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水土保持方案 - 政策法規(guī)]
發(fā)表于:2022-04-1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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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詳情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根據(jù)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宜居城市,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附件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pdf 【下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