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超限高層建筑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滬震規(guī)[2022]1號)
上海市超限高層建筑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超限高層建筑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對新建超限高層建筑有針對性地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三條 建筑高度在 200 米 (含)以上的超限高層公共建筑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第四條 規(guī)劃資源管理部門對超限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核提規(guī)劃條件和審核設計方案時,應就抗震設防要求征詢市地震局的意見。
第四條 規(guī)劃資源管理部門對超限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核提規(guī)劃條件和審核設計方案時,應就抗震設防要求征詢市地震局的意見。
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超限高層建筑,市地震局應要求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完成,由建設單位委托專業(yè)單位實施,并出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編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技術審查費用由地震部門承擔。
第六條 需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guī)范,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第七條 超限高層建筑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技術審查并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防建設單位應按照市地震局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
第八條 在已經完成區(qū)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范圍內,需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超限高層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應根據區(qū)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不再單獨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但需報國家審批以及不適用于原區(qū)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成果的除外。
第九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抗震設計時,應同時滿足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和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強制性標準第十條應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超限高層建筑未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計的,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在進行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不予通過。
第十一條 市地震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7年2月28日。
上海市地震局辦公室
2022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