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
管理辦法》的通知
蚌公資〔2025〕33號
局機關各科(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代理機構:
經局黨組研究同意,現將修訂后的《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提升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過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工程建設、產權交易、拍賣及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代理機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在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庫完成信息登記,受交易項目實施單位委托,從事交易項目代理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四條 蚌埠市公共資源局負責對市區(qū)進場交易項目的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認定、記錄、公開及運用進行管理。各縣公共資源局依據本辦法負責對本轄區(qū)內進場交易項目的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認定、記錄、公開及運用進行管理。市、縣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五條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有關規(guī)定,另外還應具備以下能力或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法定數量的正式在職工作人員;
(四)熟悉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guī)和業(yè)務知識,熟練掌握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化流程操作,具備編制交易文件和組織交易活動等相應的代理能力;
(五)具有獨立辦公場所和從事代理業(yè)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代理機構受項目實施單位的委托辦理公共資源交易事宜時,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明確代理專業(yè)人員、代理范圍、權限、期限、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xié)議解除及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
第七條 代理服務費用可以由項目實施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由中標(成交)人支付,招標文件必須載明代理服務費收取方式及標準,代理機構不得以違規(guī)手段串通項目實施單位故意抬高代理費標準。收取代理服務費時應開具稅務發(fā)票,不得以個人名義代收。
第八條 代理機構開展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時,應當按照代理協(xié)議組建不少于2人的項目組,明確項目負責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規(guī)章制度,服從交易平臺服務機構的管理;
(二)按規(guī)定提交項目登記所需資料,依法依規(guī)編制交易文件、發(fā)布交易信息;
(三)組織開標、評標評審,協(xié)助項目實施單位答復詢問、質疑、異議;配合行政監(jiān)管部門的調查取證;
(四)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網及時、準確推送交易數據;
(五)發(fā)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時,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提供有效線索、證據;
(六)協(xié)助項目實施單位發(fā)放中標(成交)通知書、簽訂合同及合同公開;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中途不得更換,確因不能履職需更換的,應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并及時變更。
第九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內不得在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承攬代理業(yè)務:
(一)代理機構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的;
(二)在“信用中國”被列入“黑名單”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
(四)被縣級及以上有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禁止其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且在禁止期內的;
(五)存在其他類似失信行為的。
第十條 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從事代理活動的實行信用評價,按照《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內容及計分標準》賦予代理機構100分信用評價初始分,不良行為采用扣分制,良好行為采用加分制。
第十一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人員或交易平臺服務人員發(fā)現代理機構出現不良行為時,及時填寫《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信用評價表》,同時附相關證據材料,按工作流程報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核實,依法依規(guī)作出處理。項目實施單位、競爭主體、評標評審專家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在交易活動中發(fā)現代理機構存在不良行為的,應當向代理項目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舉報,由受理舉報部門填寫《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信用評價表》,按流程辦理。
第十二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擬扣分或加分事項進行核實確認,確認后的信用評價分值應及時錄入管理系統(tǒng)進行披露,實時公開動態(tài)管理。
不良行為扣分與良好行為加分在有效期內計入信用分值總分。每條評價分值有效期限十二個月。
代理機構信用分值總分低于80分時,將被列入監(jiān)管重點對象,拒絕使用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和運行的電子系統(tǒng)。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對信用評價有異議的,應自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作出信用評價處理的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異議事項成立的,應及時修改或撤銷信用評價分值記錄。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認為符合加分條件時,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信用評價表》,報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依法自主擇優(yōu)選擇代理機構。可參考評價系統(tǒng)中的信用評價分值、歷史業(yè)績、業(yè)務量、人員配備、能力水平以及服務質量等要素進行選擇。
第十六條 按照《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社會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暫行)》(蚌公資〔2020〕86號)已對代理機構的信用分值,按照從新兼從輕原則,由代理機構向原記錄信用分值的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提出信用調整,監(jiān)管部門按照本《辦法》重新復核。
第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代理機構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蚌公資〔2023〕1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內容及計分標準
2.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信用評價表
附件1
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
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內容及計分標準
|
評定行為 |
指標類別 |
評 價 內 容 |
計分標準 |
|
|
不良行為 |
機構建 設 |
1 |
代理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登記的基礎信息出現完整性、準確性錯誤的,或未按在規(guī)定時限內更新登記信息。 |
扣5分 |
|
2 |
代理機構申報加分佐證材料弄虛作假。 |
扣10分 |
||
|
3 |
代理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時,參與代理項目的正式員工不足兩人。 |
扣5分 |
||
|
4 |
將所代理項目轉讓他人或使用非本單位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 |
扣10分 |
||
|
5 |
因代理機構原因,未與委托單位簽訂代理服務合同、代理合同關鍵內容不完整或有不合理條款。 |
扣5分 |
||
|
6 |
項目負責人擅自委托他人辦理代理服務或中途不按規(guī)定更換項目負責人。 |
扣5分 |
||
|
項目登 記 |
7 |
進場項目登記采用“容缺”辦理后,因代理機構原因未按照承諾內容和期限補齊相關手續(xù)資料。 |
扣3分 |
|
|
8 |
未按規(guī)定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交易信息。 |
扣10分 |
||
|
9 |
委托代理范圍內,發(fā)現項目實施單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時,未明確提出糾正意見或告知仍繼續(xù)推進項目。 |
扣10分 |
||
|
10 |
應當進入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而故意促使項目實施單位實行場外交易。 |
扣20分 |
||
|
交易文件編制與發(fā)布 |
11 |
交易文件出現相同事項內容不一致、分值設定錯誤等編制質量問題,未能主動糾正。 |
扣3分 |
|
|
12 |
交易文件存在設置的競爭主體資質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等違法違規(guī)內容且進入開標評標環(huán)節(jié)。 |
扣15分 |
||
|
13 |
交易文件套用特定競爭主體的條件、技術標準,存在歧視、限制、排斥其他競爭主體或者潛在競爭主體的內容; 被省級以上監(jiān)管部門通報或作出其他處理。 |
扣10分
扣20分 |
||
|
14 |
未按規(guī)定使用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示范文本編制交易文件,或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擅自修改規(guī)定內容。 |
扣5分 |
||
|
15 |
交易文件中含有違反國家、省市對各類保證金、投標有效期等要約邀請內容規(guī)定; 被省級以上監(jiān)管部門通報或作出其他處理。 |
扣10分
扣20分 |
||
|
16 |
編制發(fā)布的相關公示公告、交易文件等出現字體、格式錯亂,明顯影響潛在投標人理解、識別的情況。 |
扣5分 |
||
|
質疑和異議辦理 |
17 |
因代理機構原因,處理質疑、異議時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實質性答復;或者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及時發(fā)布澄清、答疑。 |
扣5分 |
|
|
18 |
因代理機構原因,質疑、異議答復后造成有效投訴,或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取證。 |
扣5分 |
||
|
開評標現場組織 |
19 |
不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guī)章制度,不服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場所的管理。 |
扣5分 |
|
|
20 |
惡意搶占(預約)開評標廳。同一項目預約場地后,年度內無正當理由累計3次及以上未在有效期內發(fā)布公告和文件的。因變更、終止或錯誤操作,未及時取消預約場地且造成占用場地資源。 |
扣5分 |
||
|
21 |
未按項目要求和相關規(guī)定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申請抽取專家服務。 |
扣5分 |
||
|
22 |
不按照交易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評標。 |
扣20分 |
||
|
23 |
不熟悉組織開標、評標的工作流程,不掌握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tǒng)、評標系統(tǒng)的操作方法,影響項目正常推進。 |
扣5分 |
||
|
24 |
未認真維持開、評標現場秩序,造成混亂導致項目不能正常進行或出現評標委員會成員脫崗、串崗。 |
扣5分 |
||
|
25 |
組織開評標過程中發(fā)表傾向性、誘導性言論或者暗示性意見建議,影響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公正獨立評標評審。 |
扣20分 |
||
|
26 |
開評標過程所使用交易文件與公開發(fā)布的交易文件不一致。 |
扣20分 |
||
|
標后服 務 |
27 |
因代理機構原因,無正當理由不按規(guī)定公示中標候選人和中標(成交)結果、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
扣10分 |
|
|
28 |
因代理機構原因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公開合同。 |
扣10分 |
||
|
29 |
未按照省、市有關要求及時推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或者推送交易數據時出錯但未造成我市公共資源交易考核、考評等被扣分。 |
扣5分 |
||
|
30 |
向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送交易數據時出錯造成我市公共資源交易考核、考評等被扣分。 |
扣20分 |
||
|
31 |
隱匿、銷毀或偽造、變造應當保存的交易文件等資料。 |
扣20分 |
||
|
32 |
未按相關規(guī)定支付評標專家勞務費導致評標專家有效投訴或故意抬高、降低勞務費。 |
扣5分 |
||
|
33 |
未按規(guī)定將已完成交易項目資料(含音視頻監(jiān)控資料)收集、整理歸檔,移交至交易中心及項目單位的或者移交的檔案缺失或不真實。 |
扣10分 |
||
|
行為規(guī) 范 |
34 |
未履行請假手續(xù)、無故不參加我市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能力提升測試的 |
每次扣1分 |
|
|
35 |
發(fā)現項目交易活動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問題未及時報告。 |
扣5分 |
||
|
36 |
違規(guī)向競爭主體收取費用;或者以違規(guī)手段串通項目實施單位故意抬高由中標(成交)人支付的代理服務費。 |
扣10分 |
||
|
37 |
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代理業(yè)務。 |
扣10分 |
||
|
38 |
私下接觸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評標評審專家或者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或者與交易項目相關主體進行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
扣20分 |
||
|
39 |
以不正當理由迫使競得人放棄競得資格。 |
扣20分 |
||
|
40 |
在所代理的交易項目中參與投標、代理投標,或者為所代理的交易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
扣20分 |
||
|
41 |
泄露交易活動中應當保密的信息和資料。 |
扣20分 |
||
|
42 |
在代理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指使、縱容、默許競爭主體串通投標。 |
扣20分 |
||
|
43 |
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造成我市被國家、省相關部門及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扣分等情形,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
扣20分 |
||
|
良好行為 |
1 |
按上一年度無差錯代理項目數量統(tǒng)計(以市交易中心統(tǒng)計為準)排名給予加分。 |
1-3名加8分 4-6名加6分 7-10名加4分 |
|
|
2 |
招標代理機構或從業(yè)人員積極參與我市應急救災,捐資助學、扶貧幫困活動的給予加分(以近一年國家、省、市、縣級黨委政府或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表彰、通報文件為準) |
每項按照表彰機關級別分別加10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項不重復加分。 |
||
|
3 |
因代理機構作用發(fā)揮,我市獲得國家、省、市黨委政府或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表彰的(以近一年表彰、通報文件為準) |
每項分別加10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項不重復加分。 |
||
|
|
發(fā)現交易平臺發(fā)布的交易文件、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存在問題,經查屬實,對反映在先的 |
每個問題予以加2分 |
||
|
4 |
主動報告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經監(jiān)管部門調查屬實的(以近一年的行政監(jiān)管部分最終處罰決定書為準) |
每次加2分 |
||
|
5 |
積極參與和配合我市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組織的政策調研、課題研究等活動,在活動中提出針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合理化建議被國家、省、市黨委政府或者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采納推廣的(以近一年表彰、通報文件為準) |
按照采納機關級別分別加10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項不重復加分。 |
||
|
良好行為 |
6 |
圍繞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jiān)管工作以及為提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huán)境提出的創(chuàng)新舉措在全國、全省屬首創(chuàng),或被國家、省、市黨委政府或者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采納推廣的(以近一年表彰、通報或政務類信息等文件為準) |
按照采納機關級別分別加10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項不重復累加。 |
|
|
7 |
對我市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專項工作給予支持的 |
加1分 |
||
|
8 |
配合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完成上級交辦任務的 |
加2分 |
||
|
9 |
配合縣級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完成上級交辦任務的 |
加1分 |
||
|
10 |
參加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組織的能力提升測試,取得前5名名次的 |
加2分 |
||
|
11 |
參加縣級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管部門組織的能力提升測試,取得前5名名次的 |
加1分 |
||
附件2
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表
|
代理機構 名 稱 |
|
|||
|
代理項目 名稱(編號) |
|
|||
|
信 用 評 價 |
||||
|
信用類別 |
評價原由 (按信用評價內容及計分標準評價內容填寫) |
評價建議 |
||
|
□加分 □扣分 |
|
加/扣: 分 |
||
|
事實經過 簡 述 |
(后附證據材料,共頁) |
|||
|
填報單位 |
經辦人: 聯系電話(申請加分時填):
年 月 日 |
單位(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
監(jiān)管部門 核準情況 |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
分管領導 意 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