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中心設立審批(A型) ( 新設)實施規(guī)范
[可行性研究報告 - 政策法規(guī)]
發(fā)表于:2024-01-12 22: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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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稅物流中心設立審批(A型) ( 新設)實施規(guī)范
詳情
——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 32 條: 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yè)務和經營免稅商店,應當符合海關監(jiān)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xù)。
保稅貨物的轉讓、轉移以及進出保稅場所,應當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xù),接受海關監(jiān)管和查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 (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稅物流中心 (A型 ) (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合儲物流業(yè)務的保稅監(jiān)管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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