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臺州灣新區(qū)管委會,市級有關單位:
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拓展公眾參與立法多元路徑,現(xiàn)將《臺州市政府立法公眾意見征集和反饋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認真貫徹執(zhí)行。
臺州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9日
臺州市政府立法公眾意見征集和反饋辦法
為規(guī)范地方立法公眾參與活動,促進政府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對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在立項、起草、審查過程中,意見征集單位開展的公眾參與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公眾意見征集
(一)公眾意見征集范圍。公眾可以主動或者受邀參與下列政府立法活動,提出意見:
1.地方性法規(guī)案、政府規(guī)章建議項目的征集;
2.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
3.地方性法規(guī)案、政府規(guī)章草案的修改;
4.政府規(guī)章的修改、廢止;
5.其他政府立法活動。
(二)公眾意見征集方式。意見征集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征集公眾意見:
1.政府網站或者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平臺、報刊、廣播、電視等傳媒渠道;
2.來信來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接待來訪;
3.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研討會等會議;
4.邀請參與調研、問卷調查、民主懇談等活動;
5.通過政府立法聯(lián)系點、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人大代表聯(lián)絡站和政協(xié)民生議事堂等平臺;
6.其他便于公眾表達意見的方式。
意見征集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參與的方式,將草案文本及其起草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三、公眾意見處理
意見征集單位對征集的公眾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研究;涉及跨地區(qū)、跨部門的,應當召集相關地區(qū)和部門的負責人共同研究反饋意見。針對重大、復雜的公眾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單位還可以根據(jù)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對意見和建議進行論證并提出答復意見。
四、公眾意見采納和反饋
(一)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審議。公眾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由意見征集單位形成最終采納報告,一并提交部門班子領導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等集體決策會議審議。
(二)公眾意見反饋期限。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政府規(guī)章經部門班子領導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三十日內,意見征集單位應當通過合適的方式,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公眾。
(三)公眾意見反饋方式。意見征集單位對征集到的公眾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向公眾單獨或者集中予以反饋:
1.對公眾意見和建議采納的總體情況,在征求意見的網站進行公開??傮w情況公開內容主要包括意見征集形式、對象、意見內容及采納或未采納情況;
2.對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公眾意見和建議比較集中或者分歧比較大,可以召開意見采納反饋會,對意見的研究和采納情況向公眾進行集中反饋;
3.對通過縣(市、區(qū))征集的公眾意見,可以委托縣(市、區(qū))相關部門向公眾進行一對一反饋;
4.對留有聯(lián)系方式的其他公眾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電話、郵件、信函等方式向公眾進行反饋,必要時可以當面向公眾進行反饋。
(四)公眾意見反饋逾期處理。意見征集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時間和流程進行反饋的,應當向建議人說明逾期原因及預計完成反饋的時間。
(五)公眾意見獎勵機制。公眾所提意見和建議對政府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并被采納的,意見征集單位可以向公眾頒發(fā)榮譽證書,視情況予以獎勵。
五、附則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