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阜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阜政秘〔2025〕96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阜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阜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阜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阜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阜陽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阜城規(guī)劃建成區(qū)范圍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市級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阜城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發(fā)展改革、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的監(jiān)督工作。
第六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qū)域,除釀酒等特殊行業(yè)以及少數偏遠地區(qū)居民生活用水外,應當逐步關閉自備水源,使用公共供水。對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水戶,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城市污水排放實行排水許可制度。從事工業(yè)、建筑、餐飲、醫(yī)療等活動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排水行為發(fā)生地的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城鎮(zhèn)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八條 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tǒng)稱“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若仍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fā)、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jiān)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市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yè),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guī)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充分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按此原則開展污水處理成本監(jiān)審及定價工作,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會同財政、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yè)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fā)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與公共供水企業(yè)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yè)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yè)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征收。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按月征收。
公共供水企業(yè)應當于每月15日前(節(jié)假日順延),向市排水主管部門如實申報上月售水量和代征污水處理費數額。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每月15日前(節(jié)假日順延)向市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申報上月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市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數額。
第十六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yè)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yè)全年應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yè)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yè)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yè)、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市級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xù)費。代征手續(xù)費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合理補償代征成本原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非稅收入代征規(guī)定,以代征污水處理費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yè)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或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污水處理費繳納義務人應當自接到污水處理費繳費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或收費機構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繳納義務人對污水處理費繳費通知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污水處理費繳費通知之日起7日內,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復查。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繳納義務人應當配合征收機構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不得拒絕征收機構對用水量等有關情況的核查。
繳納義務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其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規(guī)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依據、征收主體、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xù)費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經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第二十四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統(tǒng)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市排水、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并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guī)定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市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zhí)行。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zhí)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市財政決算。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guī)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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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監(jiān)委, 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市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lián),各人民團體,中央、省駐阜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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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11日印發(f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