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建設項目選址踏勘論證報告編制指南(試行)》 的通知(云自然資辦〔2021〕30號)
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建設項目選址踏勘論證報告編制指南(試行)》 的通知
云自然資辦〔2021〕30號
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多審合一、多證合一”用地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自然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guī)合一”為基礎推進規(guī)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資規(guī)〔2019〕2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省自然資源廳制定了《云南省建設項目選址踏勘論證報告編制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原來的《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護專項報告》《建設項目占用生態(tài)保護紅線不可避讓性論證方案》和《建設項目節(jié)地評價報告》合并編制為《云南省建設項目選址踏勘論證報告》,明確了編制的范圍、依據、內容和成果要求,并對建設項目用地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的情形進一步規(guī)范,現予以印發(fā)。
一、建設項目開展踏勘的范圍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和優(yōu)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國土資規(guī)〔2016〕16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19〕1號)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對于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占用其它耕地規(guī)模較大(線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頃以上、塊狀工程占用耕地70公頃以上或占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不包含水庫項目)的建設項目應當組織現場踏勘并出具論證意見。
二、現場踏勘的受理要求
一是已取得符合要求的建設依據,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行業(yè)規(guī)劃或相關產業(yè)政策文件、項目備案文件等;二是已編制完成建設項目選址踏勘論證初步報告及相關圖件;三是項目業(yè)主單位、設計單位明確了選址方案,用地規(guī)模,并經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或審查;四是已出具項目業(yè)主單位、各級自然資源部門的踏勘申請。具備以上所有條件的,負責踏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踏勘點選擇、專家抽取等工作并組織開展現場踏勘。踏勘點重點選擇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優(yōu)質耕地、水田、壩區(qū)等地塊。
三、現場踏勘的組織方式
為提高工作效率、減輕基層負擔、節(jié)約工作成本,優(yōu)化組織方式,采用內業(yè)加實地踏勘的方式開展踏勘工作。充分利用高科技和先進技術手段,發(fā)揮自然資源部門在高清影像、三維模擬、遙感測繪、國土調查、國土空間規(guī)劃、用地審批等方面的數據優(yōu)勢,盡可能采用數據疊加分析、線路模擬漫游、云端互聯等方式進行內業(yè)踏勘,對于實際確有制約因素的項目采用實地踏勘方式。
四、適當下放踏勘權限
一是省級以下級立項,用地總規(guī)模在10公頃以下、占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且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踏勘建設項目,由州(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現場踏勘并組織論證;二是省級委托的項目,由州(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現場踏勘。
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現場踏勘的項目,省、州(市)、縣三級一并踏勘,州(市)、縣不再單獨進行;由州(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現場踏勘的項目,州(市)、縣一并踏勘,縣級不再單獨進行。
五、組織論證
需編制《建設項目選址踏勘論證報告》的項目,按照核發(f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相應層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出具論證意見。組織論證前,下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交論證申請及初審意見。由省級委托州(市)組織現場踏勘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出具選址踏勘論證意見。符合國家規(guī)定且不可避免占用生態(tài)保護紅線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論證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讓性論證意見。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guī)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云自然資規(guī)〔2020〕1號)中附件7《建設項目踏勘選址論證報告大綱(試行)》不再使用,依據本指南編制報告。
本指南有效期5年,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
1.工作流程圖
2.云南省建設項目選址踏勘論證報告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稿)(終).pdf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6月22日


