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淮財規(guī)〔2023〕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市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淮安市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江蘇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guī)〔2019〕3號)、《淮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淮政規(guī)〔2022〕6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淮安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市區(qū)范圍內文物保護相關項目,并由市財政局和市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堅持“規(guī)劃先行、保障重點、市級補助、分級負責、注重績效、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適當向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點支持方向傾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并接受財政、文物等部門的監(jiān)管。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于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文物局批準確定的我市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與展示,包括:文物本體維修保護,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內的保存環(huán)境治理,陳列展示,數字化保護,預防性保護,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guī)劃編制。
(二)考古發(fā)掘。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fā)掘,考古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重要考古遺跡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等。
(三)博物館陳列展示及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于公共博物館及備案的非國有博物館基本陳列(含提升改造)、文物庫房達標(含提升改造)、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的保護,包括:陳列布展、文物(標本)預防性保護,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字化保護,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等。
(四)文物安全防護。主要用于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博物館(紀念館)、重點文物庫房的安全防護等方面的建設,包括:文物安全、消防、防雷方案編制及工程施工,設備購置維修更新,安全監(jiān)管體系建設等。
(五)革命文物保護利用。主要用于革命舊址維修保護、館藏革命文物保護修復、館藏革命文物預防性保護及標準庫房提升、百年黨史文物保護展示、革命文物主題保護展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包括:保護規(guī)劃和方案編制,文物本體預防性保護和維修保護,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陳列展示,文物(標本)預防性保護,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字化保護,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等。
(六)文物科技研究。包括:市文物科研課題等。
(七)經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guī)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jiān)理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fā)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fā)掘費、發(fā)掘現場安全保衛(wèi)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guī)劃及方案設計費、風險評估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jiān)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數字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軟件開發(fā)購置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文物陳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jiān)理費、專家咨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八)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guī)劃及方案設計費、專項調研費等。
(九)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yǎng)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范圍的環(huán)境整治、文物征集費等。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福利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guī)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區(qū)財政和文物部門應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十條 市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級文物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和市級預算執(zhí)行;負責公開專項資金目錄。
(三)對市文物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做好專項資金的下達和資金撥付工作。配合市文物局收回市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guī)定使用和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
(五)會同市文物局開展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市級文物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會同市級財政部門統(tǒng)籌專項資金分配。
(三)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專項資金的下達,負責收回市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guī)定使用或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
(四)督促指導區(qū)級文物部門做好項目執(zhí)行管理,組織開展項目監(jiān)管。
(五)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價,向市財政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區(qū)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配合區(qū)級文物部門做好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備案工作;負責落實區(qū)財政已經承諾的資金來源。
(二)監(jiān)督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執(zhí)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等有關要求及時足額下達、撥付資金;配合文物部門收回區(qū)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guī)定使用或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
(三)配合區(qū)級文物部門做好項目實施監(jiān)管、跟蹤反饋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區(qū)級文物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結合當地文物保護現狀,組織轄區(qū)內文物保護單位做好擬申請扶持項目的技術方案和資金預算,確保申請項目的可行性、真實性和可操作性。
(二)會同區(qū)級財政部門做好項目的執(zhí)行監(jiān)管、跟蹤反饋和績效考評等工作,按要求向市級文物部門匯報項目進展、資金撥付使用以及年度項目績效完成情況。
(三)負責收回區(qū)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guī)定使用或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項目實施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二)規(guī)范使用專項資金,按財務管理要求做好項目會計核算。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多次申報專項扶持資金。
(三)自覺接受財政、文物等部門對已扶持項目的監(jiān)管,按要求提供相關的項目和財務資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明確項目實施周期和分年度預算計劃,短期內不具備條件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
(四)配合文物部門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和年度報告工作。
(五)按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提交紙質書面材料的方式申報,由所在區(qū)文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市文物局。市直單位直接向市文物局、市財政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屬于非文物系統(tǒng)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應包含申請文件、技術方案、資金預算或竣工決算等內容。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的3月31日。
超出專項資金申報時間以外,如遇下列情況,可申報追加:
(一)因自然災害等突發(fā)情況,需實施搶救加固的文物搶救工程和地下文物的搶救性發(fā)掘;
(二)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確需實施的文物保護項目,年初未在專項資金中安排的。
第十八條 市文物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審核,并與市財政局會商,確定專項經費補助額度,及時按程序納入當年市財政預算。專項經費補助采取分批撥付的方式,在確定補助項目和補助額度后,先預付項目經費的50%,待項目通過結項驗收后再付剩余的50%。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全額撥付和以獎代補兩種方式對符合使用范圍的文物保護項目等予以支持。對申報項目原則上只采用其中一種支持方式。
第五章 資金監(jiān)管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金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使用專項資金,做到??顚S谩H缬刑厥馇闆r,需要調整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報送市文物局、市財政局同意。
第二十一條 市文物局對各區(qū)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跟蹤監(jiān)控情況,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或調整、暫緩、停止項目??冃гu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申報項目獲批后,一年內仍未動工的,市文物局和市財政局將對該項目予以注銷,并收回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上年項目結轉資金可在下年繼續(xù)使用。連續(xù)兩年未用完的項目結轉資金,市文物局和市財政局按規(guī)定收回統(tǒng)籌使用。項目完成后的結余資金,原則上全部收回。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完畢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向市文物局提出結項驗收申請。市文物局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結項驗收,出具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 凡使用市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單位,項目完成后應主動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市文物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市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重點項目組織專項審計。
第二十六條 對違規(guī)使用專項資金,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專項資金的單位,一經查實收回專項資金,同時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痘窗彩胸斦?/span> 淮安市文物局關于印發(f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淮財教〔2008〕7號 淮文物〔2008〕1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