū)農村經濟經營工作指導站負責業(yè)務指導。
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其他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