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48-1999 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完整版)
[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 - 標準導則]
發(fā)表于:2022-02-19 17: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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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標準規(guī)定了普通型采樣管法、皮托管平行測速采樣法、動壓平衡型等速采樣管法和靜壓平衡型等速采樣管法煙塵采樣器和測定排氣流速、含濕量、溫度和壓力等參數(shù)所用儀器、儀表的技術要求,以及檢測項目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采樣流量在60 L/min以內,排氣流速范圍5~30 m/s,用過濾稱重法側定固定源排氣中顆粒物含量的煙塵采樣器。
詳情
本標準為滿足測定煙道、煙囪及排氣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含量的煙塵采樣器的研制、生產(chǎn)及認定而制定。其技術要求參照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tài)污染物采樣方法》中述及煙塵采樣器的部分條款,在起草過程中參考了國內、國外部分廠家生產(chǎn)煙塵采樣器的技術指標及企業(yè)標準。β傳感器式快速煙塵測試儀等其他類型的便攜式煙塵測試儀與本標準所列煙塵采樣器測定穎粒物濃度的相對誤差應不大于士15%,其測定煙氣參數(shù)的儀器、儀表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凡研制、生產(chǎn)、在用的煙塵采樣器需滿足本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環(huán)境監(jiān)測總站負貴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易江、高小晉、劉硯華、李安城。
本標準委托中國環(huán)境監(jiān)測總站負責解釋。
附件
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HJT48-1999).pdf 【下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